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康可的商標爭議

愛之味公司以康可圖樣,於2009.3.5.申請註冊獲准登記,並指定使用在包括食用冰、醬油、漢堡、布丁、八寶粥、速食麵、麵條、水餃、酵母、家用嫩肉精等數10項產品。
美商仙妮蕾德發現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後,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而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仙妮蕾德的說法
1.該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商標,在我國取得4個商標註冊,愛之味的康可商標,使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相關商品時,會因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類似性,而造成混淆誤認。
2.該公司於全球有22間分公司,並有逾7,000家的零售據點,有多角化經營且廣為消費者所熟悉,該公司的康可商標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若准予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繼續使用,相關公眾有混淆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判斷兩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應就具體個案中,綜合參考如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
2.愛之味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種商品的註冊,與仙妮蕾德的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以兩商標圖樣的近似程度,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的確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被告就此部分所為異議不成立,應有違誤。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以相同理由駁回其訴願,亦於法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此部分為異議成立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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