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2013.1.1.實施的專利法中,已將專利的一案二請納入規範,2013.6.13.施行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又將一案兩請的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改為自發明公告之日消滅。此時,雖與中國大陸的規定同樣採權利接續制,但就其要件、程序等規定仍有所不同,以下就二岸專利法對一案二請的差異加以說明。
一、相同點
1.申請主體皆明定應為同一人。
2.申請時間必須同日,該同日係指申請日相同,並非優先權日。
3.申請標的皆必須針對相同創作,申請一發明一新型。
4.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於兩案皆聲明一案兩請。
5.先取得新型專利之權利狀態必須存續。我國規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定者,專利專責機關不會通知申請人擇一,發明案將不予專利,所謂當然消滅,不包括年費補繳期(6個月)內,中國大陸則規定先獲得的新型專利的法律狀態是權利尚未終止。
6.申請人選擇發明後,我國在2013.6.13.前的規定是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但,依2013.6.13.施行的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已改為自發明公告之日消滅,中國大陸則規定,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文字雖有不同,惟同樣採權利接續制。
二、相異點
1.對於選擇對象
我國規定:申請人可以選發明或新型,選發明,則新型專利消滅;選新型,則發明不予專利。
中國大陸規定:放棄對象為新型專利權,授權對象為發明專利,申請人不可以選新型,放棄發明。
2.有關新舊法適用過渡之問題
我國:新修正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即2013.6.13.)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
中國大陸:對於過渡案,不論申請人是否提交「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聲明」,只要在先獲得的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均允許申請人聲明放棄新型專利權獲得發明專利權。據了解採此做法,係因修法前已實際上承認一案兩請,故修法後繼續承認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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