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鴨從高雄游到基隆,愈來愈轟動,這二天的話題,已經完全集中在雙方的口水戰上了,至於黃色小鴨被侵害了什麼權利,好像沒人說的清楚,一下子說是專利,一下又說是商標,到底是什麼權呢?黃色小鴨沒有在台灣申請商標,它當然沒有商標權,但是,沒有商標權,不代表它沒有其他的權利。
有人說黃色小鴨早就出現在浴缸,所以沒有著作權,可是,大家再想想:如果把大鴨放在海裏,是沒人想過、做過的事,從整個場景來看,它所塑造的整個氛圍,是不是有某種程度的創作呢?
如果大黃鴨在海裏游不是創作,那麼,謝金燕在跨年時,騎著小摩托車在台上表演,是不是創作?我們也學她在台上這樣表演可以嗎?
如果霍夫曼沒有任何權利,我們的政府,從高雄到桃園到基隆,花了這麼多民脂民膏,所簽的授權合約,到底是授什麼權?我們直接做一隻小鴨放到海裏不就結了嗎?而且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Smart的看法
小鴨本身的創作性,誠如大家說的,以前浴缸就有了,但是,小鴨在海裏不動的那種整體意像的表達,是一種創作,應該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霍夫曼堅持不讓小鴨轉的原因吧。
就像清境的民宿,早就被人蓋在那裏,後勁溪也是早就被各方把它染成紅色,但是,當齊柏林把這個現象拍成看見台灣的影片後,誰會說這部片子沒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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