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但不是每個人都了解法律,知道要去註冊自己的商標,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人,可不可以再將該商標做為公司英文名稱或網域名稱?這三者的目的有所差異,商標是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公司名稱是表示營業主體,是商品/服務提供者,網域名稱則類似網路上的門牌,提供消費者找到特定網站。
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僅屬消極免責抗辯事由,而非屬得積極主張之權利,且商標法對於善意先使用也有限制,商標的擴大使用還是得小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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