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為落實對IP的保護,大多會採取邊境保護措施,以排除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進口或出口。我國也不例外,海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措施,其法源來自於商標法、著作權法、關稅法,並訂有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等,執行細節分述如下。
1.專利權
依據現行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提供進出口貨物資訊,由海關辦理。
2.商標權
海關對於商標權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依據商標法第72條,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進口人可提供兩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而依據商標法第75條,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時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查扣。
3.著作權
海關對於著作權之邊境措施亦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1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而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限時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反之,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而權利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以使海關持續其暫不放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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