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加拿大修正工業設計審查基準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於2017.1.16.公布新版工業設計審查基準及相關實務,此次修改的項目有:開放電腦動畫設計保護、色彩可成為註冊工業設計之特徵、縮短回復審查意見之期限、提交優先權文件可加快實質審查、對即將核駁之案件發出先行通知以及申請案之延緩註冊。

參考網站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4187.html

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台歐簽署合作備忘錄

台歐於2018.1.12.簽署臺歐盟智慧財產權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未來雙方將共同推動資訊工具整合、人員訓練、專家會議、最佳實務調和等合作事項,並將就國際智慧財產權議題及彼此的法規變革與實務運作交換意見,強化智慧財產制度與服務。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智慧局對舉發案可否不通知專利權人

智慧局在審查舉發案時,是不是一定要通知專利權人答辯?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747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智慧局直接引用的證據,未通知專利權人答辯,直接做出舉發成立審定是違法的。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舉發人於舉發時已提出引證證據,並已在舉發理由書中具體指明該引證案中據以舉發之技術特徵,智慧局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即可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做出結論,即可不必通知專利人限期答辯。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歐盟發布「設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處理取向」通訊文件

為解決目前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及執法上的爭議,歐盟在2017.11.29.發布「設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處理取向」通訊文件,訂定4項關鍵原則:
1.加強SEP資訊透明度
未來將強化國際標準組織(standard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SDO)資料庫的透明度及使用便利性,並開發可協助SEP授權談判的應用工具。
2.授權利件應符合FRAND原則
FRAND無法以一套標準適用所有情況,應建立行業別的授權方式。
3.創造對SEP執法之可預測環境
潛在SEP使用人必須能夠取得足夠資訊以評估SEP相關性及FRAND符合性,禁制令的裁判也要考量比例原則。
4.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與標準
歐盟執委會將持續與利害關係人、開放原始碼社群及SDO合作,以利開放原始碼及標準之間形成有效的合作關係。

參考資料
https://ec.europa.eu/docsroom/documents/26583/attachments/1/translations/en/renditions/native

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台加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臺灣與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2018.1.31.於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完成簽署,並於2018.2.1正式啟動。未來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任一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以加速案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