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同名商標可否繼續使用

近日報載台南某鱔魚麵業主告他父親侵害商標權,這種親人間的商標訴訟案層出不窮,像花蓮的麻薯、鹿港的糕餅...,其中內幕外人
通常很難置喙,今天就來討論:如果有人來跟您說您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該怎麼辦?
由於我國的商標保護係採註冊保護,必須經過審查、註冊後才能獲得保護,但是,沒有規定商標未經註冊就不能使用,所以,您可以發現市面上很多的商標或店名,都是長期在使用,但不一定有去智慧局註冊。
未註冊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人不知道要去註冊,也可能是使用人還沒有品牌經營的概念,而未去註冊,商店的生意普通也就算了,一旦生意興隆時,很可能就會有同業跑去註冊,然後再要求原使用者高價買回或停止使用,像高雄旗津著名的海產店,就因此而改名。
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定要改名或停止使用嗎?其實在商標法第36條第3項已經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是可以繼續使用其商標的,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而且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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