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大陸新商標法禁止馳名商標用於廣告宣傳

根據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大陸2001年在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時參照國際慣例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並在其後兩三年間逐步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後來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加上政府部門沒有站出來澄清事實,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請馳名商標當作政績工程,更是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8.30.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從2014.5.1.起,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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