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鴨從高雄游到基隆,愈來愈轟動,這二天的話題,已經完全集中在雙方的口水戰上了,至於黃色小鴨被侵害了什麼權利,好像沒人說的清楚,一下子說是專利,一下又說是商標,到底是什麼權呢?黃色小鴨沒有在台灣申請商標,它當然沒有商標權,但是,沒有商標權,不代表它沒有其他的權利。
有人說黃色小鴨早就出現在浴缸,所以沒有著作權,可是,大家再想想:如果把大鴨放在海裏,是沒人想過、做過的事,從整個場景來看,它所塑造的整個氛圍,是不是有某種程度的創作呢?
如果大黃鴨在海裏游不是創作,那麼,謝金燕在跨年時,騎著小摩托車在台上表演,是不是創作?我們也學她在台上這樣表演可以嗎?
如果霍夫曼沒有任何權利,我們的政府,從高雄到桃園到基隆,花了這麼多民脂民膏,所簽的授權合約,到底是授什麼權?我們直接做一隻小鴨放到海裏不就結了嗎?而且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Smart的看法
小鴨本身的創作性,誠如大家說的,以前浴缸就有了,但是,小鴨在海裏不動的那種整體意像的表達,是一種創作,應該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霍夫曼堅持不讓小鴨轉的原因吧。
就像清境的民宿,早就被人蓋在那裏,後勁溪也是早就被各方把它染成紅色,但是,當齊柏林把這個現象拍成看見台灣的影片後,誰會說這部片子沒有著作權?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職務上著作的再利用
小強是程式設計師,在離職前將其在老東家所寫的程式都重製一份帶走,打算到新公司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首先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來看,電腦程式屬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接著要確定的是著作權人是誰。
小強在公司任職期間,依照公司的指示、規劃並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程式,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關職務上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
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係屬於公司的,小強在沒有獲得公司同意下,將所寫的程式重製後到新公司使用,乃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首先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來看,電腦程式屬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接著要確定的是著作權人是誰。
小強在公司任職期間,依照公司的指示、規劃並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程式,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關職務上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
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係屬於公司的,小強在沒有獲得公司同意下,將所寫的程式重製後到新公司使用,乃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Largan Precision vs. Samsung
大立光(Largan Precision)於2013.11.14.在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Samsung及其美國子公司,所製造的Galaxy Note
II產品內含相機成像鏡頭,直接侵害其6項光學鏡頭的專利,除要求Samsung停止侵權行為外,並要求賠償其損失。
系爭專利
US7,262,925
US7,394,602
US7,898,747
US8,154,807
US8,284,291
US8,508,860
系爭專利
US7,262,925
US7,394,602
US7,898,747
US8,154,807
US8,284,291
US8,508,860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綠能技術專利將加速審查
為促進台灣綠能產業的發展,提升綠色科技的專利優勢,繼美、英、中、日、韓後,智慧局自2014.1.1.於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申請事由。未來申請綠能技術專利加速審查之案件,只要提出的相關文件齊備後,智慧局約在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內容符合下列條件都可以申請:
1.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
2.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
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內容符合下列條件都可以申請:
1.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
2.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概念
報載MadDot狂點有限公司指控某藝人的慈善義賣活動的臉書按讚捐款概念涉及抄襲,今天來談談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首先來看的是:臉書按讚捐款的概念,有沒有創作性,如果沒有創意在裏面,而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要主張這個方法有著作權,就比較難了。
其次,要確定抄的是概念還是表達,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概念,如果這個活動只有構想,沒有具體的作法,那只是一種概念、思想,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除非已經將作法、流程規劃好,寫成計畫畫書,才可能把概念變成表達而受到保護。
首先來看的是:臉書按讚捐款的概念,有沒有創作性,如果沒有創意在裏面,而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要主張這個方法有著作權,就比較難了。
其次,要確定抄的是概念還是表達,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概念,如果這個活動只有構想,沒有具體的作法,那只是一種概念、思想,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除非已經將作法、流程規劃好,寫成計畫畫書,才可能把概念變成表達而受到保護。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Google圖書館大利多
Google在2005年間開始建立電子圖書館,將上百萬本的書掃描上傳在其電子圖書館中,供網友閱讀,美國作家協會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告訴。
2008年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就Google的書籍內容應開放到怎樣的搜索程度設下限制,並由Google支付US1.25億元到成立一個基金會,做為支付著作權作品的授權金。
美國法院於2013.11.做出判決,認為此項書本掃描計畫屬於合理使用,且稱該計畫提供了重大公眾利益,並駁回該協會提起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Google在2013.4.已經掃描超過3,000萬本書,本案被判未侵害著作權,相信以oogle的能力,將會有更多的書出現在網路上,Google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將書籍的點閱率轉換成著作權人的授權金才是!
2008年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就Google的書籍內容應開放到怎樣的搜索程度設下限制,並由Google支付US1.25億元到成立一個基金會,做為支付著作權作品的授權金。
美國法院於2013.11.做出判決,認為此項書本掃描計畫屬於合理使用,且稱該計畫提供了重大公眾利益,並駁回該協會提起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Google在2013.4.已經掃描超過3,000萬本書,本案被判未侵害著作權,相信以oogle的能力,將會有更多的書出現在網路上,Google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將書籍的點閱率轉換成著作權人的授權金才是!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康可的商標爭議
愛之味公司以康可圖樣,於2009.3.5.申請註冊獲准登記,並指定使用在包括食用冰、醬油、漢堡、布丁、八寶粥、速食麵、麵條、水餃、酵母、家用嫩肉精等數10項產品。
美商仙妮蕾德發現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後,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而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仙妮蕾德的說法
1.該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商標,在我國取得4個商標註冊,愛之味的康可商標,使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相關商品時,會因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類似性,而造成混淆誤認。
2.該公司於全球有22間分公司,並有逾7,000家的零售據點,有多角化經營且廣為消費者所熟悉,該公司的康可商標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若准予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繼續使用,相關公眾有混淆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判斷兩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應就具體個案中,綜合參考如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
2.愛之味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種商品的註冊,與仙妮蕾德的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以兩商標圖樣的近似程度,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的確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被告就此部分所為異議不成立,應有違誤。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以相同理由駁回其訴願,亦於法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此部分為異議成立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美商仙妮蕾德發現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後,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而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仙妮蕾德的說法
1.該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商標,在我國取得4個商標註冊,愛之味的康可商標,使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相關商品時,會因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類似性,而造成混淆誤認。
2.該公司於全球有22間分公司,並有逾7,000家的零售據點,有多角化經營且廣為消費者所熟悉,該公司的康可商標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若准予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繼續使用,相關公眾有混淆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判斷兩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應就具體個案中,綜合參考如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
2.愛之味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種商品的註冊,與仙妮蕾德的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以兩商標圖樣的近似程度,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的確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被告就此部分所為異議不成立,應有違誤。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以相同理由駁回其訴願,亦於法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此部分為異議成立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Yageo vs. Viking
國巨(Yageo)宣稱光頡(Viking)的薄膜電阻產品AR0805,以及其他以非光蝕刻製程生產的薄膜電阻系列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台灣第194596號發明專利,於2013.9.3.先發出通知函,要求光頡停止侵害專利行為,後於2013.11.5.國巨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光頡產銷的薄膜電阻產品侵害專利權,並要求NT6億元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國巨與光頡都是國內的被動元件大廠,產品間有競爭關係,本案國巨認為光頡疑似以直接挖角國巨技術及經營團隊的方式,不法取得國巨關於生產原料、生產方法、生產流程、機器設備、產線安排等細節,侵害對國巨專利及製程技術,又選在2013.11.6.光頡董事會決議增加募股之際提起訴訟,顯然有其策略目的。
Smart的看法
國巨與光頡都是國內的被動元件大廠,產品間有競爭關係,本案國巨認為光頡疑似以直接挖角國巨技術及經營團隊的方式,不法取得國巨關於生產原料、生產方法、生產流程、機器設備、產線安排等細節,侵害對國巨專利及製程技術,又選在2013.11.6.光頡董事會決議增加募股之際提起訴訟,顯然有其策略目的。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Apple可以自動控制家電的專利
根據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剛獲得一個專利,它可以收集自靜態和移動設備的數據,配合無線通信技術,用來判斷用戶的現在位置和未來可能會在的位置。再依這些數據,用戶家中特定的預設功能即可被遠距自動開、關。
US8577392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of determining location of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persons for controlling/adjusting operation of devices based on the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7.13.
Issue Date : 2013.11.5.
Abstract :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ccess first data received from one or more first devices (e.g., a phone, tablet computer, vehicle tracking device, or badge reader).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ggregate the data and infer a location of a person.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transmit second signals including second data to one or more second devices (e.g., lighting systems, security systems, garage-door openers, music controllers, climate controllers, or kitchen appliances), the second data being bas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estimated location. The second-signal transmission can be pushed to the second devices or pulled by the second devices. Operations of the second devices can be controll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second data.
US8577392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of determining location of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persons for controlling/adjusting operation of devices based on the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7.13.
Issue Date : 2013.11.5.
Abstract :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ccess first data received from one or more first devices (e.g., a phone, tablet computer, vehicle tracking device, or badge reader).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ggregate the data and infer a location of a person.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transmit second signals including second data to one or more second devices (e.g., lighting systems, security systems, garage-door openers, music controllers, climate controllers, or kitchen appliances), the second data being bas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estimated location. The second-signal transmission can be pushed to the second devices or pulled by the second devices. Operations of the second devices can be controll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second data.
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品牌的價值
報載某大立委搭乘高鐵時,發現高鐵上所賣的高鐵造型的礦泉水一瓶40元太貴,質疑內容物和一般礦泉水毫無差別的造型礦泉水,且為悅氏礦泉水生產,但卻和市售悅氏礦泉水價格有相當大的差距,認為高鐵把民眾當凱子。
這真是大哉問啊!先不談經濟學上的差別取價,市場上相同的產品也有不同的價格啊,小7裏的礦泉水就不是統一價格,要再比的話,小7裏同一牌子的礦泉水也比大潤發貴。
大家都說Starbucks的咖啡很貴,但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會去買?為什麼鴻海做的手機掛個洋名Apple,價格就大漲?為什麼鼎泰豐的小籠包可以賣的比永和豆漿的貴?這些問題在若干年前,施振榮先生已經用微笑曲線的理論解釋給我們聽了。
品牌跟研發是企業附加價值高的部分,而製造則是附加價值相對較低的部分,國內也有很多企業在朝附加價值高的品牌方向努力,雖然失敗率也很高,但,終究是個目標。
也許大家會覺得高鐵造型大家都可以想出來,有什麼值錢的?但,這就是別人想出來的創意啊!就像在新屋的池塘邊,小鴨造型的蛋糕,小小一個在展覽期間可以賣40元,大家說它是創意,沒有人嫌它貴。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要起來,還有很多的阻礙要克服!
這真是大哉問啊!先不談經濟學上的差別取價,市場上相同的產品也有不同的價格啊,小7裏的礦泉水就不是統一價格,要再比的話,小7裏同一牌子的礦泉水也比大潤發貴。
大家都說Starbucks的咖啡很貴,但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會去買?為什麼鴻海做的手機掛個洋名Apple,價格就大漲?為什麼鼎泰豐的小籠包可以賣的比永和豆漿的貴?這些問題在若干年前,施振榮先生已經用微笑曲線的理論解釋給我們聽了。
品牌跟研發是企業附加價值高的部分,而製造則是附加價值相對較低的部分,國內也有很多企業在朝附加價值高的品牌方向努力,雖然失敗率也很高,但,終究是個目標。
也許大家會覺得高鐵造型大家都可以想出來,有什麼值錢的?但,這就是別人想出來的創意啊!就像在新屋的池塘邊,小鴨造型的蛋糕,小小一個在展覽期間可以賣40元,大家說它是創意,沒有人嫌它貴。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要起來,還有很多的阻礙要克服!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Rockstar控告Android的廠商
根據Reuters的報導,Rockstar與Netstar於2013.10.29.共同在東德州法院向Google、Samsung、LG、Pantech、華為、中興、華為、HT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案。
Rockstar何許人也?它其實就是由Apple、Microsoft、BlackBerry、Sony與Ericsson合組公司,當初擊敗Google以US45億元買下Nortel旗下專利。
本案說穿了也是iOS與Android的戰爭,而這次的主要系爭專利都是利用網路搜尋進行廣告的技術,後續對Google的影響可能會比手機業者大。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10/31/us-google-rockstar-lawsuit-idUSBRE99U1EN20131031
Rockstar何許人也?它其實就是由Apple、Microsoft、BlackBerry、Sony與Ericsson合組公司,當初擊敗Google以US45億元買下Nortel旗下專利。
本案說穿了也是iOS與Android的戰爭,而這次的主要系爭專利都是利用網路搜尋進行廣告的技術,後續對Google的影響可能會比手機業者大。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10/31/us-google-rockstar-lawsuit-idUSBRE99U1EN20131031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畫作的公開展示權
上課時有學員問到收藏家所收藏的畫作可否辦展覽展示?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看,首先是該畫作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畫作是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假設他購買的這些畫作都是其原件,因此,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收藏家買到的是什麼?畫作具有著作權與所有權,收藏家買到的是該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非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權,因此,這些畫作的著作權仍屬於實際創作的畫家所享有。
最後,再來看看開畫展是誰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美術著作之權利。可見,開畫展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57條也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據此,該收藏家係美術著作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看,首先是該畫作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畫作是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假設他購買的這些畫作都是其原件,因此,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收藏家買到的是什麼?畫作具有著作權與所有權,收藏家買到的是該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非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權,因此,這些畫作的著作權仍屬於實際創作的畫家所享有。
最後,再來看看開畫展是誰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美術著作之權利。可見,開畫展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57條也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據此,該收藏家係美術著作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
今天看報又看到二蔣日記的議題,這個議題每隔一陣子就會被炒一次,今天就來談談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無 形資產跟有形資產有的時候是不能混為一談的,您買了一台電視,買 到了它的所有權,您買一本書呢?當然也只買到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 。
同樣的,日記也有所有權跟著作權,二蔣日記的所有權在誰手上,是 他們的家務事,我們不知道,但是,著作權呢?日記是語文著作,是 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它的保護期間是著作權人生存期間加死後50 年,顯然目前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
日記可不可以公開?這屬於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的問 題,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且著作人格權是不能 繼承的,答案是不是浮現了?
同樣的,日記也有所有權跟著作權,二蔣日記的所有權在誰手上,是
日記可不可以公開?這屬於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的問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商標異議的法定期間計算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3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異議案如果在3個月內未審查結束,異議人或參加人在3個月後再提補充理由,是不是超過法定期限?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規範,乃適用於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而商標異議案件程序之開始與終結,係以異議人提起異議時為開始,至異議審定書送達當事人時為終結。
故在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期間,第三人均得參加已繫屬商標異議案件;再者,所參加之程序既屬已繫屬之商標異議案件,即非屬異議案之發動,自不受修正前商標法提出異議法定期間之限制。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規範,乃適用於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而商標異議案件程序之開始與終結,係以異議人提起異議時為開始,至異議審定書送達當事人時為終結。
故在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期間,第三人均得參加已繫屬商標異議案件;再者,所參加之程序既屬已繫屬之商標異議案件,即非屬異議案之發動,自不受修正前商標法提出異議法定期間之限制。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第三人可否為異議案的參加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是,當甲對乙的商標提出異議後,丙可不可以請求加入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商標法雖然對商標異議案件之參加明文規定,惟智慧局受理、審查並對商標異議案件作出審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權益,並達行政程序一次性解決之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通知該第三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他人已繫屬之行政程序。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商標法雖然對商標異議案件之參加明文規定,惟智慧局受理、審查並對商標異議案件作出審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權益,並達行政程序一次性解決之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通知該第三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他人已繫屬之行政程序。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申請案與優先權案是否相同的判斷原則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若主張優先權,則該申請案與其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是否相同,該如何判斷?
