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SEP與禁制令

專利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禁制令往往是專利權人用來排除侵害的一個工具,但是,SEP是不是適合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呢?有人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已經同意FRAND的授權條件,所以不適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除非標準的實施者拒絕進行授權協商。當然,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禁制令的壓力可以促使協商達成共識,避免可能的被授權人惡意拖延協商。
在Microsoft vs. Motorola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做出的FRAND授權承諾,隱含著保證不會採取行動排除技術使用人使用該技術。在Realtek vs. LSI案中,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承諾依FRAND條款進行授權,就是承認權利金其實就是對其專利損害的適當補償,在沒有跟技術使用人提出授權邀約前,就申請禁制令是違反FRAND授權承諾。
Apple vs. Motorola案中,法院也是主張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就是同意權利金是使用其專利的補償金,除非技術使用人拒絕支付符合FRAND條件的權利金,否則,不應核發禁制令。
從以上的案例看來,如果技術使用人沒有拒絕跟SEP的專利權人談授權,SEP的權利人要申請禁制令好像不是件容易的事,這應該也是業者面對訴訟要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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