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UCC商標案定讞

日商ucc控股公司,認為台灣自行車業者彬富公司的UCC商標,與該公司的ucc商標相近似一案,歷經多年審理,最高法院終於判決日商ucc敗訴定讞。

本案在智慧財產法院即判決日商ucc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08/ucc.html),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又發回更審,更一審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決定(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09/ucc.html)。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判決,兩者商標雖接近,但商品型態差異很大,一家賣咖啡,另一家賣腳踏車商品,銷售管道也不同,且彬富是自行車界知名品牌,因此認定彬富的UCC商標不可能對日本ucc咖啡造成誤認或損害其商譽,而判日商ucc敗訴定讞。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即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原告係賣咖啡,被告賣自行車,二者商品在分類中即不同類,這本來就是一審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最後還是用同一理由做判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