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的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或圖式為基礎,而不是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判斷基準。
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之間若屬下列二種情事之一者,應判斷為相同發明:
1.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
2.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不會得知其他技術特徵者。
第1項不會有爭議,如果申請人要主張優先權的後案,內容與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有差異,且這個差異又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系爭案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則其優先權之主張應不被認可。
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的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或圖式為基礎,而不是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判斷基準。
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之間若屬下列二種情事之一者,應判斷為相同發明:
1.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
2.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不會得知其他技術特徵者。
第1項不會有爭議,如果申請人要主張優先權的後案,內容與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有差異,且這個差異又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系爭案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則其優先權之主張應不被認可。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臺日將實施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3.11.5.就臺灣與日本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間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取代紙本文件,節省申請人的勞費時間,更加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
本計畫將自2013.12.2.正式開始啟動,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申請人在我國第一次申請專利,其後向日本申請專利並主張臺灣申請案優先權時,得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申請案存取碼,申請人即可以該存取碼向日本主張優先權,取代紙本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同樣地,專利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智慧局提出日本核發之優先權存取碼者,也可以視為已經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本計畫將自2013.12.2.正式開始啟動,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申請人在我國第一次申請專利,其後向日本申請專利並主張臺灣申請案優先權時,得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申請案存取碼,申請人即可以該存取碼向日本主張優先權,取代紙本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同樣地,專利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智慧局提出日本核發之優先權存取碼者,也可以視為已經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並未依據權利不同而有差異,都是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專法加以規範,其保護模式,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1.依申請保護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2、13及14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並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此又稱為被動保護模式。
2.依職權保護
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有侵權嫌疑的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此又稱為海關對智慧財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1.依申請保護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2、13及14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並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此又稱為被動保護模式。
2.依職權保護
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有侵權嫌疑的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此又稱為海關對智慧財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我國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各國為落實對IP的保護,大多會採取邊境保護措施,以排除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進口或出口。我國也不例外,海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措施,其法源來自於商標法、著作權法、關稅法,並訂有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等,執行細節分述如下。
1.專利權
依據現行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提供進出口貨物資訊,由海關辦理。
2.商標權
海關對於商標權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依據商標法第72條,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進口人可提供兩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而依據商標法第75條,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時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查扣。
3.著作權
海關對於著作權之邊境措施亦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1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而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限時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反之,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而權利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以使海關持續其暫不放行措施。
1.專利權
依據現行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提供進出口貨物資訊,由海關辦理。
2.商標權
海關對於商標權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依據商標法第72條,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進口人可提供兩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而依據商標法第75條,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時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查扣。
3.著作權
海關對於著作權之邊境措施亦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1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而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限時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反之,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而權利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以使海關持續其暫不放行措施。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美國互不挖角的集體訴訟成立
名軟體工程師於2010年控告Apple、Google及其他5家企業,涉嫌共謀互不挖角員工,而違背了反壟斷法,2013.4.5.美國地方法院法官Lucy
Koh認為他們提出的證據的共通點不足夠支持集體訴訟,裁定集體訴訟,暫時不成立。
後來,集體訴訟的原告人數增加到了64,626人,包括軟硬體工程師、動畫設計師及數位化設計師,2013.10.24.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Lucy Koh作出裁決,這些科技大廠違反 anti-poaching lawsuit,使得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不公平行為而壓低薪資,允許64,626名員工對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公司的互不挖角協議展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
後來,集體訴訟的原告人數增加到了64,626人,包括軟硬體工程師、動畫設計師及數位化設計師,2013.10.24.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Lucy Koh作出裁決,這些科技大廠違反 anti-poaching lawsuit,使得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不公平行為而壓低薪資,允許64,626名員工對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公司的互不挖角協議展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Interdigital在大陸敗訴
Interdigital在2011.7.26.向ITC提告,同時還在美國Delaware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指控華為3G產品侵犯了其7項專利。
2011.12.6.華為也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控訴,Interdigital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令其停止壟斷行為,並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法院均認為Interdigital高價銷售行為是不公平競爭,構成壟斷侵權行為,於2013.10.28判決Interdigital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
廣東高級法院的見解
1.Interdigital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於對其他公司的授權協議十分不合理。
2.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等的華為公司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
3.Interdigital藉提起337調查和訴訟,要求華為須免費交互授權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nterdigital使用。
因此,法院認為Interdigital違反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2011.12.6.華為也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控訴,Interdigital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令其停止壟斷行為,並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法院均認為Interdigital高價銷售行為是不公平競爭,構成壟斷侵權行為,於2013.10.28判決Interdigital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
廣東高級法院的見解
1.Interdigital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於對其他公司的授權協議十分不合理。
2.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等的華為公司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
3.Interdigital藉提起337調查和訴訟,要求華為須免費交互授權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nterdigital使用。
因此,法院認為Interdigital違反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應避免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
2009.5.PTS Data Center Solutions, Inc.為解決其重要客戶Bloomberg
L.P.的資料中心網路纜線,常因纜線移動或是變更配置時會不慎脫落,造成資料漏失的問題,由該公司員工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針對該問題,設計一款RJ45連接器,並洽詢可接單生產之零組件供應商,最後由Archtech表示有意願接單生產,雙方並於2009.6.30.簽訂保密合約進行後續合作,原型確認後交由台廠製造。
Archtech在未告知PTS、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即於知悉Graham連接器鎖頭設計以及雙方簽訂保密契約後的2個月內,將該設計申請美國專利,並於2011.2.22.獲准US7,892,012號專利,又於2011.2.7.提出分割案,於2011.7.12.獲US7,976,329號專利。
PTS與Andrew Graham、Peter Graham於2013.10.16.共同向美國紐澤西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rchtech專利發明人登載不實、不當得利與挪用他人發明概念。
Smart的看法
對於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我國專利法第71條第3款亦規定為專利舉發條件。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發明人要特別注意。
Archtech在未告知PTS、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即於知悉Graham連接器鎖頭設計以及雙方簽訂保密契約後的2個月內,將該設計申請美國專利,並於2011.2.22.獲准US7,892,012號專利,又於2011.2.7.提出分割案,於2011.7.12.獲US7,976,329號專利。
PTS與Andrew Graham、Peter Graham於2013.10.16.共同向美國紐澤西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rchtech專利發明人登載不實、不當得利與挪用他人發明概念。
Smart的看法
對於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我國專利法第71條第3款亦規定為專利舉發條件。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發明人要特別注意。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EPO將納入俄羅斯及歐亞專利
EPO與俄羅斯智慧局(ROSPATENT)及歐亞專利局(EAPO)的首長於2013.9.26.在日內瓦的會議中,同意於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Patent
Translate)新增俄-英翻譯服務,經由EPO的全球專利資料庫Espacenet系統,可免費以英文檢視150萬件的俄文專利文獻,俄羅斯智慧局將新近公開的專利申請案以EPO所使用的共同專利分類(CPC)予以分類,自2016.1.開始,俄羅斯智慧局將採用CPC分類,另自2017年起,將以CPC分類已公開的專利文件。
詳見: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6.html
詳見: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6.html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IP5自2014年起試行PPH聯合計畫
IP5於2013.9.23.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中,同意自2014.1.起啟動全面性的五局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該項計畫將利用PCT及各局的工作成果,並促進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
屆時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如獲一局認為具有可專利性,即可申請加速處理在其他IP5待審的對應申請案。同時,各局在處理PPH申請案的相關作業時,也會參考其他專利局可用的工作成果,申請人可以PCT及IP5各局的工作成果為基礎,向IP5的任一局提出申請使用PPH。
IP5指的是EPO、JPO、KIPO、SIPO及USPTO
相關資料請見: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4.html
屆時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如獲一局認為具有可專利性,即可申請加速處理在其他IP5待審的對應申請案。同時,各局在處理PPH申請案的相關作業時,也會參考其他專利局可用的工作成果,申請人可以PCT及IP5各局的工作成果為基礎,向IP5的任一局提出申請使用PPH。
IP5指的是EPO、JPO、KIPO、SIPO及USPTO
相關資料請見: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4.html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每件事都是一體二面的,你想從別人手上拿到好處,就一定得付出相對的代價,畢竟世界上沒有白吃的午餐。
報載我們的立法委員擔心阿里巴巴來台申請300多件專利,台灣金融機構要發展電子商務,可能被中國專利掣肘,服貿大門一開,中國業者長驅直入,可以靠專利打垮台灣金融業者。真是憂國憂民啊!如果真像他講的,我想,立委諸公要擔心的應該是三星、蘋果而不是阿里巴巴。
專利是屬地主義,只要在當地申請專利獲准,即在該地獲得保護,而且是互惠原則,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們要對會員國都一樣的待遇,所以,即使服貿協定沒有簽,只要阿里巴巴的專利在台灣核准了,阿里巴巴就算不能來台做生意,只要侵害了他的專利,他都可以委託律師提告。
今天的產業環境,國際化已是必然的趨勢,我們要想的應該是要怎麼去創新,而不是擔心別人來申請專利,對我們會造成衝擊,難道我們的智財局可以針對特定公司不發專利嗎?(OS:如果可以,立法院應該立法規定三星、蘋果不可以在台申請專利)
報載我們的立法委員擔心阿里巴巴來台申請300多件專利,台灣金融機構要發展電子商務,可能被中國專利掣肘,服貿大門一開,中國業者長驅直入,可以靠專利打垮台灣金融業者。真是憂國憂民啊!如果真像他講的,我想,立委諸公要擔心的應該是三星、蘋果而不是阿里巴巴。
專利是屬地主義,只要在當地申請專利獲准,即在該地獲得保護,而且是互惠原則,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們要對會員國都一樣的待遇,所以,即使服貿協定沒有簽,只要阿里巴巴的專利在台灣核准了,阿里巴巴就算不能來台做生意,只要侵害了他的專利,他都可以委託律師提告。
今天的產業環境,國際化已是必然的趨勢,我們要想的應該是要怎麼去創新,而不是擔心別人來申請專利,對我們會造成衝擊,難道我們的智財局可以針對特定公司不發專利嗎?(OS:如果可以,立法院應該立法規定三星、蘋果不可以在台申請專利)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硬體介面太多有解了
由於IT的進步,現在每個人手上都有很多資訊設備,像手機、平板、NB...之類的,大家會覺得麻煩的是要管理各式各樣的傳輸介面,近年雖然很多介面都整合成USB,但還是有很多像
HDMI 、 RJ45 、 3.5
耳機插孔等尚未整合,需要透過轉接頭才能使用,也是相當的不便。
從USPTO所公告的專利申請案中發現:Apple提出了一個申請案正要解決電子裝置介面太多的問題。從他的專利說明書上看來,他在電子裝置上,設有一片有許\多接點的矩形區域,當做是介面區,可以插各式各樣介面的插頭。
從專利文件中可以看出:不論是桌機、筆電還是 iOS 可攜式裝置都適用,而且可以透過電流、無線訊號、電磁或光學偵測機制,自動的辨識所插用的介面。由於它還具有光學偵測機制,所以這個介面區還包括了光學上的感應,這意味著燈光、形狀、符號、條碼等也都可以在辨識的應用範圍內,真是包山包海的發明,只是未來要怎麼應用,還有待觀察!
US20130267120
Title : PLUG WITH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CONNECTED TO A SUBSET OF CONTACTS IN A RECPTACLE AND A CIRCUITRY TO DETERMINE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CONNECTED PLUG
Filing Date : 2012.4.9.
Application Date : 2013.10.10.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housing and a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ncludes an opening at an exterior surface of the housing.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are arranged in a two dimensional array positioned within the opening of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s configured to concurrently mate with multiple plug connectors where each mated plug connector electrically connects to different and mutually exclusive subsets of contacts in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Switching circuitry is coupled to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and configured to detect when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are mated with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and electrically connect circuitry with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to contacts in the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via subsets of contacts from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從USPTO所公告的專利申請案中發現:Apple提出了一個申請案正要解決電子裝置介面太多的問題。從他的專利說明書上看來,他在電子裝置上,設有一片有許\多接點的矩形區域,當做是介面區,可以插各式各樣介面的插頭。
從專利文件中可以看出:不論是桌機、筆電還是 iOS 可攜式裝置都適用,而且可以透過電流、無線訊號、電磁或光學偵測機制,自動的辨識所插用的介面。由於它還具有光學偵測機制,所以這個介面區還包括了光學上的感應,這意味著燈光、形狀、符號、條碼等也都可以在辨識的應用範圍內,真是包山包海的發明,只是未來要怎麼應用,還有待觀察!
US20130267120
Title : PLUG WITH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CONNECTED TO A SUBSET OF CONTACTS IN A RECPTACLE AND A CIRCUITRY TO DETERMINE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CONNECTED PLUG
Filing Date : 2012.4.9.
Application Date : 2013.10.10.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housing and a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ncludes an opening at an exterior surface of the housing.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are arranged in a two dimensional array positioned within the opening of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s configured to concurrently mate with multiple plug connectors where each mated plug connector electrically connects to different and mutually exclusive subsets of contacts in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Switching circuitry is coupled to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and configured to detect when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are mated with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and electrically connect circuitry with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to contacts in the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via subsets of contacts from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不想玩的電玩主機及遊戲光碟可以網拍嗎?
報載彰化葉姓男子將不用的遊戲主機及10片遊戲片上網拍賣,因警方檢視光碟內容,確認8片光碟均為盜版商品,其著作權分屬7間日本軟體公司所有,因此,遭違反著作權移送。
顯然本案的徵結在光碟片,電玩的遊戲片是電腦程式,電腦程式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葉男網拍的10片遊戲光碟中有8片是盜版,自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無疑。
反過來說,如果這8片光碟都是合法買來的光碟,可不可以網拍呢?合法的光碟,購買人所買到的是它的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
因此,如果該光碟是合法的重製物,網拍是不侵害著作權的,而本案中,葉男網拍的是盜版光碟,所以,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顯然本案的徵結在光碟片,電玩的遊戲片是電腦程式,電腦程式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葉男網拍的10片遊戲光碟中有8片是盜版,自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無疑。
反過來說,如果這8片光碟都是合法買來的光碟,可不可以網拍呢?合法的光碟,購買人所買到的是它的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
因此,如果該光碟是合法的重製物,網拍是不侵害著作權的,而本案中,葉男網拍的是盜版光碟,所以,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行為過失要件的判斷
被告的專利侵權行為,其過失或故意,對最後判決的損害賠償,有很大的差異與影響,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主觀要件的分析應包括:
1.專利法雖然對於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未有明文規定,但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同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始得令其負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須證明被告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否則即難認被告有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被告具備侵權之過失,但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在專利侵權事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1.專利法雖然對於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未有明文規定,但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同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始得令其負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須證明被告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否則即難認被告有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被告具備侵權之過失,但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在專利侵權事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的權利範圍有多大
新型專利的專利權範圍到底有多大?創作說明及圖式是不是它的範圍?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創作說明及圖式雖可於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時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依據,故創作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以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創作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亦即不可透過創作說明及圖式之內容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限定條件,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創作說明及圖式各自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創作說明及圖式雖可於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時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依據,故創作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以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創作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亦即不可透過創作說明及圖式之內容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限定條件,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創作說明及圖式各自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大陸打擊不正當競爭的政策
大陸自2013.8.15.至2013.11.30.,在全國展開不正當競爭治理行動,以防止商業賄賂、限制競爭、商業詐欺、仿冒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作為有:
1.以醫藥購銷、醫療服務等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嚴厲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2.依法查處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對汽車4S店、房地產仲介、職業介紹、加盟連鎖等以虛假宣傳、欺騙性有獎銷售,大力整治不正當競爭亂象。
4.加強對仿冒知名產品及侵犯原創智慧財產權生產銷售山寨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查緝。
1.以醫藥購銷、醫療服務等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嚴厲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2.依法查處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對汽車4S店、房地產仲介、職業介紹、加盟連鎖等以虛假宣傳、欺騙性有獎銷售,大力整治不正當競爭亂象。
4.加強對仿冒知名產品及侵犯原創智慧財產權生產銷售山寨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查緝。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智慧局提供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服務
智慧局自2013.11.1.起將新增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機制,所寄發之專利年費繳納通知會加印規費繳款書,並於繳款書上載明該專利權本年度應繳專利年費專屬之繳費虛擬帳號。
繳款人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合庫銀行全省各分行臨櫃現金繳納,或利用繳費虛擬帳號以匯款、網路轉帳、ATM轉帳等方式繳費,不必再將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連同轉帳明細回傳,智慧局於繳費次日對帳完成後,會寄送收據給繳款人。
詳情請見:http://www.tipo.gov.tw/np.asp?ctNode=6753&mp=1
繳款人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合庫銀行全省各分行臨櫃現金繳納,或利用繳費虛擬帳號以匯款、網路轉帳、ATM轉帳等方式繳費,不必再將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連同轉帳明細回傳,智慧局於繳費次日對帳完成後,會寄送收據給繳款人。
詳情請見:http://www.tipo.gov.tw/np.asp?ctNode=6753&mp=1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韓國對企業專利訴訟的支援政策
2013年上半年韓國企業面臨之國際專利訴訟案件達210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31%,其中179件是被國外廠商所告。被告包括:Samsung及LG分別被告72及41件,hyundai及KIA亦被告19件,顯見專利侵權案件已從智慧型手機等通訊器材,逐漸擴大至尖端型汽車或飛機等融合型產業領域。
有鑒於此,韓國政府除希望大企業應強化自身因應能量之外,亦針對中小中企業提供支援措施,除已經實施的對中小企業支援智慧財產權訴訟保險費70%外,又要以中小企業為對象,擴大可因應國際專利訴訟之法律諮詢,並考慮將訴訟費用以低利貸款方式支援之方案。
同時,將增設駐外館之專利官,目前韓國僅在美國、比利時、日本、瑞士、中國大陸的北京、上海派駐專利官,未來將考慮在仿冒品製造流通盛行之中國大陸廣州、印尼、巴西、印度等外館增派專利官,另將在該局下新設專責專利糾紛之產業財產保護協力局,建立協助業者因應專利糾紛機制。
有鑒於此,韓國政府除希望大企業應強化自身因應能量之外,亦針對中小中企業提供支援措施,除已經實施的對中小企業支援智慧財產權訴訟保險費70%外,又要以中小企業為對象,擴大可因應國際專利訴訟之法律諮詢,並考慮將訴訟費用以低利貸款方式支援之方案。
同時,將增設駐外館之專利官,目前韓國僅在美國、比利時、日本、瑞士、中國大陸的北京、上海派駐專利官,未來將考慮在仿冒品製造流通盛行之中國大陸廣州、印尼、巴西、印度等外館增派專利官,另將在該局下新設專責專利糾紛之產業財產保護協力局,建立協助業者因應專利糾紛機制。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美國GAO發布專利訴訟分析報告
美國政府責任署(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於2013.8.22.發布專利侵權訴訟分析研究報告,研究發現:在2010年至2011年間,專利侵權訴訟的數量成長了1/3,被告總數增加了約129%,訴訟的原告,有1/5是NPE,而與軟體有關的專利訴訟中,被告數也增加了89%。
對9卜訴訟案件增加的原因,GAO的研究認為有下列原因:
1.專利權利範圍不清楚,尤其是軟體相關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往往過於廣泛或不清楚。
2.只要提出訴訟,即使是產品的次要設計(或構想),都有可能獲得法院巨額的金錢判決,間接鼓勵專利權人提出侵權訴訟。
3.企業較以往更認知到專利為一有價值的資產。
參考網站
http://www.gao.gov/products/gao-13-465
對9卜訴訟案件增加的原因,GAO的研究認為有下列原因:
1.專利權利範圍不清楚,尤其是軟體相關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往往過於廣泛或不清楚。
2.只要提出訴訟,即使是產品的次要設計(或構想),都有可能獲得法院巨額的金錢判決,間接鼓勵專利權人提出侵權訴訟。
3.企業較以往更認知到專利為一有價值的資產。
參考網站
http://www.gao.gov/products/gao-13-465
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Masterobjects vs. Google
Masterobjects是一家2004年創立於荷蘭的網路資訊解決方案提供廠商,主要從事網路資訊解決方案提供、搜尋建議的軟體開發、手機電話簿的關鍵字搜尋功能以及企業網站優化等業務。
2008年即以律師函通知Google,除了說明Masterobjects的主要業務、核心技術和申請中的專利外,也尋求被Google併購或對其授權的機會,但顯然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Masterobjects於2013.9.17.向加州北部聯邦地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Google的Google Instant、Google Suggest、Google Quick SearchBox等產品服務,未經其許可,於美國境內使用販售已獲准專利的發明技術及產品,直接侵害其專利權,且經原告通知被告專利侵權後,被告無視該侵權警告而仍繼續使用該技術營利,係故意侵害(willful infringement)其US 8,539,024號專利,除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侵權外,因被告有故意侵權的事實,還請求加重其損害賠償數額為3倍,且須負擔MasterObjects的律師費。
US 8,539,024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for asynchronous client server session communication
Filing Date : 2012.2.26.
