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公司名稱 vs. 商標

公司名稱不一定是它的商標,而且在申請工商登記的預審時,也不會去查證這個,於是,就常常會發現有人把別人的商標登記成自己的公司。
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避免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經濟部修訂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自2016.5.4.起,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逾6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商業登記機關可廢止其商業登記。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Android面臨歐洲Antitrust的訴訟

歐盟在2016.4.20.發布新聞稿,指歐盟執委會競爭政策總署對於Google在Android作業系統以及應用程式的授權上,濫用自己的領先地位,對想要獲得Android授權的手機製造商和電信營運商加諸不少限制,讓消費者在行動應用與服務市場上無法有更多的選擇,也阻礙產業中其他玩家的創新,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
本案一旦提起訴訟,Google如果敗訴,除了要面臨商業模式的改變,還會面臨US140億元的罰款。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1492_en.htm

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新型技術報告的地位

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在行使時,需要有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代碼6就代表它具備可專利性嗎?

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中,對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見解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係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判斷資訊,以供其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參酌,不論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該專利權並不因評價內容,即確認專利權之效果。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的效力

了配合電子化潮流,方便發明人申請專利,智慧局跟多個國家已經簽訂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備忘錄,國人主張優先權時,不用再像以前一樣一定要拿紙本文件,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就可以了。
專利法有規定主張優先權,需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現在,不需要紙本的話,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是不是也要按專利法在16個月內提交呢?

智慧財產法院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提供存取碼主要目的,係供智慧局得以取得該優先權基礎案之電子檔,始能確認專利申請人確於法定期間內已向受理國提出申請,故已提供存取碼(Access-Code)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逾期檢送或未檢送者,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2.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亦即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即負有依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義務,且未於期限內檢送者,即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3.優先權存取碼既係取代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之檢送義務,自仍應於專利法規定之期限內檢送方符規定。

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的抄襲

大家都知道原告要負舉證責任,但是,著作的抄襲,往往很難找到人證、物證,美國法院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1946年,於Arnstein vs. Porter案中建立了接觸與實質相似之判斷標準。
在1987年的Steinberg v.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案中,法院認為實質相似並非指完全相同或極度相似,抄襲者不得藉由主張其作品有多少比例非為抄襲而免責,只要抄襲之部分具重要性,即構成實質相似。所以,即使被告認為只有少數內容相似,不需要每個細節都相似,法院如果認定這是重要部分,不管比例多少都是抄襲。

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英國實施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

英國在2015.11.公布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Directive)的實施條例草案,2016.2.25.公布了最終條例,於2016.4.10生效。英國創作人及其他權利人透過集體管理團體(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CMOs)授予權利時,可受惠於強化的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18555/Guidance_on_CRM_Directive_implementing_regulations.pdf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加速審查不需早期公開

智慧局公告自2016.4.1.起,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無須再同時申請提早公開。

2016年5月9日 星期一

金融科技專利

這幾天金融科技專利一直被談論著,大家的資料來源都是智慧局提供的統計,我不知道智慧局當初在做這個專利檢索的基準是什麼,到底什麼才算是金融科技專利?但這個好像沒人在意。
金融科技,顧名思義是跟金融有關的科技,交易方法是、流程也應該是、網路交易的安控機制應該也是...,既然範圍這麼大,為何只有這些專利?
報紙眾說紛云,有人說政策問題、有人說人才缺乏、審查時間太長...,我覺得還有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主事者的為與不為。
大家怪國內電商環境不好、第三方支付拖太久,但是,申請專利跟這些好像都沒關係吧,不然阿里巴巴為何在這段時間來台申請了數百件專利,我們好像也沒有對他比較好。審查時間太長是共通的問題,國外廠商也是一樣的時間,但是,他們還是來台申請了,可見這也不是問題。至於人才缺乏,是缺金融人才還是科技人才?應該是缺少有專利認知的總經理/董事長吧!

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商標的識別性

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被以不具有識別性,不足以讓消費者識別為威秀影城提供電影院服務的來源,予以核駁,最高法院亦維持原處分。

威秀影城的說法
1.影城內各影廳的設備不同,GOLD CLASS是作為影廳分類命名用途,並無說明服務品質的意思。
2.威秀影城已長期使用GOLD CLASS為商標多年,已廣大消費民眾知悉,且已成為服務的識別標識,此商標已具有後天的識別性。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GOLD CLASS由英文字GOLD和CLASS組成,前者有黃金之意,後者則是等級的意思,整體上要傳達的觀念就是黃金等級,不足以讓消費者認為是表彰服務的標識,而與他人的商品有所區別。

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空拍將是未來的趨勢

手機自拍貼在社群網站已經不稀奇了,未來的拍照趨勢會是什麼呢?從專利訴訟上就可以看出端倪,廠商是不會無緣無故的興訟,一旦走上法院,必有其目的。
大陸的空拍機廠商大疆科技於2016.4.1.在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同樣是在大陸的廠商昊翔國際公司及其美國分公司,認為昊翔在BestBuy、Walmart、eBay等購物網站所銷售之Typhoon系列無人空拍機,所具備的目標追踪、自動避障、360度旋轉...等功能,侵害其US9,164,506及US9,280,038號專利。
為什麼會說空拍將是未來的趨勢呢?很簡單,如果沒有市場,怎麼會有訴訟呢?大疆目前是世界消費性空拍機最大的製造商,2015年的市占率約70%,而昊翔雖然是後起之秀,但有INTEL的投資,自是一個潛力股,為了擺脫糾纏,自然是以專利做為武器。不過,大疆雖然在美國已經超過80件專利,但是,昊翔也有10幾件專利,背後又有INTEL,未來戰局的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USPTO將實施新的專利複審規則

USPTO於2016.3.31.發布新的專利複審程序,將自2016.5.2.生效,新的程序適用於所冈類型之AIA複審程序,包含已立案尚進行中之專利複審。

參考網站
http://federalregister.gov/a/2016-07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