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第三人可否為異議案的參加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是,當甲對乙的商標提出異議後,丙可不可以請求加入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商標法雖然對商標異議案件之參加明文規定,惟智慧局受理、審查並對商標異議案件作出審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權益,並達行政程序一次性解決之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通知該第三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他人已繫屬之行政程序。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