Issue Date : 2013.9.17.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session-based bi-directional multi-tier client-server asynchronous information database search and retrieval system for sending a character-by-character string of data to an intelligent server that can be configured to immediately analyze the lengthening string character-by-character and return to the client increasingly appropriate database information as the client sends the string.
2008年即以律師函通知Google,除了說明Masterobjects的主要業務、核心技術和申請中的專利外,也尋求被Google併購或對其授權的機會,但顯然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Masterobjects於2013.9.17.向加州北部聯邦地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Google的Google Instant、Google Suggest、Google Quick SearchBox等產品服務,未經其許可,於美國境內使用販售已獲准專利的發明技術及產品,直接侵害其專利權,且經原告通知被告專利侵權後,被告無視該侵權警告而仍繼續使用該技術營利,係故意侵害(willful infringement)其US 8,539,024號專利,除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侵權外,因被告有故意侵權的事實,還請求加重其損害賠償數額為3倍,且須負擔MasterObjects的律師費。
US 8,539,024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for asynchronous client server session communication
Filing Date : 2012.2.26.
Issue Date : 2013.9.17.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session-based bi-directional multi-tier client-server asynchronous information database search and retrieval system for sending a character-by-character string of data to an intelligent server that can be configured to immediately analyze the lengthening string character-by-character and return to the client increasingly appropriate database information as the client sends the string.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智慧局如何廢止GMP
近日接連爆發食品安全事件,立法院戮力從公的某大立委召開公聽會 ,認為GMP與CAS認證竟然都抽驗不出有問題的食品,明顯已經 喪失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能力,智慧局應廢止出問題的GMP與C AS證明標章。
首先來看什麼是證明標章?
商標法第80條定義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 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 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第81條也規定申請資格,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 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第82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 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 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第4項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 告時,應一併公告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
而證明標章的廢止,則在商標法第92條規定,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
1.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2.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3.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4.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5.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6.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7.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經濟部工業局於2000.7.1.取得GM P證明標章,其使用規範見:http://tmsearch.tipo.gov.tw/ TIPO_DR/servlet/ SpecDownload?fname=701418367&ve rsion=CH。
根據所公布的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6條,申請食品GMP 認證的工廠,應符合食品GMP認證體系細部作業程序及食品GMP 認證體系查驗評定基準之規定,在作業程序中訂定的流程包括現場評 核及產品抽驗,合乎條件就會簽約授證,事後再定期追踪。以上都是 標章權人的職責。
智慧局可不可如立委所說將該證明標章廢止呢?這就要看第92條囉 ,這件事顯然不符第1~5款,至於第6、7款,則智慧局要有證據 顯示證明標章權人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或有其他不 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否則即使現在強行廢止 ,將來標章權人還是可以提行政訴訟來救濟的。如果當初發GMP標 章的程序都依規定,後續也都按程序查核,則智慧局也沒有理由及權力可以逕行廢止該標章 。
首先來看什麼是證明標章?
商標法第80條定義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
第81條也規定申請資格,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
第82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
而證明標章的廢止,則在商標法第92條規定,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2.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3.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4.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5.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6.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7.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經濟部工業局於2000.7.1.取得GM
根據所公布的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6條,申請食品GMP
智慧局可不可如立委所說將該證明標章廢止呢?這就要看第92條囉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回擊NPE的新策略
以前企業對抗專利侵權訴訟的策略,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死纏爛打方式,不外乎就是提專利無效之訴,如果自己有專利,就告對方也侵害自己的專利。第二種方式,面對NPE就沒效了,因為他沒有產品可以來被告侵權,這時候只有被追著打了。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訴訟案還是有很多眉角的,不然要律師怎麼活呢?美國的比價網站平台Findthebest.Com就對多家NPEs引用RICO Act提出反訴(counter-suit)。
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於2012.4.開始,即以US8,069,073號專利控告20多家網路服務公司侵害專利,Findthebest.Com是其中一個被告。
Findthebest.Com於2013.9.16.在紐約南區法院,以NPE採用類似黑手黨(Mafia)敲詐勒索手段,企圖影響正常營運企業的運作為由,依據聯邦敲詐勒索影響和破壞組織法(the Federal Racketeering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18 U.S.C. 551 961 et seq. \\"RICO\\")和國家相關法律,包括濫用行政程序、惡意起訴、敲詐勒索罪,違反商業行為,對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及未列名的50家NPE提起民事訴訟。
Smart的看法
FindTheBest.Com這次以RICO Act大規模對NPE發起訴訟戰,確實是一個新的作戰策略,至於戰略效果如何,又會對產業未來的生態造成什麼影響,值得我們期待與觀注!
對本案訴狀有興趣的讀者,可至網站下載: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complaint/Complaint_pclass_13_A310_Findthebest%20v.%20Lumen%20View.pdf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訴訟案還是有很多眉角的,不然要律師怎麼活呢?美國的比價網站平台Findthebest.Com就對多家NPEs引用RICO Act提出反訴(counter-suit)。
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於2012.4.開始,即以US8,069,073號專利控告20多家網路服務公司侵害專利,Findthebest.Com是其中一個被告。
Findthebest.Com於2013.9.16.在紐約南區法院,以NPE採用類似黑手黨(Mafia)敲詐勒索手段,企圖影響正常營運企業的運作為由,依據聯邦敲詐勒索影響和破壞組織法(the Federal Racketeering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18 U.S.C. 551 961 et seq. \\"RICO\\")和國家相關法律,包括濫用行政程序、惡意起訴、敲詐勒索罪,違反商業行為,對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及未列名的50家NPE提起民事訴訟。
Smart的看法
FindTheBest.Com這次以RICO Act大規模對NPE發起訴訟戰,確實是一個新的作戰策略,至於戰略效果如何,又會對產業未來的生態造成什麼影響,值得我們期待與觀注!
對本案訴狀有興趣的讀者,可至網站下載: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complaint/Complaint_pclass_13_A310_Findthebest%20v.%20Lumen%20View.pdf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VIA在美被判侵權
美國加州的專利控股公司OPTi於2010.7.30.向德州東部地方法院控告VIA及•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
侵害該公司US5,710,906和US6,405,291專利。
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於2012.10.17.與OPTi達成和解,VIA案地方法院2013.9.9.做出判決,陪審團認為VIA侵害Opti專利US5,710,906之Claim26成立,其南橋晶片產品侵權,因而判賠US3,088,776.97元。
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於2012.10.17.與OPTi達成和解,VIA案地方法院2013.9.9.做出判決,陪審團認為VIA侵害Opti專利US5,710,906之Claim26成立,其南橋晶片產品侵權,因而判賠US3,088,776.97元。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有專利打官司就一定不會輸嗎?
據報載:不願具名的上市電子公司董事長表示,過去公司就曾經在專利法上面吃了虧,明明擁有專利到最後卻是敗訴收場。
明明擁有專利,最後卻敗訴,記者說的不清楚,讓大家一頭霧水,卻沒說出專利的權利到底是什麼?只把官司敗訴的原因推給技審官,其實官司是法官判的,技審官提供的資料只是給法官參考,法官還是有自己的心證。
公司有了專利,打官司就一定會贏嗎?我覺得這個答案並不是肯定的,有專利還會打輸的原因可能有:
1.專利權的範圍太小
如果當初專利的權利範圍就寫的很小,別人很容易就迴避掉,打官司當然不會贏。
2.誤把排他權當實施權
專利不是實施權,而是排他權,如果你誤以為有專利就可以實施,就有可能侵害到別人的權利而被告。
明明擁有專利,最後卻敗訴,記者說的不清楚,讓大家一頭霧水,卻沒說出專利的權利到底是什麼?只把官司敗訴的原因推給技審官,其實官司是法官判的,技審官提供的資料只是給法官參考,法官還是有自己的心證。
公司有了專利,打官司就一定會贏嗎?我覺得這個答案並不是肯定的,有專利還會打輸的原因可能有:
1.專利權的範圍太小
如果當初專利的權利範圍就寫的很小,別人很容易就迴避掉,打官司當然不會贏。
2.誤把排他權當實施權
專利不是實施權,而是排他權,如果你誤以為有專利就可以實施,就有可能侵害到別人的權利而被告。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ITC認為HTC侵害Nokia2件專利
Nokia在2012.5.2.大陣仗的在ITC及Delaware地方法院控告HTC、Viewsonic及RIM侵害其專利,ITC於2013.9.23.初判HTC侵害Nokia的US7,415,247及US6,393,260等2件專利。判決見: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847_ID.pdf
US7,415,247
Title : Method and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through various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Filing Date : 1999.11.25.
Issue Date : 2008.8.19.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n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associated with different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employ a direct conversion based transceiver which substantially comprises one receive signal branch and one transmit signal branch. Mixing frequencies of the different systems are generated by a single common synthesizer by use of an output frequency divider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synthesizer, and by use of filtering corresponding to a system channel bandwidth by means of a controllable low-pass filter operating at baseband frequency.
US6,393,260
Title : Method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and receiver
Filing Date : 1999.4.15.
Issue Date : 2002.5.21.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method and radio receiver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when receiving (6 to 12) radio signals, when radio signals are mixed (10) to a second frequency, which may be the baseband frequency, for example. Spurious signals are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er (10) which result from component value fluctuations within tolerance limits. According to the invention, mixing is balanced by setting (12) variable-level bias voltages and/or currents to transistors in the mixer circuit (10). An advantage of the invention is that even-order spurious signals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ing of a signal to a second frequency are considerably attenuated. The invention finds particular utility in a mobile communications device, for example.
US7,415,247
Title : Method and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through various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Filing Date : 1999.11.25.
Issue Date : 2008.8.19.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n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associated with different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employ a direct conversion based transceiver which substantially comprises one receive signal branch and one transmit signal branch. Mixing frequencies of the different systems are generated by a single common synthesizer by use of an output frequency divider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synthesizer, and by use of filtering corresponding to a system channel bandwidth by means of a controllable low-pass filter operating at baseband frequency.
US6,393,260
Title : Method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and receiver
Filing Date : 1999.4.15.
Issue Date : 2002.5.21.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method and radio receiver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when receiving (6 to 12) radio signals, when radio signals are mixed (10) to a second frequency, which may be the baseband frequency, for example. Spurious signals are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er (10) which result from component value fluctuations within tolerance limits. According to the invention, mixing is balanced by setting (12) variable-level bias voltages and/or currents to transistors in the mixer circuit (10). An advantage of the invention is that even-order spurious signals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ing of a signal to a second frequency are considerably attenuated. The invention finds particular utility in a mobile communications device, for example.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大立光 vs.先進光
繼電子業層出不窮的智財權訴訟後,光學鏡頭業也開始掀起專利戰,由於大立光的4名離職工程師赴先進光電任職,並申請2項製程專利,大立光於2013.9.24.以竊取商業機密為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對先進光電的動產、資金及設備進行假扣押,先進光也依法提起抗告。
Smart的看法
大立光為保住光學鏡頭的龍頭地位,近期已陸續控告潛在競爭對手玉晶光、先進光,主要的目的還是在防止對手技術急起直追,由此看來,專利已經被當做是一種積極的戰略武器,只是國內廠商間的廝殺,結果可能肥了國外的競爭對手,看看韓國的廠商都可以和解共禦外侮,我們可能很難!
Smart的看法
大立光為保住光學鏡頭的龍頭地位,近期已陸續控告潛在競爭對手玉晶光、先進光,主要的目的還是在防止對手技術急起直追,由此看來,專利已經被當做是一種積極的戰略武器,只是國內廠商間的廝殺,結果可能肥了國外的競爭對手,看看韓國的廠商都可以和解共禦外侮,我們可能很難!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LG與Samsung的OLED侵權案打算和解
LG與Samsung的OLED侵權案經過多年的訴訟(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3/samsung-vs-lgd.html),終於有了和解的跡象,雙方於2013.9.23.宣布,已決定要透過合作提高在全球市場的領導地位,不要再把精力投注到費時耗力的侵權戰。
Smart的看法
訴訟的目的果然是在和解,不過這也看出韓國的民族性,可以為共同敵人摒棄私心,共同為$而努力!
Smart的看法
訴訟的目的果然是在和解,不過這也看出韓國的民族性,可以為共同敵人摒棄私心,共同為$而努力!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被告專利侵權怎麼辦
昨天PO的盆栽咖啡,收到熱烈的回響,今天想來談談這10幾家收到律師函的業者可以怎麼做。
從智慧局所公告的資料來看,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只有4項:
1.一種飲品結構,包括:杯體容器;其中,該杯體容器可盛裝有飲品食材。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飲品食材,則包括:飲料、承載層、顆粒層及至少一植物,且由下而上之相對設置位置依序為該飲料、該承載層、該顆粒層及該植物。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植物,尤係指可食用之香草類植物;該顆粒層,尤係指由巧克力、餅乾或麵包之碎屑顆粒所鋪設之顆粒層;該承載層,尤係指奶泡、鮮奶油或冰淇淋;該飲料,尤係指咖啡、茶或可樂。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香草類植物,尤係指薄荷葉、百里香葉、羅勃葉或鼠尾草。
是不是具有新穎性,每個人的認知可能都不一樣,最後還是要看智慧局出的技術報告,但是,收到律師函業者如果是在該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在賣該產品,且可以舉證,則可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9條第3款: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主張專利權效力不及。當然,對媒體發洩一下,也是一個方法,但可能沒有什麼效果!
從智慧局所公告的資料來看,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只有4項:
1.一種飲品結構,包括:杯體容器;其中,該杯體容器可盛裝有飲品食材。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飲品食材,則包括:飲料、承載層、顆粒層及至少一植物,且由下而上之相對設置位置依序為該飲料、該承載層、該顆粒層及該植物。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植物,尤係指可食用之香草類植物;該顆粒層,尤係指由巧克力、餅乾或麵包之碎屑顆粒所鋪設之顆粒層;該承載層,尤係指奶泡、鮮奶油或冰淇淋;該飲料,尤係指咖啡、茶或可樂。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香草類植物,尤係指薄荷葉、百里香葉、羅勃葉或鼠尾草。
是不是具有新穎性,每個人的認知可能都不一樣,最後還是要看智慧局出的技術報告,但是,收到律師函業者如果是在該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在賣該產品,且可以舉證,則可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9條第3款: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主張專利權效力不及。當然,對媒體發洩一下,也是一個方法,但可能沒有什麼效果!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盆栽咖啡可否申請專利
報載台北市溫古咖啡的莊姓老闆申請了一個盆栽咖啡的專利,並以律師函要求同業下架,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人質疑盆裁咖啡怎麼可以申請專利?也有人質疑公務員太混,這樣也可以給專利...,筆者不想打口水戰,只從法律面來看是不是可以給這個專利。
經過筆者到智慧局的資料庫,找到這個專利─M456095,它是一個新型專利,專利名稱是:飲品結構。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新型專利目前只有形式審查,沒有實體審查,也就是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獲得專利,至於有沒有新穎性,則不在形式審查的範圍,智慧局依形式審查核予專利,顯然沒有違失。
至於該專利是不是符合專利要件,則要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結果,從資料庫的資料看來,專利權人已經在2013.5.31.申請技術報告,必須等報告出爐才知道。屆時,如果專利不具新穎性,專利權人亦無法控告別人侵害。
Smart的看法
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本身即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專利法第116條才會規定新型專利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要有新型技術報告,就是防止這種不確定的權利被人誤用。本案的權利人在還沒拿到技術報告就發律師函,是整案的瑕疵,而他不是法律人,這倒是情有可原,但是,本案的蘇律師直接發了律師函給16家業者,這顯示了二種可能:
1.蘇律師對專利法的素養...
2.明知專利法規定要附技術報告才能行使權利,為了某種目的,還是發函了。
那一種可能,筆者不想臆測,只是覺得這個產業還有待大家的努力!
經過筆者到智慧局的資料庫,找到這個專利─M456095,它是一個新型專利,專利名稱是:飲品結構。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新型專利目前只有形式審查,沒有實體審查,也就是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獲得專利,至於有沒有新穎性,則不在形式審查的範圍,智慧局依形式審查核予專利,顯然沒有違失。
至於該專利是不是符合專利要件,則要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結果,從資料庫的資料看來,專利權人已經在2013.5.31.申請技術報告,必須等報告出爐才知道。屆時,如果專利不具新穎性,專利權人亦無法控告別人侵害。
Smart的看法
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本身即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專利法第116條才會規定新型專利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要有新型技術報告,就是防止這種不確定的權利被人誤用。本案的權利人在還沒拿到技術報告就發律師函,是整案的瑕疵,而他不是法律人,這倒是情有可原,但是,本案的蘇律師直接發了律師函給16家業者,這顯示了二種可能:
1.蘇律師對專利法的素養...
