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授權關係的終止

授權合約一定要有終止的時間,否則,沒有終止時間的契約,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它跟一般授權契約的差別在於:
商標授權為繼續性契約關係,約定授權期限的授權契約,於授權期限屆滿,授權關係即行終止。
如果沒有約定授權期限,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法律並無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因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除契約約定終止事由外,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始得行使。
也就是說,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契約終止事由,方能終止授權契約,如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商標權人如果只以存證信函做為終止系爭商標授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既未事前與被授權人取得終止契約之合意,亦未取得終止授權契約之法定或意定事由,在法院的判決上,認為該存證信函不生合法終止雙方商標使用授權契約之效力,雙方之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既未終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