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如何廢止GMP
近日接連爆發食品安全事件,立法院戮力從公的某大立委召開公聽會,認為GMP與CAS認證竟然都抽驗不出有問題的食品,明顯已經喪失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能力,智慧局應廢止出問題的GMP與CAS證明標章。
首先來看什麼是證明標章?
商標法第80條定義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第81條也規定申請資格,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第82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第4項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告時,應一併公告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
而證明標章的廢止,則在商標法第92條規定,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2.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3.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4.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5.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6.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7.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經濟部工業局於2000.7.1.取得GMP證明標章,其使用規範見: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SpecDownload?fname=701418367&version=CH。
根據所公布的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6條,申請食品GMP認證的工廠,應符合食品GMP認證體系細部作業程序及食品GMP認證體系查驗評定基準之規定,在作業程序中訂定的流程包括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合乎條件就會簽約授證,事後再定期追踪。以上都是標章權人的職責。
智慧局可不可如立委所說將該證明標章廢止呢?這就要看第92條囉,這件事顯然不符第1~5款,至於第6、7款,則智慧局要有證據顯示證明標章權人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或有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否則即使現在強行廢止,將來標章權人還是可以提行政訴訟來救濟的。如果當初發GMP標章的程序都依規定,後續也都按程序查核,則智慧局也沒有理由及權力可以逕行廢止該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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