2.明知專利法規定要附技術報告才能行使權利,為了某種目的,還是發函了。
那一種可能,筆者不想臆測,只是覺得這個產業還有待大家的努力!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Microsoft打算收購ODG
穿戴式裝置當紅之下,各大廠商紛紛投入,如Google、Samsung、Apple...,現在連Microsoft也要投入。
Microsoft為了急起直追,打算用US2億元併購Osterhout Design Group,藉以獲取其專利,快速投入穿戴式裝置的市場。
ODG創辦於1999年,位於美國舊金山,主要為軍方提供雷達方面的產品,在消費電子領域顯得有些低調。
Microsoft為了急起直追,打算用US2億元併購Osterhout Design Group,藉以獲取其專利,快速投入穿戴式裝置的市場。
ODG創辦於1999年,位於美國舊金山,主要為軍方提供雷達方面的產品,在消費電子領域顯得有些低調。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WIPO收納大陸專利
WIPO自2013.9.20.起將大陸的專利資料,納入其patentscope資料庫供檢索,目前該資料庫的專利量含蓋34個國家地區,已超過3,200萬件,其中大陸的專利案約300萬件,包括1985年至1995年大陸專利和專利申請的英文目錄資訊,1996年以後大陸專利和專利申請的中、英文目錄資訊,以及中文的專利描述和專利申請範圍。
patentscope網站:http://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search.jsf
patentscope網站:http://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search.jsf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台灣與西班牙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
繼台美、台日PPH之後,台灣與西班牙也在2013.9.20.下午正式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於2013.10.1.起試行2年,試行期滿後雙方再進行評估。
本次備忘錄所適用受惠之專利申請案範圍更加寬廣,放寬成簽訂雙邊之專利局任何一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不再限制於僅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結果才能為後申請局所參考。
本次備忘錄所適用受惠之專利申請案範圍更加寬廣,放寬成簽訂雙邊之專利局任何一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不再限制於僅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結果才能為後申請局所參考。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同名商標可否繼續使用
近日報載台南某鱔魚麵業主告他父親侵害商標權,這種親人間的商標訴訟案層出不窮,像花蓮的麻薯、鹿港的糕餅...,其中內幕外人
通常很難置喙,今天就來討論:如果有人來跟您說您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該怎麼辦?
由於我國的商標保護係採註冊保護,必須經過審查、註冊後才能獲得保護,但是,沒有規定商標未經註冊就不能使用,所以,您可以發現市面上很多的商標或店名,都是長期在使用,但不一定有去智慧局註冊。
未註冊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人不知道要去註冊,也可能是使用人還沒有品牌經營的概念,而未去註冊,商店的生意普通也就算了,一旦生意興隆時,很可能就會有同業跑去註冊,然後再要求原使用者高價買回或停止使用,像高雄旗津著名的海產店,就因此而改名。
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定要改名或停止使用嗎?其實在商標法第36條第3項已經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是可以繼續使用其商標的,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而且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通常很難置喙,今天就來討論:如果有人來跟您說您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該怎麼辦?
由於我國的商標保護係採註冊保護,必須經過審查、註冊後才能獲得保護,但是,沒有規定商標未經註冊就不能使用,所以,您可以發現市面上很多的商標或店名,都是長期在使用,但不一定有去智慧局註冊。
未註冊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人不知道要去註冊,也可能是使用人還沒有品牌經營的概念,而未去註冊,商店的生意普通也就算了,一旦生意興隆時,很可能就會有同業跑去註冊,然後再要求原使用者高價買回或停止使用,像高雄旗津著名的海產店,就因此而改名。
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定要改名或停止使用嗎?其實在商標法第36條第3項已經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是可以繼續使用其商標的,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而且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Microsoft收購Nokia手機部門
Nokia於2013.9.3.宣布Microsoft以54.4歐元收購Nokia的裝置與服務事業部門,其中37.9億歐元將用於收購Nokia包含智慧型手機事業在內的裝置與服務事業部門,並取得
Nokia 的Lumia和Asha品牌,以及 Nokia
品牌的10年使用權。
這項交易Nokia並未將專利一起賣,所以,另外的16.5億歐元則將用於專利的非專屬授權,整個收購計畫預計將於2014年第一季內完成。
這項交易Nokia並未將專利一起賣,所以,另外的16.5億歐元則將用於專利的非專屬授權,整個收購計畫預計將於2014年第一季內完成。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麥當勞在大陸告W商標案敗訴
2001.11.北京飄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萬德福WONDERFUL及圖註冊商標,麥當勞2003年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稱W商標與麥當勞的金色拱門圖形構成近似商標,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要求商標局撤銷W商標,但被駁回。
麥當勞向商評委提出復議後,商評委于2010年裁定撤銷了W商標在餐館、咖啡館、雞尾酒會服務、飯店、酒吧、茶館服務上的註冊,但仍維持了在其他項目上的註冊。
麥當勞的說法
1.麥當勞做的是大眾快餐,食用麥當勞的人也很可能去買衣服、享受其他服務,因此W商標會減弱M商標的顯著性。
2.麥當勞是馳名商標,經過這幾年的宣傳,在中國早就已經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因此,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商評委的看法
1.麥當勞提交的證據沒有一份來自於官方,所以無法證明其早在2001年就成為了馳名商標。
2.在其他項目上允許W商標的註冊,不足以誤導消費者。
市高院的判決
1.麥當勞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W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在中國大陸構成了馳名商標。
2.W商標指定使用的非貿易業務的專業咨詢等服務、研究和開發(替他人)、包裝設計、服裝設計等,與M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
3.因此,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裁定,駁回了麥當勞公司的起訴。
麥當勞向商評委提出復議後,商評委于2010年裁定撤銷了W商標在餐館、咖啡館、雞尾酒會服務、飯店、酒吧、茶館服務上的註冊,但仍維持了在其他項目上的註冊。
麥當勞的說法
1.麥當勞做的是大眾快餐,食用麥當勞的人也很可能去買衣服、享受其他服務,因此W商標會減弱M商標的顯著性。
2.麥當勞是馳名商標,經過這幾年的宣傳,在中國早就已經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因此,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商評委的看法
1.麥當勞提交的證據沒有一份來自於官方,所以無法證明其早在2001年就成為了馳名商標。
2.在其他項目上允許W商標的註冊,不足以誤導消費者。
市高院的判決
1.麥當勞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W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在中國大陸構成了馳名商標。
2.W商標指定使用的非貿易業務的專業咨詢等服務、研究和開發(替他人)、包裝設計、服裝設計等,與M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
3.因此,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裁定,駁回了麥當勞公司的起訴。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大陸新商標法禁止馳名商標用於廣告宣傳
根據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大陸2001年在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時參照國際慣例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並在其後兩三年間逐步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後來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加上政府部門沒有站出來澄清事實,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請馳名商標當作政績工程,更是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8.30.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從2014.5.1.起,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後來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加上政府部門沒有站出來澄清事實,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請馳名商標當作政績工程,更是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8.30.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從2014.5.1.起,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新型專利更正案對明顯超出之認定
專利更正案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係構成專利被舉發的事項之一,但新型專利並未做實體審查,對於更正案是否明顯超出原申請範圍,則是在形式審查中認定。
根據智慧局的公告,對於專利的更正案是否明顯超出之認定,係採分別比對及明確記載之原則為之。
1.分別比對
係指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圖式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圖式。不得就公告本之圖式或說明書內容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比對更正本之圖式。
2.明確記載
僅就公告本已揭示之文字、圖式之形式,認定更正本有無超出既有的專利保護範圍,無須另行比對說明書,且無須比對實質內容。
說明書之更正,比對範圍回歸法條,僅比對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文字或圖式之形式。
根據智慧局的公告,對於專利的更正案是否明顯超出之認定,係採分別比對及明確記載之原則為之。
1.分別比對
係指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圖式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圖式。不得就公告本之圖式或說明書內容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比對更正本之圖式。
2.明確記載
僅就公告本已揭示之文字、圖式之形式,認定更正本有無超出既有的專利保護範圍,無須另行比對說明書,且無須比對實質內容。
說明書之更正,比對範圍回歸法條,僅比對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文字或圖式之形式。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大陸設置國家級青島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大陸於2013.7.5.在青島設立第一個國家級之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共分為東、西二區,西區位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文化創意版權交易為主,東區位於市北區,以工業設計版權交易為主。
服務區域主要是華東和環渤海經濟圈,並擴及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華北和黃藍國家級策略經濟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與山東半島藍色海洋經濟區)。
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定位為尖端現代服務業和國際化創意產業標準,提供以版權為核心的各類產品(作品)的確權、登記、評估、交易、諮詢、培訓、貿易、保護、質押、投融資等服務,涵蓋軟體原創、軟體外包、數位化出版、網路出版、遊戲、尖端現代服務業、產品設計、工業設計、建築設計、線路板設計、圖片、藝術品、音樂、動漫、影視、創意方案等。
服務區域主要是華東和環渤海經濟圈,並擴及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華北和黃藍國家級策略經濟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與山東半島藍色海洋經濟區)。
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定位為尖端現代服務業和國際化創意產業標準,提供以版權為核心的各類產品(作品)的確權、登記、評估、交易、諮詢、培訓、貿易、保護、質押、投融資等服務,涵蓋軟體原創、軟體外包、數位化出版、網路出版、遊戲、尖端現代服務業、產品設計、工業設計、建築設計、線路板設計、圖片、藝術品、音樂、動漫、影視、創意方案等。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美國頒布「數位經濟下之著作權政策、創新與發明」綠皮書
美國商務部網際網路政策工作小組(Internet Policy Task Force,
IPTF)為確保著作權在網路環境可被具體執行,以及深入發展具效率之線上市場,於2013.8.1.發布「數位經濟下之著作權政策、創新與發明」綠皮書(The
Green Paper on Copyright Policy, Creativity,and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綠皮書共分四部分:
1.第一部份為著作權及網際網路概述,以及近10年之巨大機會與挑戰。
2.第二部份說明在使用權與例外隨科技變遷不斷更新之情勢下,維持著作權法平衡之相關作為;並描述因應數位環境之修法方式及如何辨識額外需增修之處。
3.第三部份闡述在確保網際網路仍具創新、多元經營及經濟成長之功能下,使用權在數位環境仍可被具體執行;另說明美國現行民法及刑法執法機制,以及執法落差、缺失及其處理作為,並尋求解決之道。
4.第四部分檢視線上市場授權狀態及其應改進之處,提出政府部門對私部門可協助之處。
綠皮書中提出三點建議:
1.更新有關使用權與例外之平衡:
A.請國會進ㄧ步合理化有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並支持擴張相關權利以涵蓋廣播在內;重新考量評估制定對於影響創作人、權利人及各式服務類型有關各式數位音樂服務評比標準。
B.針對數位環境下有關混搭創作(creation of remixes)及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之相關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支持著作權局推動有關更新著作權法第108條圖書館免責規定工作;檢視孤兒著作(orphan works)及大規模數位化(mass digitization)等議題。
2.在維護網際網路必要功能同時,評估並改善對抗侵權之執法工具,以及促進合法服務需求之成長:
A.向國會重申行政部門要求比照現行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遭非法重製及散布之相同刑責,優先訂定有關合法作品遭非法串流(criminal streaming)之保護措施。
B.針對關於個別檔案分享者及有關大規模線上侵權間接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之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適用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建立數位千囍年著作權法案(DMCA)有關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運作之多方利害關係人對話機制。
D.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DMCA之指定代理人資料庫,以及推行小額訴訟程序以協助獨立創作人及中小企業維護其線上權利等相關作為。
E.支持及鼓勵私部門發展適合之自願性倡議,以改善網路執法;監督並評估該等倡議之有效性以決定是否需額外作為。
F.鼓勵公眾教育;告知消費者其使用權及例外,鼓勵使用合法線上服務。
3.使網際網路成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之合法市場及簡化程序之授權平台:
A.對於國會音樂授權審查提供建議,特別是音樂編曲(muscial composition)之機械式授權。
B.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註冊記載系統及訂定鼓勵使用該等系統法規之相關作為。
C.針對政府對於線上授權環境改善之適合角色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綠皮書共分四部分:
1.第一部份為著作權及網際網路概述,以及近10年之巨大機會與挑戰。
2.第二部份說明在使用權與例外隨科技變遷不斷更新之情勢下,維持著作權法平衡之相關作為;並描述因應數位環境之修法方式及如何辨識額外需增修之處。
3.第三部份闡述在確保網際網路仍具創新、多元經營及經濟成長之功能下,使用權在數位環境仍可被具體執行;另說明美國現行民法及刑法執法機制,以及執法落差、缺失及其處理作為,並尋求解決之道。
4.第四部分檢視線上市場授權狀態及其應改進之處,提出政府部門對私部門可協助之處。
綠皮書中提出三點建議:
1.更新有關使用權與例外之平衡:
A.請國會進ㄧ步合理化有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並支持擴張相關權利以涵蓋廣播在內;重新考量評估制定對於影響創作人、權利人及各式服務類型有關各式數位音樂服務評比標準。
B.針對數位環境下有關混搭創作(creation of remixes)及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之相關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支持著作權局推動有關更新著作權法第108條圖書館免責規定工作;檢視孤兒著作(orphan works)及大規模數位化(mass digitization)等議題。
2.在維護網際網路必要功能同時,評估並改善對抗侵權之執法工具,以及促進合法服務需求之成長:
A.向國會重申行政部門要求比照現行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遭非法重製及散布之相同刑責,優先訂定有關合法作品遭非法串流(criminal streaming)之保護措施。
B.針對關於個別檔案分享者及有關大規模線上侵權間接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之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適用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建立數位千囍年著作權法案(DMCA)有關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運作之多方利害關係人對話機制。
D.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DMCA之指定代理人資料庫,以及推行小額訴訟程序以協助獨立創作人及中小企業維護其線上權利等相關作為。
E.支持及鼓勵私部門發展適合之自願性倡議,以改善網路執法;監督並評估該等倡議之有效性以決定是否需額外作為。
F.鼓勵公眾教育;告知消費者其使用權及例外,鼓勵使用合法線上服務。
3.使網際網路成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之合法市場及簡化程序之授權平台:
A.對於國會音樂授權審查提供建議,特別是音樂編曲(muscial composition)之機械式授權。
B.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註冊記載系統及訂定鼓勵使用該等系統法規之相關作為。
C.針對政府對於線上授權環境改善之適合角色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歐洲未來綠建築趨勢
由於歐洲正推動減縮其能源消耗量及碳足跡,改造該地區的建築已列為優先工作。在未來幾年內,大量的建築物已預定進行翻修,在歐盟的嚴格指導方針於2020年生效後,會興建或翻新逾百萬棟的建築物。
歐洲的住宅、商業大樓及公共建築約消耗了所有流通能源的40%,比產業界的32%及運輸業的28%高出許多,每年大約消耗2000萬兆焦耳的能源,約略相當於3.5億桶的石油,若此政策執行後,2020年時歐洲綠色建築市場預計將成長1倍達到140億歐元(約合NT5,600億元)。
根據EPO的研究,綠色建築相關之專利申請案最活躍的領域共有下列4種:
1.冷暖氣空調設備(HVAC)
A.空氣淨化技術:使建築物利用其內部大量的空氣,有助降低暖氣的費用。
B.合陽 (passive solar)及輻射加熱技術:將溫暖、日照的空氣轉移建築物加熱之用,或在夏季的幾個月中,用以引進冷空氣以通風。
2.高效率的絕緣材料
A.絕熱水泥板牆(insulating concrete forms, ICF):利用連結聚苯乙烯水泥板牆,讓空氣無法穿透的無縫牆。
B.結構性鑲嵌版(Structural Insulated Panels, SIPs):將絕緣材料包夾至建材的連結板中,以產生均勻覆蓋,做為絕緣之用。
C.相變材料(phase-change materials, PCMs):利用相變材料在融化及凍結的過程中,吸收或釋放熱量,達到絕緣目的。
3.綠色照明
A.LED及OLED
4.再生能源
A.大樓的屋頂上的風力發電機
B.光伏電池(photovoltaic cells)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issues/sustainable-technologies.html
歐洲的住宅、商業大樓及公共建築約消耗了所有流通能源的40%,比產業界的32%及運輸業的28%高出許多,每年大約消耗2000萬兆焦耳的能源,約略相當於3.5億桶的石油,若此政策執行後,2020年時歐洲綠色建築市場預計將成長1倍達到140億歐元(約合NT5,600億元)。
根據EPO的研究,綠色建築相關之專利申請案最活躍的領域共有下列4種:
1.冷暖氣空調設備(HVAC)
A.空氣淨化技術:使建築物利用其內部大量的空氣,有助降低暖氣的費用。
B.合陽 (passive solar)及輻射加熱技術:將溫暖、日照的空氣轉移建築物加熱之用,或在夏季的幾個月中,用以引進冷空氣以通風。
2.高效率的絕緣材料
A.絕熱水泥板牆(insulating concrete forms, ICF):利用連結聚苯乙烯水泥板牆,讓空氣無法穿透的無縫牆。
B.結構性鑲嵌版(Structural Insulated Panels, SIPs):將絕緣材料包夾至建材的連結板中,以產生均勻覆蓋,做為絕緣之用。
C.相變材料(phase-change materials, PCMs):利用相變材料在融化及凍結的過程中,吸收或釋放熱量,達到絕緣目的。
3.綠色照明
A.LED及OLED
4.再生能源
A.大樓的屋頂上的風力發電機
B.光伏電池(photovoltaic cells)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issues/sustainable-technologies.html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保護
報載國內某手機大廠高層涉及洩露營業秘密,遭公司主動報請檢調蒐證調查後收押禁見。公司的商層常常是公司各項規定的死角,因為很少有人會約束他們,所以,常常會是洩密的管道,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的要件有三: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其中保密措施是影響營業秘密是否存在最關鍵的因素,保密措施含蓋廣泛,包括:各項管理制度、文件標示...等規定,如果本案中查扣的資料上,並未加註機密等級,則很難證明係公司的營業秘密,即使大家都說那是機密。
至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除了民事賠償外,在新的營業秘密法中已有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又會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的要件有三: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其中保密措施是影響營業秘密是否存在最關鍵的因素,保密措施含蓋廣泛,包括:各項管理制度、文件標示...等規定,如果本案中查扣的資料上,並未加註機密等級,則很難證明係公司的營業秘密,即使大家都說那是機密。
至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除了民事賠償外,在新的營業秘密法中已有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又會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逆向工程是否違法
國內廠商在研發時,常常會用逆向工程的方式,參考別人的技術,研發自己的技術,逆向工程到底是不是違法的行為?先來看一個案例。
據報載:美商杜邦跨海提告,指華映涉嫌違反商業機密,擅自將面板光阻解溶液交給下游廠商鴻揚分析研發其中的專利技術,意圖在台灣大量生產,再以低價賣回給華映或銷往大陸牟利。
報紙照例寫的不清不楚,我們看不出來杜邦到底告的是什麼。但是,從報導資料中,可以看出杜邦告的是專利跟營業秘密,以下就這二項予以分析是否造成侵權行為。
專利權的範圍在排除他人實施,即使今天華映沒有參考杜邦的產品,自行研發出相同的溶液,只要跟杜邦的專利請求項一樣,就是侵害專利的行為。
至於營業秘密的部分,如果按照報上所說:是華映交給鴻揚分析開發,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營業秘密呢?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有:
1.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而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由於營業秘密不具排他性,也就是二人可同時擁有自己研發的營業秘密,即使相同亦不違法。如果華映的行為不是以上5款之一者,就沒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至於報上所說:檢調追查,華映涉嫌違反保密條款,私下將面板光阻溶解液交給鴻揚公司分析研發,這事則要看二造當初的合約中訂了什麼保密條款而定,即使華映違反了合約,應該是涉及合約的民事問題,與侵害營業秘密的關係應該比較小。
據報載:美商杜邦跨海提告,指華映涉嫌違反商業機密,擅自將面板光阻解溶液交給下游廠商鴻揚分析研發其中的專利技術,意圖在台灣大量生產,再以低價賣回給華映或銷往大陸牟利。
報紙照例寫的不清不楚,我們看不出來杜邦到底告的是什麼。但是,從報導資料中,可以看出杜邦告的是專利跟營業秘密,以下就這二項予以分析是否造成侵權行為。
專利權的範圍在排除他人實施,即使今天華映沒有參考杜邦的產品,自行研發出相同的溶液,只要跟杜邦的專利請求項一樣,就是侵害專利的行為。
至於營業秘密的部分,如果按照報上所說:是華映交給鴻揚分析開發,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營業秘密呢?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有:
1.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而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由於營業秘密不具排他性,也就是二人可同時擁有自己研發的營業秘密,即使相同亦不違法。如果華映的行為不是以上5款之一者,就沒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至於報上所說:檢調追查,華映涉嫌違反保密條款,私下將面板光阻溶解液交給鴻揚公司分析研發,這事則要看二造當初的合約中訂了什麼保密條款而定,即使華映違反了合約,應該是涉及合約的民事問題,與侵害營業秘密的關係應該比較小。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紐西蘭禁止軟體申請專利
軟體能不能申請專利一事,不只在美國爭議很久,其他國家也一直都有爭議,紐西蘭國會在經過了5年的辯論後,以117比4的票數,通過了禁止軟體專利申請的新專利法案。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如果軟體可以改善硬體效能,則並不在此專利法案之限。該法案不朔及既往,因此現存的軟體專利,未來在紐西蘭依舊適用,只是不再允許新軟體專利的申請。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如果軟體可以改善硬體效能,則並不在此專利法案之限。該法案不朔及既往,因此現存的軟體專利,未來在紐西蘭依舊適用,只是不再允許新軟體專利的申請。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可以隨點更換解鎖方式的手機
自從Apple拿到智慧型手機的滑動解鎖專利後,各家業者都在設法迴避該專利,並開許\多新模式出來,Google也開發出一種隨著使用者在不同地點,而有不同解鎖方式的專利,在家裏就用滑動式解鎖,在外面可以用輸入密碼方式解鎖,以增加安全性。
US20130219454
Title : LOCATION-BASED SECURITY SYSTEM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2.9.14.
