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LA VIE ESTBELLE商標敗訴定讞

LANCOME於2011.11.10.以法文LA VIE EST BELLE向智慧局申請商標,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駁回,經提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為由判決敗訴定讞。

LANCOME的說法
1.LAVIE EST BELLE對於熟悉法文的消費者有美好生活的暗示,符合產品想傳達的概念;對於不諳法文的消費者則具有高度識別性。
2.該公司重金禮聘國際巨星Julia Roberts為此商標的香水擔任代言人,並藉由其美滿的婚姻生活,表彰LA VIE EST BELLE想傳達的概念,所以,該商標具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LA VIE EST BELLE香水在台灣正式上市後,均與鮮明的蘭蔻LANCOME商標搭配使用,客觀上蘭蔻LANCOME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標識,而LA VIE EST BELLE給人的觀感僅是廣告標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商品的標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本案申請商標註冊的圖樣,經搜尋Google後,LA VIE EST BELLE一詞就檢出數百萬筆資訊報導,包括電影、音樂宣傳使用,或日常生活照片、日誌記載,甚至還有我國人民作為部落格名稱。由此可見這已是習見習用的廣告標語或口號,不具有商標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商標圖樣中的法文LA VIE EST BELLE,不足以代表商品的識別性,因此,駁回該商標註冊定讞。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