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將著作權人的權利與利用人的對著作使用做調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4條對著作權人的權力做限制,即所謂的著作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第65條也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需註明著作的出處,但是,著明出處後,即可無限制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了嗎?
將他人著作轉貼到網路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利用人如果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但是註明作者和出處是利用人在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依著作權法所須負擔的義務,而不是只要明示出處即屬於合理使用,而免除侵權責任。
是不是能主張合理使用,還是要看法官依第65條的原則予以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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