Application Date : 2013.8.22.
Abstract :
A location-dependent security method and system for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is disclosed. Without requiring that the user enter any location information, the system determines one or more familiar areas for the device based on locations where the device has received at least a threshold amount of successful user authentication entries. Thereafter, when a user attempts to access the device or an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the device will implement a firs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or a differen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not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US20130219454
Title : LOCATION-BASED SECURITY SYSTEM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2.9.14.
Application Date : 2013.8.22.
Abstract :
A location-dependent security method and system for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is disclosed. Without requiring that the user enter any location information, the system determines one or more familiar areas for the device based on locations where the device has received at least a threshold amount of successful user authentication entries. Thereafter, when a user attempts to access the device or an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the device will implement a firs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or a differen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not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Youtube開發內容識別系統
由於網路普及,每天都有相當多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也產生不少著作權的爭議,為避免著作權人花費人力資源被動檢查侵權影片,Youtube花費US6千多萬元開發內容識別系統(Content
ID),提供封鎖、追蹤或獲利等方式給著作權人,讓他們從後端掌握內容,只要將內容上傳平台,透過資料分析,就可主動比對與內容有關的影片。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創業者的新選擇
創業是件很辛苦的事,除了要有創意的點子、市場外,最重要的就是資金了,以往,創業資金的來源不外乎股東、貸款,但是,現在已經有了新的集資管道。
創業者往往沒有什麼信用記錄,不易貸到所要的創業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產生了創意集資平台的概念,它是透過群眾自由募資,來實現創意商品化的網路平台,由創意發想人於平台上建立計畫,透過群眾小量的資金贊助、積沙成塔,來完成他的計畫。
美國目前最大的創意集資平台Kickstarter,自2009年創建至今,約有4萬個創意計畫成功募集資金,募集超過US500萬元的資金。國內也已成立類似網站,如:嘖嘖、FlyingV、Crowdcube、Seedre等網站,各集資平台營運風格雖然各不相同,但營運模式大多相同。
集資平台是一個新的business model,提供創業者一個新的小額募資管道,有利於微型創業,但是,目前的法律並未規範相關活動,因此,運用這個平台來募資的人、提供資金的人,都會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這是雙方都要考量的。
創業者往往沒有什麼信用記錄,不易貸到所要的創業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產生了創意集資平台的概念,它是透過群眾自由募資,來實現創意商品化的網路平台,由創意發想人於平台上建立計畫,透過群眾小量的資金贊助、積沙成塔,來完成他的計畫。
美國目前最大的創意集資平台Kickstarter,自2009年創建至今,約有4萬個創意計畫成功募集資金,募集超過US500萬元的資金。國內也已成立類似網站,如:嘖嘖、FlyingV、Crowdcube、Seedre等網站,各集資平台營運風格雖然各不相同,但營運模式大多相同。
集資平台是一個新的business model,提供創業者一個新的小額募資管道,有利於微型創業,但是,目前的法律並未規範相關活動,因此,運用這個平台來募資的人、提供資金的人,都會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這是雙方都要考量的。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Motorola的Xoom商標案敗訴
線上支付商Xoom Corporation於2012.2.控訴
Motorola的平板電腦Xoom侵害商標權案,Motorola已經敗訴確定,由於雙方簽有保密協定,因此,和解內容外人不得而知,但,可以確認的是Motorola
Xoom這個型號將會逐步從市場上淘汰。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Telsa在大陸也面臨商標問題
繼Apple的iPad進軍大陸遭到商標侵權訴訟後,電動車大廠Telsa揮軍大陸也碰到商標問題,大陸商人占寶生已於2006年陸續申請了TESLA、特斯拉、TeslaMotors等三個商標,目前Telsa正對這三個商標提出異議中。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Google配合智慧型眼鏡推出新的廣告收費方式
Google的廣告收費方式一向是以點擊率為基準,從USPTO公告的專利中發現:為了新推出的Google眼鏡,他又推出了一種新的收費方式,在pay-per-gaze的廣告機制中,當用戶戴上Google
glass看廣告時,不論是在線上還是離線,都可以據此向廣告主收費。
Google開發眼動跟蹤技術,利用眼球追蹤感測器,確定使用者正在看什麼東西,再根據用戶眼球是否直接盯廣告看,以及盯廣告的時間長短,對廣告主進行收費。
這個技術除了可按每次注視付費廣告的時間收費外,還可以延伸至戶外廣告、雜誌、報紙等傳統廣告媒體及其它傳統印刷媒體。它同時也能夠搜集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如用戶盯廣告的時長,及其對廣告的情緒反應等。技術人員則可以依據用戶瞳孔擴張情況,判斷他們對廣告的情緒反應。
US8,510,166
Title : Gaze tracking system
Filing Date : 2011.5.11.
Issue Date : 2013.8.13
Abstract :
A gaze tracking technique is implemented with a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at communicates with a server. The server receives scene images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which captures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a user wearing the head mounted device. The server also receives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e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indicates where in the external scenes the user was gazing when viewing the external scenes. An image recognition algorithm is executed on the scene images to identify items within the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the user. A gazing log tracking the identified items viewed by the user is generated.
Google開發眼動跟蹤技術,利用眼球追蹤感測器,確定使用者正在看什麼東西,再根據用戶眼球是否直接盯廣告看,以及盯廣告的時間長短,對廣告主進行收費。
這個技術除了可按每次注視付費廣告的時間收費外,還可以延伸至戶外廣告、雜誌、報紙等傳統廣告媒體及其它傳統印刷媒體。它同時也能夠搜集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如用戶盯廣告的時長,及其對廣告的情緒反應等。技術人員則可以依據用戶瞳孔擴張情況,判斷他們對廣告的情緒反應。
US8,510,166
Title : Gaze tracking system
Filing Date : 2011.5.11.
Issue Date : 2013.8.13
Abstract :
A gaze tracking technique is implemented with a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at communicates with a server. The server receives scene images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which captures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a user wearing the head mounted device. The server also receives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e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indicates where in the external scenes the user was gazing when viewing the external scenes. An image recognition algorithm is executed on the scene images to identify items within the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the user. A gazing log tracking the identified items viewed by the user is generated.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Obama否決了ITC對Apple的禁制令
Samsung向ITC控訴Apple侵害其US7706348號有關CDMA移動通信技術標準的專利,ITC於2013.6.5.作出終判(FD)認定Apple侵犯Samsung的專利,同時,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禁止在美國的進口和銷售。
全案送至白宮後,Obama已正式否決ITC的禁制令,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SEP) 擁有業者,有義務遵守公平、合理、無差別性(FRAND)的原則,將SEP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若過度主張專利權,可能會因禁制令獲得過度影響力,將損害美國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環境,因此決定否決禁制令。
Smart的看法
ITC是個行政機關,這樣的裁決,某種程帶有政治意義,本案是否會帶來後續的貿易障礙,產生另一個問題,值得持續關注,但是,有了這個案例之後,未來擁有SEP的專利權人,可能很難在ITC或法院取得禁制令。
全案送至白宮後,Obama已正式否決ITC的禁制令,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SEP) 擁有業者,有義務遵守公平、合理、無差別性(FRAND)的原則,將SEP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若過度主張專利權,可能會因禁制令獲得過度影響力,將損害美國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環境,因此決定否決禁制令。
Smart的看法
ITC是個行政機關,這樣的裁決,某種程帶有政治意義,本案是否會帶來後續的貿易障礙,產生另一個問題,值得持續關注,但是,有了這個案例之後,未來擁有SEP的專利權人,可能很難在ITC或法院取得禁制令。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Apple的汽車專利
由種種跡象顯示,Apple愈來愈有可能涉足車用電子的領域,從USPTO所公開的專利可以發現:Apple正在研發一個系統,讓駕駛可以把自己開車習慣,如汽車座椅、方向盤及後視鏡的對應位置,甚至駕駛進入車內後汽車應該給予的車內溫度等數據,儲存到Apple的行動裝置上,即使換車也沒有關係。同時,利用這個系統也可以把居家環境的數據輸入,當使用者回到家時,該系統可以控制房間燈光亮度、電視頻道以及其他家用電器,依照事先的設定打開。
US20130197674
Title : AUTOMATIC CONFIGURATION OF SELF-CONFIGURABLE ENVIRONMENTS
Filing Date : 2012.1.30.
Publication Date : 2013.8.1.
Abstract :
A user's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can learn configuration preferences from a first environment, such as the user's car, and when the user visits another similar environment, such as a rented automobile, those configuration preferences can be imported into the visited environment and used to automatically configure the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the imported preferences.
US20130197674
Title : AUTOMATIC CONFIGURATION OF SELF-CONFIGURABLE ENVIRONMENTS
Filing Date : 2012.1.30.
Publication Date : 2013.8.1.
Abstract :
A user's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can learn configuration preferences from a first environment, such as the user's car, and when the user visits another similar environment, such as a rented automobile, those configuration preferences can be imported into the visited environment and used to automatically configure the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the imported preferences.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新型技術報告的定位
新型專利自從改為形式審查後,為確認專利是否具有專利要件,在專利法115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第116條也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但,新型技術報告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文書?它是一種行政處分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從而,原告因不服上開非屬行政處分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屬不備其他合法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
但,新型技術報告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文書?它是一種行政處分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從而,原告因不服上開非屬行政處分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屬不備其他合法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二岸對於專利一案二請的差異
我國在2013.1.1.實施的專利法中,已將專利的一案二請納入規範,2013.6.13.施行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又將一案兩請的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改為自發明公告之日消滅。此時,雖與中國大陸的規定同樣採權利接續制,但就其要件、程序等規定仍有所不同,以下就二岸專利法對一案二請的差異加以說明。
一、相同點
1.申請主體皆明定應為同一人。
2.申請時間必須同日,該同日係指申請日相同,並非優先權日。
3.申請標的皆必須針對相同創作,申請一發明一新型。
4.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於兩案皆聲明一案兩請。
5.先取得新型專利之權利狀態必須存續。我國規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定者,專利專責機關不會通知申請人擇一,發明案將不予專利,所謂當然消滅,不包括年費補繳期(6個月)內,中國大陸則規定先獲得的新型專利的法律狀態是權利尚未終止。
6.申請人選擇發明後,我國在2013.6.13.前的規定是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但,依2013.6.13.施行的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已改為自發明公告之日消滅,中國大陸則規定,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文字雖有不同,惟同樣採權利接續制。
二、相異點
1.對於選擇對象
我國規定:申請人可以選發明或新型,選發明,則新型專利消滅;選新型,則發明不予專利。
中國大陸規定:放棄對象為新型專利權,授權對象為發明專利,申請人不可以選新型,放棄發明。
2.有關新舊法適用過渡之問題
我國:新修正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即2013.6.13.)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
中國大陸:對於過渡案,不論申請人是否提交「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聲明」,只要在先獲得的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均允許申請人聲明放棄新型專利權獲得發明專利權。據了解採此做法,係因修法前已實際上承認一案兩請,故修法後繼續承認該情形。
一、相同點
1.申請主體皆明定應為同一人。
2.申請時間必須同日,該同日係指申請日相同,並非優先權日。
3.申請標的皆必須針對相同創作,申請一發明一新型。
4.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於兩案皆聲明一案兩請。
5.先取得新型專利之權利狀態必須存續。我國規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定者,專利專責機關不會通知申請人擇一,發明案將不予專利,所謂當然消滅,不包括年費補繳期(6個月)內,中國大陸則規定先獲得的新型專利的法律狀態是權利尚未終止。
6.申請人選擇發明後,我國在2013.6.13.前的規定是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但,依2013.6.13.施行的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已改為自發明公告之日消滅,中國大陸則規定,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文字雖有不同,惟同樣採權利接續制。
二、相異點
1.對於選擇對象
我國規定:申請人可以選發明或新型,選發明,則新型專利消滅;選新型,則發明不予專利。
中國大陸規定:放棄對象為新型專利權,授權對象為發明專利,申請人不可以選新型,放棄發明。
2.有關新舊法適用過渡之問題
我國:新修正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即2013.6.13.)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
中國大陸:對於過渡案,不論申請人是否提交「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聲明」,只要在先獲得的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均允許申請人聲明放棄新型專利權獲得發明專利權。據了解採此做法,係因修法前已實際上承認一案兩請,故修法後繼續承認該情形。
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必然揭露理論
國內高科技廠商的研發團隊,常常面臨被競爭對手整批挖走的慘劇,造成競爭力受威脅,這次營業秘密法的修訂,也針對這個現象訂定了相關刑責,至於有沒有嚇阻力,就不知道了!
