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保護

報載國內某手機大廠高層涉及洩露營業秘密,遭公司主動報請檢調蒐證調查後收押禁見。公司的商層常常是公司各項規定的死角,因為很少有人會約束他們,所以,常常會是洩密的管道,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的要件有三: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其中保密措施是影響營業秘密是否存在最關鍵的因素,保密措施含蓋廣泛,包括:各項管理制度、文件標示...等規定,如果本案中查扣的資料上,並未加註機密等級,則很難證明係公司的營業秘密,即使大家都說那是機密。
至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除了民事賠償外,在新的營業秘密法中已有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又會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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