但是,人員的流動對企業來說,也算是一種常態,員工如果沒有從前公司竊取或攜帶任何營業秘密,而至競爭對手公司上班,並且於工作中自然分享其在前公司所累積之知識、技能之行為,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尚未有相關司法判決。
對於這種現象,美國有些州採用必然揭露理論(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即使在缺乏實際不當行為的證據下,法院仍可能裁定暫時禁止員工接受新雇主之特定職位。
原告主張必然揭露理論時,需承擔較重之舉證責任,除須滿足提出申請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要件之標準外,亦須證明下列各點:
1.資訊具價值性、財產性及機敏性,須採合理手段加以保存;
2.離職員工知曉部分營業秘密;
3.離職員工之新任職位對於營業秘密之運用將損害前雇主。
至於離職員工在新工作職位上能否運用原已掌握之營業秘密,各法院認定標準不一,但判斷標準不外乎以下幾點:
1.新舊雇主之產品或服務相似度
2.產業性質
3.營業秘密價值
4.員工或新雇主缺乏誠信(condor)
5.新雇主避免揭露作為
6.新舊雇主是否存在競爭關係
7.被告之新任職務範圍為何
8.原告能否明確指認特定營業秘密之暴露風險
9.營業秘密是否已遭濫用
10.是否已簽署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條款
11.新雇主是否具備防止使用他人營業秘密政策
12.是否能對新職位加以消毒過濾(sanitize)
但是,人員的流動對企業來說,也算是一種常態,員工如果沒有從前公司竊取或攜帶任何營業秘密,而至競爭對手公司上班,並且於工作中自然分享其在前公司所累積之知識、技能之行為,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尚未有相關司法判決。
對於這種現象,美國有些州採用必然揭露理論(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即使在缺乏實際不當行為的證據下,法院仍可能裁定暫時禁止員工接受新雇主之特定職位。
原告主張必然揭露理論時,需承擔較重之舉證責任,除須滿足提出申請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要件之標準外,亦須證明下列各點:
1.資訊具價值性、財產性及機敏性,須採合理手段加以保存;
2.離職員工知曉部分營業秘密;
3.離職員工之新任職位對於營業秘密之運用將損害前雇主。
至於離職員工在新工作職位上能否運用原已掌握之營業秘密,各法院認定標準不一,但判斷標準不外乎以下幾點:
1.新舊雇主之產品或服務相似度
2.產業性質
3.營業秘密價值
4.員工或新雇主缺乏誠信(condor)
5.新雇主避免揭露作為
6.新舊雇主是否存在競爭關係
7.被告之新任職務範圍為何
8.原告能否明確指認特定營業秘密之暴露風險
9.營業秘密是否已遭濫用
10.是否已簽署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條款
11.新雇主是否具備防止使用他人營業秘密政策
12.是否能對新職位加以消毒過濾(sanitize)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填詞改曲是否侵權
最近因為洪案爆紅的歌「你敢有聽著咱唱歌」,遭原著作權人華納國 際警告侵權,根據網路新聞報導:詢問智慧財產局,該局著作權組組 長張玉英認為,《你敢有聽著咱唱歌》作者重新填詞,不牽涉「改作 」,又符合公益性質的合理使用條件,侵權與否仍有爭議。詳見:http://www.ettoday.net/news/ 20130816/257952.htm。
著作有沒有侵權應該是由著作權法來判斷,而非由是不是公益做判斷 ,首先,什麼是音樂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 例示的定義,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音樂著作。
由前述報導知道:這首歌的詞是由馬偕醫院的吳醫師以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的曲用台語重新填詞,所以詞的著作權屬吳醫師,殆無疑義 ,這點華納國際也沒有主張侵權,因此,爭點就在曲了。
然而,你敢有聽著咱唱歌的曲調旋律與原作相同,根據報導:吳醫師 也承認:歌曲並非原創,本來希望向唱片公司取得授權,卻未能獲得 正面回應。詳見自由時報:http:// 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 liveNews/ news.php?no=854748&type=生活&Slot s=Live。
著作權侵害與否的判定準則為:實質相似、接觸,如果這二個要件都 有了,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有人說:吳醫師有修改原曲,並不是抄。修改的這個行為涉及原著作 的改作,依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是原著作人才有的權利,他人未 經權利人授權不得將原作改作。
也有人說音樂著作可以強制授權啊,是的,說的都沒錯,著作權第6 9條確實有強制授權的規定,但是,它也很明白的規定:要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並支付使用報酬,從報導上只看到吳醫師向原著作人申 請授權未獲回應,但沒看到他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至少到現在為 止,智慧局沒說收到申請案,吳醫師也沒說有申請,所以,程序並沒 有走完啊!
至於智慧局組長說符合公益性質,網友改編原曲在遊行時撥放不至於 侵權。我不在這裏口水戰這個活動是否合乎公益性質,我想這個很可 能是記者聽完寫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規定中,並沒有一條說符合公 益性質就可以合理使用,充其量只有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 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文中的事實都來自網路報導,我也都附了超連結,這裏從法律面提供 資訊,希望能夠協助有判斷能力的您,對本案做出客觀的判斷!
著作有沒有侵權應該是由著作權法來判斷,而非由是不是公益做判斷
由前述報導知道:這首歌的詞是由馬偕醫院的吳醫師以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的曲用台語重新填詞,所以詞的著作權屬吳醫師,殆無疑義
然而,你敢有聽著咱唱歌的曲調旋律與原作相同,根據報導:吳醫師
著作權侵害與否的判定準則為:實質相似、接觸,如果這二個要件都
有人說:吳醫師有修改原曲,並不是抄。修改的這個行為涉及原著作
也有人說音樂著作可以強制授權啊,是的,說的都沒錯,著作權第6
至於智慧局組長說符合公益性質,網友改編原曲在遊行時撥放不至於
文中的事實都來自網路報導,我也都附了超連結,這裏從法律面提供
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2013全球創新指數報告出版
由美國康乃爾大學、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共同出版的2013全球創新指數報告(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3),於2013.6.1.出版,報告的調查顯示:2013年全球創新排名的前十名依序為:瑞士、瑞典、英國、荷蘭、美國、芬蘭、中國香港、新加坡、丹麥及愛爾蘭。
全球創新指數報告自2007年起每年出版,已經成為企業管理人員、決策者及其他希望深入了解世界各國創新情形的重要指標性工具。它採用84個指標,來評估世界各地142個經濟體,評估指標包括:頂尖大學的素質、小額信貸的提供、創業投資交易等。
在研究和開發(R&D)上,2013年的GII顯示謹慎樂觀的態度:儘管面臨經濟困境和緊縮的預算政策,研發支出自2010年以來依然增長。在業務方面,研發經費為前1,000名的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的研發經費支出已經成長9%-10%之間,在2012年也可見類似的情況。
而新興市場國家每年所增加研發支出的速度高於高所得國家,在過去的五年裡,中國大陸、阿根廷、巴西、波蘭、印度、俄羅斯、土耳其和南非(按順序)都是研發支出高的國家,尤其是中國大陸,也帶動了全球專利申請案的大量成長。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3/article_0016.html
全球創新指數報告自2007年起每年出版,已經成為企業管理人員、決策者及其他希望深入了解世界各國創新情形的重要指標性工具。它採用84個指標,來評估世界各地142個經濟體,評估指標包括:頂尖大學的素質、小額信貸的提供、創業投資交易等。
在研究和開發(R&D)上,2013年的GII顯示謹慎樂觀的態度:儘管面臨經濟困境和緊縮的預算政策,研發支出自2010年以來依然增長。在業務方面,研發經費為前1,000名的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的研發經費支出已經成長9%-10%之間,在2012年也可見類似的情況。
而新興市場國家每年所增加研發支出的速度高於高所得國家,在過去的五年裡,中國大陸、阿根廷、巴西、波蘭、印度、俄羅斯、土耳其和南非(按順序)都是研發支出高的國家,尤其是中國大陸,也帶動了全球專利申請案的大量成長。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3/article_0016.html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USPTO提供大陸專利檢索
USPTO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合作,共同建置全球專利查詢網(Global Patent Search
Network),使用者透過該系統,可直接檢索大陸的中文專利文件。
該系統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大陸中文專利全文及英文機器翻譯資料,可讓使用者以簡體中文或英文查詢專利文件,同時也包含大陸中文專利的全文影像資料。
可檢索的範圍包括自2008年至2011年的發明公開案、公告發明案及新型案文件,該系統將定期更新更多的即期資料,未來亦將收錄更多的外國專利資料。
檢索系統網址為:http://gpsn.uspto.gov/
該系統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大陸中文專利全文及英文機器翻譯資料,可讓使用者以簡體中文或英文查詢專利文件,同時也包含大陸中文專利的全文影像資料。
可檢索的範圍包括自2008年至2011年的發明公開案、公告發明案及新型案文件,該系統將定期更新更多的即期資料,未來亦將收錄更多的外國專利資料。
檢索系統網址為:http://gpsn.uspto.gov/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Microsoft也面臨商標侵權
英國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於2011.6.向法院控告Microsoft的SkyDrive侵害該公司商標,包含商標、數位儲存服務,均侵害該公司的Sky商標與其旗下在2008年至2011年間所提供Sky
Store &
Share線上儲存服務,另外Microsoft針對行動裝置所推出App內容也涉及侵害該公司的商標。
本案英國法院認為:Microsoft在SkyDrive服務上,確實侵害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的Sky商標及相關服務內容所使用商標,因此,判決Microsoft敗訴。
Microsoft在後續和解內容中同意將針對全球市場變更Skydrive名稱,不過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也同意,在新名稱正式啟用前,仍可繼續使用原本名稱。至於和解內容中,對於侵權後續賠償與相關事宜,則基於保密協議並未對外公開。
本案英國法院認為:Microsoft在SkyDrive服務上,確實侵害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的Sky商標及相關服務內容所使用商標,因此,判決Microsoft敗訴。
Microsoft在後續和解內容中同意將針對全球市場變更Skydrive名稱,不過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也同意,在新名稱正式啟用前,仍可繼續使用原本名稱。至於和解內容中,對於侵權後續賠償與相關事宜,則基於保密協議並未對外公開。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軟蕊著作 vs. 硬蕊著作
昨天提到士林地檢署認為A片是軟蕊著作,不構成違反公序良俗,所以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有人就問我:什麼是軟蕊著作?難道還有硬蕊著作不成?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我也沒有見過,為了滿足大家知的需求,我只好趕快去找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其實在617號上並沒有看到定義,有興趣請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為了追根究底,滿足讀者的求知慾,所以又到律評網去找判決,發覺台中地院在2013年的判決中有提到,以下是全文照登:
軟蕊(Softcore)著作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足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
硬蕊(Hardcore)著作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言論表現。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我也沒有見過,為了滿足大家知的需求,我只好趕快去找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其實在617號上並沒有看到定義,有興趣請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為了追根究底,滿足讀者的求知慾,所以又到律評網去找判決,發覺台中地院在2013年的判決中有提到,以下是全文照登:
軟蕊(Softcore)著作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足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
硬蕊(Hardcore)著作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言論表現。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A片思維的改變
盜版A片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這個問題已經困擾國內司法界多年,尤其是A片大國日本,動不動就來告我們的業者侵害著作權,讓檢察官不勝其擾!
對於這個議題,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是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做為標竿,認為A片不是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0/04/blog-post_12.html
但是,隨著時代在改變,司法見解也跟著在改變,以後盜版業者可不能再肆無忌憚的盜版A片了。
2012年底時,21家日本A片廠商跨海提告,指控經營網站AGOGO的業者威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同意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及上傳,經營影音寬頻網站,供我國民眾付費觀看日本A片。
本案經士林地檢署偵察終結,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公司林姓負責人、李姓總經理及何姓工程師等3人起訴。
士林地檢署的見解
以往司法機關對於A片的侵權案,都是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這次士林地檢署係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認為: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我國屬世界貿易組織國,依法對同屬會員日本影片應保護;本案所有影片,並非具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且有在第三點打馬賽克,屬於大法官617號解釋的軟蕊著作,不構成刑法所定猥褻物品,也不屬著作權法所稱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既然沒有違反公序良俗,A片自然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Smart的看法
法律見解本來就會隨著時代潮流在改變,檢察官的見解會不會跟法官一致?士林地方法院未來會怎麼判本案,值得大家期待!
對於這個議題,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是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做為標竿,認為A片不是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0/04/blog-post_12.html
但是,隨著時代在改變,司法見解也跟著在改變,以後盜版業者可不能再肆無忌憚的盜版A片了。
2012年底時,21家日本A片廠商跨海提告,指控經營網站AGOGO的業者威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同意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及上傳,經營影音寬頻網站,供我國民眾付費觀看日本A片。
本案經士林地檢署偵察終結,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公司林姓負責人、李姓總經理及何姓工程師等3人起訴。
士林地檢署的見解
以往司法機關對於A片的侵權案,都是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這次士林地檢署係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認為: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我國屬世界貿易組織國,依法對同屬會員日本影片應保護;本案所有影片,並非具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且有在第三點打馬賽克,屬於大法官617號解釋的軟蕊著作,不構成刑法所定猥褻物品,也不屬著作權法所稱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既然沒有違反公序良俗,A片自然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Smart的看法
法律見解本來就會隨著時代潮流在改變,檢察官的見解會不會跟法官一致?士林地方法院未來會怎麼判本案,值得大家期待!
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IP戰的標的從專利移向商標
過去幾年IP的主戰場在專利,常見的不外乎是iOS與Android間的訴訟,涉案的廠商除Apple、Samsung、HTC外,連Microsoft都可以來插一腳。
漸漸的大家又發現商標也是很重要的,這可從Apple在大陸的iPad案可見一斑,Apple除了在大陸的iPad商標案賠錢了事外,又為了一個時鐘莫名其妙的賠給瑞士鐵路局不少錢。
當大家發現商標的重要性後,Nintendo不但註冊了Wii的商標,還一口氣註冊了17個類似商標,從Bii到Zii,現在LG也不惶多讓,他在韓國智慧財產局註冊了GPad、G Watch、G Glass、G Link、G Band和G Hub等多個商標,從名字應該很容易了解他未來的產品。
參考網站
http://www.pocketdroid.net/lg-files-trademarks-gpad-g-watch-g-glass-g-band/
漸漸的大家又發現商標也是很重要的,這可從Apple在大陸的iPad案可見一斑,Apple除了在大陸的iPad商標案賠錢了事外,又為了一個時鐘莫名其妙的賠給瑞士鐵路局不少錢。
當大家發現商標的重要性後,Nintendo不但註冊了Wii的商標,還一口氣註冊了17個類似商標,從Bii到Zii,現在LG也不惶多讓,他在韓國智慧財產局註冊了GPad、G Watch、G Glass、G Link、G Band和G Hub等多個商標,從名字應該很容易了解他未來的產品。
參考網站
http://www.pocketdroid.net/lg-files-trademarks-gpad-g-watch-g-glass-g-band/
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台灣高梁酒商標案定讞
台灣菸酒公司於2009.5.11.以台灣高粱酒的橫向橫列字樣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後經相關業者以台灣高粱酒的商標專用權不應由一家業者壟斷為由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審定異議成立,並於2012.4.撤銷台灣高粱酒的商標註冊。台酒公司不服,因此進行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兩字是地理名稱,台灣高粱酒並不具後天識別性,因而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兩字是地理名稱,台灣高粱酒並不具後天識別性,因而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定讞。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美國司法部認定Panasonic操縱價格
美國司法部認為:Panasonic於2003年至2010年間,與其他公司進行合謀在向Toyota及其在北美的相關公司出售汽車零件的價格上進行壟斷。且從1998年至2010年間,也曾經向Toyota、MAZDA、Nissan汽車等北美法人出口的汽車零件上參與價格壟斷行為。
在調查後,Panasonic承認在汽車零組件上存在價格操縱行為,包括轉向雨刷器和其他開關與轉向角傳感器售予Toyota等廠商,以及將高強度放電燈整流器售予Honda、MAZDA和Nissan,確實存在價格操縱行為。且其他被調查汽車零件價格壟斷的企業,如日本鑽石電機、東海理化等10家日企,也已經承認曾經參與價格壟斷的事實。
美國司法部公佈於2013.7.18.公布調查結果:Panasonic對於價格操縱(Price Fixing)已經認罪,承認有價格操縱行為,且同意支付US4,580萬元罰金。
在調查後,Panasonic承認在汽車零組件上存在價格操縱行為,包括轉向雨刷器和其他開關與轉向角傳感器售予Toyota等廠商,以及將高強度放電燈整流器售予Honda、MAZDA和Nissan,確實存在價格操縱行為。且其他被調查汽車零件價格壟斷的企業,如日本鑽石電機、東海理化等10家日企,也已經承認曾經參與價格壟斷的事實。
美國司法部公佈於2013.7.18.公布調查結果:Panasonic對於價格操縱(Price Fixing)已經認罪,承認有價格操縱行為,且同意支付US4,580萬元罰金。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美國入口網站與業者結盟,封殺盜版網站的廣告
美國白宮預算管理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於2013.7.16.宣布:包括Google、Yahoo及Microsoft等業者都承諾要封鎖盜版網站或仿冒網站的廣告,以降低這些網站的營收,並藉以減少侵權行為。
這些業者將建立標準化的最佳實作準則來對抗網路盜版與侵權行為,參與此一行動的業者包含了24/7 Media、Adtegrity、AOL、Conde Nast、Google、Microsoft、SpotXchange及Yahoo,並獲得互動廣告局(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IAB)的支持。
解決侵權與仿冒廣告網路最佳實作準則(Best Practices Guidelines for Ad Networks to Address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
只要是在美國提供廣告網路(Ad Networks)的業者都將遵循高標準的廣告與出版協議,以及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這些廣告網路雖然無權移除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但可以避免這些違法的網站出現在他們的廣告網路上。
相關內容詳見:http://www.2013ippractices.com/
這些業者將建立標準化的最佳實作準則來對抗網路盜版與侵權行為,參與此一行動的業者包含了24/7 Media、Adtegrity、AOL、Conde Nast、Google、Microsoft、SpotXchange及Yahoo,並獲得互動廣告局(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IAB)的支持。
解決侵權與仿冒廣告網路最佳實作準則(Best Practices Guidelines for Ad Networks to Address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
只要是在美國提供廣告網路(Ad Networks)的業者都將遵循高標準的廣告與出版協議,以及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這些廣告網路雖然無權移除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但可以避免這些違法的網站出現在他們的廣告網路上。
相關內容詳見:http://www.2013ippractices.com/
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美國patent troll的告訴案日多
根據專利風險管理公司RPX及紐約時報的統計,自2008年至2012年,美國的NPE提告最多的是IPNav,5年內共提出1,638件訴訟案,而全美國的侵權訴訟案,到2012年已經有4,731件,這也使得美國總統在6月間發布行政命令,保障創意者免於訴訟。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EPO與IEEE更新MOU
EPO與IEEE於2013.7.11.在德國慕尼黑的總部簽署新的備忘錄,雙方將增加有關標準及智慧財產方面的合作,找出雙方互利的合作領域,另同意就標準與專利相關的IP議題及教育資源進行合作。
根據雙方的備忘錄,IEEE將提供標準發展文件及相關資料給EPO,並同意EPO在處理專利案件的所有階段中使用,希望藉由改善用以決定電子專利申請案的新穎性及進步性的相關先前技術,大幅提高相關領域的專利品質。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press/releases/archive/2013/20130611.html
根據雙方的備忘錄,IEEE將提供標準發展文件及相關資料給EPO,並同意EPO在處理專利案件的所有階段中使用,希望藉由改善用以決定電子專利申請案的新穎性及進步性的相關先前技術,大幅提高相關領域的專利品質。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press/releases/archive/2013/20130611.html
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美國法院對勝訴方律師費的判決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於2009.3.6.向Pennsylvania西區地方法院控告Marvell製造的 Media Noise
Processor(MNP)及Non-Linear Viterbi
Detector(NLD)處理晶片侵害其US6,201,839及US6,438,180號專利。
2012.12.26.陪審團依據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代理律師提出MNP或NLD 晶片每片以US0.5元,由Marvell在全球自2003年以來的侵權產品的銷售量,核算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
2013.1.13.法官評定Marvell侵權成立及評決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但對於所要求律師費US1,720萬元,則於2013.6.26.予以駁回,須等CAFC上訴結果出來後再決定。
根據35 USC第285條,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判給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在本案中,地方法院認為:是否根據§285判支付律師費,法方法院應該須進行兩個步驟的查證工作:
1.法院必須確定勝訴方是否提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案件是例外情況(the case is exceptional)。
2.如果是特殊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判給合理的律師費。
而所謂可視為案件特殊情況有:故意侵權、欺詐或不正當的行為,在訴訟過程中無理取鬧或不合理的訴訟,或類似民事訴訟第11條違規行為:違反聯邦規則的不當行為、訴訟不端行為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2012.12.26.陪審團依據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代理律師提出MNP或NLD 晶片每片以US0.5元,由Marvell在全球自2003年以來的侵權產品的銷售量,核算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
2013.1.13.法官評定Marvell侵權成立及評決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但對於所要求律師費US1,720萬元,則於2013.6.26.予以駁回,須等CAFC上訴結果出來後再決定。
根據35 USC第285條,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判給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在本案中,地方法院認為:是否根據§285判支付律師費,法方法院應該須進行兩個步驟的查證工作:
1.法院必須確定勝訴方是否提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案件是例外情況(the case is exceptional)。
2.如果是特殊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判給合理的律師費。
而所謂可視為案件特殊情況有:故意侵權、欺詐或不正當的行為,在訴訟過程中無理取鬧或不合理的訴訟,或類似民事訴訟第11條違規行為:違反聯邦規則的不當行為、訴訟不端行為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APP Store商標官司落幕
Apple的App Store從2008.7.開始販售行動裝置的應用程式,而Amazon也在2011.3.推出Appstore for
Android,銷售旗下平板Kindle的應用程式。
Apple於2011年認為Amazon的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名稱,侵犯公司App Store的商標權,且涉嫌盜用Apple店名沾光,藉以吸引程式開發商採用其平台,因此,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Amazon的說法
1.appstore一詞屬於通用性質,並不至於造成消費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混淆,因此,該公司沒有所謂不實廣告的嫌疑。
2.Appstore支援其Kindle Fire設備,所採用的是Google的Android系統,和Apple的iOS 行動平台並不相容。
峰迴路轉
2年後的今天,Apple的想法大變,認為他有超過90萬個應用程式,下載次數破500億,消費者已經知道到哪裡能買到喜愛的應用程式,已無必要繼續這起訴訟,於是,在2013.6.28.提出保證不起訴契約給法院,保證不再針對Amazon使用Appstore提出侵權告訴,有效終結這場官司。
法院判決詳見:
http://stadium.weblogsinc.com/engadget/files/apple-amazon-app-store-dismissal.pdf
Apple於2011年認為Amazon的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名稱,侵犯公司App Store的商標權,且涉嫌盜用Apple店名沾光,藉以吸引程式開發商採用其平台,因此,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Amazon的說法
1.appstore一詞屬於通用性質,並不至於造成消費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混淆,因此,該公司沒有所謂不實廣告的嫌疑。
2.Appstore支援其Kindle Fire設備,所採用的是Google的Android系統,和Apple的iOS 行動平台並不相容。
峰迴路轉
2年後的今天,Apple的想法大變,認為他有超過90萬個應用程式,下載次數破500億,消費者已經知道到哪裡能買到喜愛的應用程式,已無必要繼續這起訴訟,於是,在2013.6.28.提出保證不起訴契約給法院,保證不再針對Amazon使用Appstore提出侵權告訴,有效終結這場官司。
法院判決詳見:
http://stadium.weblogsinc.com/engadget/files/apple-amazon-app-store-dismissal.pdf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Apple的可彈性彎曲的電池專利
由USPTO所公開的專利申請資料來看,Apple申請了一個可彈性彎曲的電池專利,看起來像可以放在表帶上,它是以單片銜接方式連成帶狀,如此一來即可讓電池以環繞方式配戴在使用者手腕上,並且解決現階段可撓式電池包設計問題。
US20130171490
Title : FLEXIBLE BATTERY PACK
Filing Date : 2011.12.29.
Publication Date : 2013.6.4.
Abstract :
Flexible battery packs for use in electronic devices are disclosed. In one embodiment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the flexible battery pack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cells, such as galvanic or photovoltaic cells. The battery pack also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laminate layers coupled to the cells that include a top laminate layer and a bottom laminate layer. An adhesive may be used to couple the top and bottom laminate layers together such that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cells is isolated from each other. This arrangement may allow the battery to be shaped to fit a form facto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This arrangement also may allow one or more of the cells to be selectively removed from the plurality, which may be desirable from a manufacturing perspective.
US20130171490
Title : FLEXIBLE BATTERY PACK
Filing Date : 2011.12.29.
Publication Date : 2013.6.4.
Abstract :
Flexible battery packs for use in electronic devices are disclosed. In one embodiment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the flexible battery pack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cells, such as galvanic or photovoltaic cells. The battery pack also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laminate layers coupled to the cells that include a top laminate layer and a bottom laminate layer. An adhesive may be used to couple the top and bottom laminate layers together such that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cells is isolated from each other. This arrangement may allow the battery to be shaped to fit a form facto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This arrangement also may allow one or more of the cells to be selectively removed from the plurality, which may be desirable from a manufacturing perspective.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LSI vs. Realtek
LSI於2012.3.7.在沒有提供Realtek專利授權提議下,發函給要求Realtek不得使用該公司專利,隨後就向ITC控訴Realtek侵害該公司專利,畏求ITC核發該公司禁制令,禁止Realtek把產品賣到美國。
在此期間,Realatek要以LSI提供製程中某些零組件的FRAND授權,但LSI給的卻是該公司專利的整體授權,Realtek於2013.5.20.向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北區聖荷西分院聲請禁制令,禁止LSI向ITC申請禁制令。
最後法院認為LSI在未提供FRAND原則授權提議前,就向ITC提出控訴,並不恰當,裁定接受Realtek的申請。
在此期間,Realatek要以LSI提供製程中某些零組件的FRAND授權,但LSI給的卻是該公司專利的整體授權,Realtek於2013.5.20.向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北區聖荷西分院聲請禁制令,禁止LSI向ITC申請禁制令。
最後法院認為LSI在未提供FRAND原則授權提議前,就向ITC提出控訴,並不恰當,裁定接受Realtek的申請。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Samsung與Hynix簽訂專利交互授權
Samsung與Hynix間自2010年起就開始專利交互授權的談判,但一直都沒結果,直到2011.11.
Samsung的通信裝備和手機的重要客戶SK收購了Hynix後才有進展,雙方於2013.7.3.簽署相關晶片專利一籃子專利交叉授權協議,約有數萬項專利在共用範圍之內。
市場分析
2011至2012年DRAM業長期低迷,再加上惡性競爭,多家廠商已倒閉消失,重新整合後的市場,Samsung仍以市佔41.4%居龍頭,但是,Micron收購破產的Elpida,同時整合美、日、台的DRAM廠商,已成為市場的新興勢力,以32.5%市佔率躍居全球第2大DRAM廠,Hynix僅能以23.9%排名第三。
Smart的看法
以專利訴訟來遲滯競爭對手,已是市場常態,韓國廠商不只以專利戰來對付外國競爭者,甚至也會用來對付國內競爭者,如Samsung vs. LG,這次Samsung會跟Hynix簽訂交互授權,一方面可以聯手阻擋Micron,一方面也可以減少雙方互告的內訌、全力抗外。DRAM的燕子才剛要出現,台廠面對競爭者的聯盟,可能要多花心思了。
市場分析
2011至2012年DRAM業長期低迷,再加上惡性競爭,多家廠商已倒閉消失,重新整合後的市場,Samsung仍以市佔41.4%居龍頭,但是,Micron收購破產的Elpida,同時整合美、日、台的DRAM廠商,已成為市場的新興勢力,以32.5%市佔率躍居全球第2大DRAM廠,Hynix僅能以23.9%排名第三。
Smart的看法
以專利訴訟來遲滯競爭對手,已是市場常態,韓國廠商不只以專利戰來對付外國競爭者,甚至也會用來對付國內競爭者,如Samsung vs. LG,這次Samsung會跟Hynix簽訂交互授權,一方面可以聯手阻擋Micron,一方面也可以減少雙方互告的內訌、全力抗外。DRAM的燕子才剛要出現,台廠面對競爭者的聯盟,可能要多花心思了。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著作的合理使用
為了將著作權人的權利與利用人的對著作使用做調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4條對著作權人的權力做限制,即所謂的著作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第65條也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需註明著作的出處,但是,著明出處後,即可無限制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了嗎?
將他人著作轉貼到網路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利用人如果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但是註明作者和出處是利用人在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依著作權法所須負擔的義務,而不是只要明示出處即屬於合理使用,而免除侵權責任。
是不是能主張合理使用,還是要看法官依第65條的原則予以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將他人著作轉貼到網路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利用人如果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但是註明作者和出處是利用人在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依著作權法所須負擔的義務,而不是只要明示出處即屬於合理使用,而免除侵權責任。
是不是能主張合理使用,還是要看法官依第65條的原則予以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授權關係的終止
授權合約一定要有終止的時間,否則,沒有終止時間的契約,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它跟一般授權契約的差別在於:
商標授權為繼續性契約關係,約定授權期限的授權契約,於授權期限屆滿,授權關係即行終止。
如果沒有約定授權期限,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法律並無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因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除契約約定終止事由外,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始得行使。
也就是說,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契約終止事由,方能終止授權契約,如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商標權人如果只以存證信函做為終止系爭商標授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既未事前與被授權人取得終止契約之合意,亦未取得終止授權契約之法定或意定事由,在法院的判決上,認為該存證信函不生合法終止雙方商標使用授權契約之效力,雙方之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既未終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商標授權為繼續性契約關係,約定授權期限的授權契約,於授權期限屆滿,授權關係即行終止。
如果沒有約定授權期限,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法律並無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因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除契約約定終止事由外,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始得行使。
也就是說,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契約終止事由,方能終止授權契約,如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商標權人如果只以存證信函做為終止系爭商標授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既未事前與被授權人取得終止契約之合意,亦未取得終止授權契約之法定或意定事由,在法院的判決上,認為該存證信函不生合法終止雙方商標使用授權契約之效力,雙方之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既未終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資料庫提供日文翻譯服務
EPO與JPO於2013.6.5.共同宣布在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Patent
Translate)上啟用日英自動翻譯服務。未來使用者只需輕點滑鼠,即可將EPO的全球專利資料庫Espacenet中超過百萬件的日本專利文獻,免費翻譯成英文,同時,日本的發明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語言閱讀歐洲專利資料。
隨著智慧財產全球化的提升,語言障礙一直是項具挑戰性且長期性的問題,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於2012.2.啟用並整合至Espacenet資料庫。預計至2014年,將可使用該系統將可翻譯歐洲專利組織38個會員國使用的28種官方語言。
目前,除了日文外,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可免費即時將英文與其他15種語言互譯,亦包括中文在內。
隨著智慧財產全球化的提升,語言障礙一直是項具挑戰性且長期性的問題,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於2012.2.啟用並整合至Espacenet資料庫。預計至2014年,將可使用該系統將可翻譯歐洲專利組織38個會員國使用的28種官方語言。
目前,除了日文外,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可免費即時將英文與其他15種語言互譯,亦包括中文在內。
2013年7月18日 星期四
ITC試辦100天快審計畫
針對日漸嚴重的Patent
Troll議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3.6.24.對337調查有關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提出一項試辦計畫。
對某些選定的原告,在100天內對於某些決定性的問題進行早期裁定(early initial determination;Early ID),包括早期的聽證會,確認其必須證明在美國有重要的業務存在(domestic industry)、進口事實(importation)以及具有起訴身份之立場(standing),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節省訴訟時間和成本。
當早期的裁決Early ID已送達當事人後,在5個日曆天內提出請願書要求複審(review),而後之答辯須於收到複審請求書後3個工作天內。ITC委員會將30天內決定是否複審ALJ作出早期的裁決Early ID,如果ITC委員會作出裁定不複審ID,這將成為該委員會的最終裁定(final ID)。
這個措施能不能有效阻止patent troll,還有待觀察!
對某些選定的原告,在100天內對於某些決定性的問題進行早期裁定(early initial determination;Early ID),包括早期的聽證會,確認其必須證明在美國有重要的業務存在(domestic industry)、進口事實(importation)以及具有起訴身份之立場(standing),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節省訴訟時間和成本。
當早期的裁決Early ID已送達當事人後,在5個日曆天內提出請願書要求複審(review),而後之答辯須於收到複審請求書後3個工作天內。ITC委員會將30天內決定是否複審ALJ作出早期的裁決Early ID,如果ITC委員會作出裁定不複審ID,這將成為該委員會的最終裁定(final ID)。
這個措施能不能有效阻止patent troll,還有待觀察!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LA VIE ESTBELLE商標敗訴定讞
LANCOME於2011.11.10.以法文LA VIE EST
BELLE向智慧局申請商標,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駁回,經提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為由判決敗訴定讞。
LANCOME的說法
1.LAVIE EST BELLE對於熟悉法文的消費者有美好生活的暗示,符合產品想傳達的概念;對於不諳法文的消費者則具有高度識別性。
2.該公司重金禮聘國際巨星Julia Roberts為此商標的香水擔任代言人,並藉由其美滿的婚姻生活,表彰LA VIE EST BELLE想傳達的概念,所以,該商標具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LA VIE EST BELLE香水在台灣正式上市後,均與鮮明的蘭蔻LANCOME商標搭配使用,客觀上蘭蔻LANCOME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標識,而LA VIE EST BELLE給人的觀感僅是廣告標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商品的標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本案申請商標註冊的圖樣,經搜尋Google後,LA VIE EST BELLE一詞就檢出數百萬筆資訊報導,包括電影、音樂宣傳使用,或日常生活照片、日誌記載,甚至還有我國人民作為部落格名稱。由此可見這已是習見習用的廣告標語或口號,不具有商標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商標圖樣中的法文LA VIE EST BELLE,不足以代表商品的識別性,因此,駁回該商標註冊定讞。
LANCOME的說法
1.LAVIE EST BELLE對於熟悉法文的消費者有美好生活的暗示,符合產品想傳達的概念;對於不諳法文的消費者則具有高度識別性。
2.該公司重金禮聘國際巨星Julia Roberts為此商標的香水擔任代言人,並藉由其美滿的婚姻生活,表彰LA VIE EST BELLE想傳達的概念,所以,該商標具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LA VIE EST BELLE香水在台灣正式上市後,均與鮮明的蘭蔻LANCOME商標搭配使用,客觀上蘭蔻LANCOME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標識,而LA VIE EST BELLE給人的觀感僅是廣告標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商品的標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本案申請商標註冊的圖樣,經搜尋Google後,LA VIE EST BELLE一詞就檢出數百萬筆資訊報導,包括電影、音樂宣傳使用,或日常生活照片、日誌記載,甚至還有我國人民作為部落格名稱。由此可見這已是習見習用的廣告標語或口號,不具有商標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商標圖樣中的法文LA VIE EST BELLE,不足以代表商品的識別性,因此,駁回該商標註冊定讞。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USTPO與KIPO將推動CPC試行計畫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3.6.5.公布將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推動新的試行計畫,KIPO將擇定某些專利文件,利用合作專利分類(CPC)系統予以分類。在本計畫中,KIPO將從申請案中選定一些特別活躍的技術領域,並與USPTO確認,再予以CPC分類。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韓國的製藥業可能是下一個興起的怪獸
當年韓國傾全國之力,培養出Samsung這個電子怪獸後,全世界的電子業都受到它的殘害,包括Apple、TSMC、FOXCON、HTC...,各公司想盡辦法都還沒打跨它,韓國現在又開始培養另一個怪獸了!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韓國製藥公會(Kore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KPMA)於2013.5.29.共同簽署工作協議,並通過一項備忘錄,雙方同意合作,加強智財權及發展韓國的製藥產業。透過KIPO與製藥公司之間的積極合作,分享並交換尖端的製藥技術及智財權資訊,並改善政府的研發計畫及智財權之間的連結,進一步加強KIPO、KPMA及韓國製藥公司三方的合作。
Smart的看法
我們從二兆雙星就開始談生技,到現在也快10年了,一直還沒有看到像TSMC這樣的大咖出現,韓國繼Samsung後,又要傾全力推展製藥產業,以他們的民族性,再看看Samsung發展的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他們又會製造出一個製藥界的巨獸,我們如果不能及早因應,可能又會重蹈電子業的覆轍!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韓國製藥公會(Kore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KPMA)於2013.5.29.共同簽署工作協議,並通過一項備忘錄,雙方同意合作,加強智財權及發展韓國的製藥產業。透過KIPO與製藥公司之間的積極合作,分享並交換尖端的製藥技術及智財權資訊,並改善政府的研發計畫及智財權之間的連結,進一步加強KIPO、KPMA及韓國製藥公司三方的合作。
Smart的看法
我們從二兆雙星就開始談生技,到現在也快10年了,一直還沒有看到像TSMC這樣的大咖出現,韓國繼Samsung後,又要傾全力推展製藥產業,以他們的民族性,再看看Samsung發展的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他們又會製造出一個製藥界的巨獸,我們如果不能及早因應,可能又會重蹈電子業的覆轍!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大陸也將採用CPC
歐洲專利局(EPO)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3.6.4.簽署備忘錄(MoU),SIPO在接受EPO的專門訓練後,自2014.1.起,將選定某些技術領域開始以CPC分類其發明公開案,並自2016.1.起,依據CPC的分類,努力將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新申請案予以分類。
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45個國家專利局,在核准專利的過程中使用CPC,中國大陸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前二年都是世界第一,使用CPC,將有助於各國做專利的前案檢索。
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45個國家專利局,在核准專利的過程中使用CPC,中國大陸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前二年都是世界第一,使用CPC,將有助於各國做專利的前案檢索。
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韓國以專利扶植企業創新
韓國智慧局(KIPO)與韓國育成協會(Korean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
KOBIA)於2013.5.27.簽署一項工作協議,積極支持企業利用智慧財產創業。雙方的合作計畫包括:
1.對育成計畫中的企業提供智財訓練。
2.加強育成中心管理者的智財能力。
3.利用KIPO的專家人力提供智財及技術諮詢。
具體的工作內容為:
1.為育成中心管理者開發及管理智財權課程。
2.提供智財權訓練機會給育成計畫中的企業。
3.在每一個領域設立和管理智權諮詢委員會。
4.支持由KOBIA舉辦的各種與智權相關領域的活動。
5.積極採用KIPO的政策,以支持育成計畫中的中小型企業。
目前在韓國國內有276個育成中心,共有5,123家企業在大學設有育成計畫,截至2012年,協助創造了約12,000個就業機會。
1.對育成計畫中的企業提供智財訓練。
2.加強育成中心管理者的智財能力。
3.利用KIPO的專家人力提供智財及技術諮詢。
具體的工作內容為:
1.為育成中心管理者開發及管理智財權課程。
2.提供智財權訓練機會給育成計畫中的企業。
3.在每一個領域設立和管理智權諮詢委員會。
4.支持由KOBIA舉辦的各種與智權相關領域的活動。
5.積極採用KIPO的政策,以支持育成計畫中的中小型企業。
目前在韓國國內有276個育成中心,共有5,123家企業在大學設有育成計畫,截至2012年,協助創造了約12,000個就業機會。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UCC商標案定讞
日商ucc控股公司,認為台灣自行車業者彬富公司的UCC商標,與該公司的ucc商標相近似一案,歷經多年審理,最高法院終於判決日商ucc敗訴定讞。
本案在智慧財產法院即判決日商ucc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08/ucc.html),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又發回更審,更一審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決定(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09/ucc.html)。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判決,兩者商標雖接近,但商品型態差異很大,一家賣咖啡,另一家賣腳踏車商品,銷售管道也不同,且彬富是自行車界知名品牌,因此認定彬富的UCC商標不可能對日本ucc咖啡造成誤認或損害其商譽,而判日商ucc敗訴定讞。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即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原告係賣咖啡,被告賣自行車,二者商品在分類中即不同類,這本來就是一審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最後還是用同一理由做判決。
本案在智慧財產法院即判決日商ucc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08/ucc.html),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又發回更審,更一審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決定(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09/ucc.html)。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判決,兩者商標雖接近,但商品型態差異很大,一家賣咖啡,另一家賣腳踏車商品,銷售管道也不同,且彬富是自行車界知名品牌,因此認定彬富的UCC商標不可能對日本ucc咖啡造成誤認或損害其商譽,而判日商ucc敗訴定讞。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即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原告係賣咖啡,被告賣自行車,二者商品在分類中即不同類,這本來就是一審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最後還是用同一理由做判決。
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基因不得申請專利
USPTO讓DNA序列能申請專利,已經30年,但2013.6.13.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可能會改變此一生態。
本案肇因為Myriad Genetics擁有BRCA1、BRCA2兩個基因的專利,可以用來判定女性得到乳癌及卵巢癌的風險,使得美國只有一間企業能作乳癌及卵巢癌檢測,因為是獨占事業,所以,BRCA1和BRCA2兩個基因的檢測每次收費US3,000到US4,000元,占其總收入的比例超過80%,盈利超過US4億元。
2009年代表多個醫療集團、患者及研究人員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公共專利基金會等組織就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2013.6.13.由9名法官做出判決,認為:自然形成的DNA片段是大自然的物,並不能僅僅因為被分離出來,就符合專利申請的資格,是否被授予專利,與它是否被改造脫離自然屬性直接相關。Myriad Genetics雖然發現重要的基因,但並沒有創造任何東西,從遺傳物質中分離出基因並非發明,也非突破性的重大發現,因而判決該專利無效。
本案肇因為Myriad Genetics擁有BRCA1、BRCA2兩個基因的專利,可以用來判定女性得到乳癌及卵巢癌的風險,使得美國只有一間企業能作乳癌及卵巢癌檢測,因為是獨占事業,所以,BRCA1和BRCA2兩個基因的檢測每次收費US3,000到US4,000元,占其總收入的比例超過80%,盈利超過US4億元。
2009年代表多個醫療集團、患者及研究人員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公共專利基金會等組織就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2013.6.13.由9名法官做出判決,認為:自然形成的DNA片段是大自然的物,並不能僅僅因為被分離出來,就符合專利申請的資格,是否被授予專利,與它是否被改造脫離自然屬性直接相關。Myriad Genetics雖然發現重要的基因,但並沒有創造任何東西,從遺傳物質中分離出基因並非發明,也非突破性的重大發現,因而判決該專利無效。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Protonix的專利侵權案,US22億元和解
本案是件拖了很久的訴訟案,甚至連原告都因為被併購而換人,終於宣判定讞了!話說
BYK於1988.7.19.獲得系爭專利,並於2002.8.7.將專利賣給Altana,而Altana又在2008.1.4.將專利賣給NYCOMED。
本案的緣起就在於2004年的專利權人Altana Pharma控告Teva Pharmaceutical,在其專利到期前,即銷售治療胃灼熱的Protonix的仿制藥。
而在訴訟的這段時間中,Altana又將專利授權給Wyeth,Teva和Sun在2007年大量推出Protonix的仿制藥,但Wyeth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的請求又被駁回,以致2008年Protonix藥的銷售額銳減80%至US3.95億元,在裁員後仍然無法止血,於2009年被Pfizer收購,同時接手了Protonix藥物和相關訴訟。而原專利權人Altana則被武田藥品工業(Takeda Pharmaceutical Co.)收購,成為其子公司。
本案的和解金,由Teva Pharmaceutical支付US16億元、Sun Pharmaceutical支付US5.5億元,合計US21.5億元,其中Pfizer獲得64%、Takeda獲得36%。
US4,758,579
Title : Fluoroalkoxy substituted benzimidazoles useful as gastric acid secretion inhibitors
Filing Date : 1987.4.28.
Issue Date : 1988.6.19.
Abstract :
Dialkoxypyridines of formula I (I) wherein R1 is 1-3C-alkyl which is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a chlorodifluoromethyl radical and R1\' is hydrogen, halo, trifluoromethyl, 1-3C-alkyl, or 1-3C-alk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R1 and R1\', together with the oxygen atom to which R1 is bonded, are 1-2C-alkylenedi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ar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chlorotrifluoroethylenedioxy, R3 is 1-3C-alkoxy, one of R2 and R4 is 1-3C-alkoxy and the other is a hydrogen atom or 1-3C-alkyl and n is 0 or 1, and salts thereof are new compounds with a pronounced protective action on the stomach. Processes for preparing these compounds, medicaments containing them and their use, as well as intermediate compounds and their use for preparing the subject dialkoxypyridines, are disclosed.
BYK於1988.7.19.獲得系爭專利,並於2002.8.7.將專利賣給Altana,而Altana又在2008.1.4.將專利賣給NYCOMED。
本案的緣起就在於2004年的專利權人Altana Pharma控告Teva Pharmaceutical,在其專利到期前,即銷售治療胃灼熱的Protonix的仿制藥。
而在訴訟的這段時間中,Altana又將專利授權給Wyeth,Teva和Sun在2007年大量推出Protonix的仿制藥,但Wyeth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的請求又被駁回,以致2008年Protonix藥的銷售額銳減80%至US3.95億元,在裁員後仍然無法止血,於2009年被Pfizer收購,同時接手了Protonix藥物和相關訴訟。而原專利權人Altana則被武田藥品工業(Takeda Pharmaceutical Co.)收購,成為其子公司。
本案的和解金,由Teva Pharmaceutical支付US16億元、Sun Pharmaceutical支付US5.5億元,合計US21.5億元,其中Pfizer獲得64%、Takeda獲得36%。
US4,758,579
Title : Fluoroalkoxy substituted benzimidazoles useful as gastric acid secretion inhibitors
Filing Date : 1987.4.28.
Issue Date : 1988.6.19.
Abstract :
Dialkoxypyridines of formula I (I) wherein R1 is 1-3C-alkyl which is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a chlorodifluoromethyl radical and R1\' is hydrogen, halo, trifluoromethyl, 1-3C-alkyl, or 1-3C-alk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R1 and R1\', together with the oxygen atom to which R1 is bonded, are 1-2C-alkylenedi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ar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chlorotrifluoroethylenedioxy, R3 is 1-3C-alkoxy, one of R2 and R4 is 1-3C-alkoxy and the other is a hydrogen atom or 1-3C-alkyl and n is 0 or 1, and salts thereof are new compounds with a pronounced protective action on the stomach. Processes for preparing these compounds, medicaments containing them and their use, as well as intermediate compounds and their use for preparing the subject dialkoxypyridines, are disclosed.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美國政府針對Patent troll的新作為
近年由於Patent troll的盛行,美國各大廠商都深受其害,在Apple 、Google 、Cisco的推動下,歐巴馬於2013.6.4.宣佈了 5
項行政措施以及 7 項立法修改建議,以保護美國的科技、金融以及零售公司,避免受到patent
troll的騷擾及擾亂市場競爭。
7項立法修改建議:
1.要求專利權人和申請人公開「真正的利益關係者」
提出侵權訴訟或尋求PTO審查專利之任何一方,需發送信函通知並更新專利所有權者訊息,USPTO或區法院可對不遵守規定者施以制裁。
2.提供更多的裁量權允許\區法院判給專利勝訴方相關訴訟律師費用
根據35 USC285作為制裁濫用法庭文件,允許\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3.擴大USPTO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方案
包括更廣泛的計算機功\能的專利類別,並允許\更廣泛的挑戰者提出專利請願審查的的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
4.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給消費者和企業,阻止專利訟訴波及消費者和使用現成科技的小公司。
5.改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禁制令取得標準,使傳統的四因素試驗模式更好,以提高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區法院適用的標準趨於一致性。
6.資訊透明化,以幫助並遏止訴訟濫用。
7.確保ITC僱用合格的行政法法官有足夠的靈活性
5項行政措施:
1.研擬新規定,讓專利流氓更難利用空殼公司來隱藏他們的活動。要求明確揭露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持有者,尤其涉及專利訴訟時,更新所有權資訊。對於對被法庭裁定的“專利濫用者”做出懲罰,並修法使專利案敗訴一方需負擔另一方的訴訟律師費。
2.專利商標局也將加強對審查人員的訓練,以免軟體專利涵蓋\過於廣泛的請求權。
3.強化下游使用者,USPTO應充分揭露 資訊及教育大眾,對於專利流氓越來越多攻擊鎖定目標於產品供應鏈下游客戶。
4.聯結外部並擴大相關patent troll研究,整合內外部資源進行專利法研究,以符合併解決現今問題。
5.加強排除令之執行
參考網站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patent_report.pdf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3/06/04/fact-sheet-white-house-task-force-high-tech-patent-issues%20
7項立法修改建議:
1.要求專利權人和申請人公開「真正的利益關係者」
提出侵權訴訟或尋求PTO審查專利之任何一方,需發送信函通知並更新專利所有權者訊息,USPTO或區法院可對不遵守規定者施以制裁。
2.提供更多的裁量權允許\區法院判給專利勝訴方相關訴訟律師費用
根據35 USC285作為制裁濫用法庭文件,允許\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3.擴大USPTO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方案
包括更廣泛的計算機功\能的專利類別,並允許\更廣泛的挑戰者提出專利請願審查的的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
4.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給消費者和企業,阻止專利訟訴波及消費者和使用現成科技的小公司。
5.改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禁制令取得標準,使傳統的四因素試驗模式更好,以提高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區法院適用的標準趨於一致性。
6.資訊透明化,以幫助並遏止訴訟濫用。
7.確保ITC僱用合格的行政法法官有足夠的靈活性
5項行政措施:
1.研擬新規定,讓專利流氓更難利用空殼公司來隱藏他們的活動。要求明確揭露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持有者,尤其涉及專利訴訟時,更新所有權資訊。對於對被法庭裁定的“專利濫用者”做出懲罰,並修法使專利案敗訴一方需負擔另一方的訴訟律師費。
2.專利商標局也將加強對審查人員的訓練,以免軟體專利涵蓋\過於廣泛的請求權。
3.強化下游使用者,USPTO應充分揭露 資訊及教育大眾,對於專利流氓越來越多攻擊鎖定目標於產品供應鏈下游客戶。
4.聯結外部並擴大相關patent troll研究,整合內外部資源進行專利法研究,以符合併解決現今問題。
5.加強排除令之執行
參考網站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patent_report.pdf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3/06/04/fact-sheet-white-house-task-force-high-tech-patent-issues%20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Apple被控違反Antitrust
美國司法部(DOJ)於2013.5.14.向紐約法院提起訴訟,認為Apple違反美國反壟斷法《Sherman
Act》,本案預計2013.6.3.開庭。
2012.4.DOJ認為Apple與5大出版商合謀藉由電子書銷售協議,將原來由零售商可自由設定書籍售價的批發模式改成出版社擁有定價權的代理模式,因而將新出版書籍及暢銷書的電子版的價格由定價US9.99元提高到US12.99元~US14.99元。
由於其他5家出版社都與DOJ達成和解協議,只剩下Apple尚未和解,因此,DOJ於2013.5.4正式對Apple提起訴訟。
2012.4.DOJ認為Apple與5大出版商合謀藉由電子書銷售協議,將原來由零售商可自由設定書籍售價的批發模式改成出版社擁有定價權的代理模式,因而將新出版書籍及暢銷書的電子版的價格由定價US9.99元提高到US12.99元~US14.99元。
由於其他5家出版社都與DOJ達成和解協議,只剩下Apple尚未和解,因此,DOJ於2013.5.4正式對Apple提起訴訟。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到底在搞什麼東西
台北商旅公司用「cafe-dongxi東西」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智慧局認為和牛排館「東西小棧」商標相似,不准註冊,台北商旅於是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認為兩件商標除了「東西」以外,整體構圖與字體完全不同,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
台北商旅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係由中、英語和線條組成,暗示東西餐飲結合的意涵,是設計過的商標;東西小棧的商標為牛頭圖案,雖然都有「東西」兩字,外觀不同。
智慧局的見解
兩件商標都用在餐飲服務,觀念、讀音高度相似,認為為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商旅圖案是東方文化特色的八卦粗框,和「東西」文字合為一體,增添美感;「東西小棧」則是牛頭圖案配中文字,兩者完全不同,並不會造成消費者不會混淆,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商旅圖案是東方文化特色的八卦粗框,和「東西」文字合為一體,增添美感;「東西小棧」則是牛頭圖案配中文字,兩者完全不同,並不會造成消費者不會混淆,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Smart的看法
也許讀者看到這個判決會覺得很奇怪,商務旅館的商標為何會跟牛排店扯上關係?而智慧局跟智財法院的論述爭點都在會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原因何在?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從商標法來看,問題其實出在商旅跟牛排是不是同類商品或服務?如果不是同類服務,則混淆誤認的爭議就不存在。
但從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可知東西小棧註冊的是尼斯分類第43類,翻開尼斯分類,偏偏旅館也在這一類中,於是又產生了本案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爭議,本案智慧局敗訴後,重審的結果會不會改呢?等著看吧!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從商標法來看,問題其實出在商旅跟牛排是不是同類商品或服務?如果不是同類服務,則混淆誤認的爭議就不存在。
但從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可知東西小棧註冊的是尼斯分類第43類,翻開尼斯分類,偏偏旅館也在這一類中,於是又產生了本案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爭議,本案智慧局敗訴後,重審的結果會不會改呢?等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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