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高科技廠商的研發團隊,常常面臨被競爭對手整批挖走的慘劇,造成競爭力受威脅,這次營業秘密法的修訂,也針對這個現象訂定了相關刑責,至於有沒有嚇阻力,就不知道了!
但是,人員的流動對企業來說,也算是一種常態,員工如果沒有從前公司竊取或攜帶任何營業秘密,而至競爭對手公司上班,並且於工作中自然分享其在前公司所累積之知識、技能之行為,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尚未有相關司法判決。
對於這種現象,美國有些州採用必然揭露理論(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即使在缺乏實際不當行為的證據下,法院仍可能裁定暫時禁止員工接受新雇主之特定職位。
原告主張必然揭露理論時,需承擔較重之舉證責任,除須滿足提出申請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要件之標準外,亦須證明下列各點:
1.資訊具價值性、財產性及機敏性,須採合理手段加以保存;
2.離職員工知曉部分營業秘密;
3.離職員工之新任職位對於營業秘密之運用將損害前雇主。
至於離職員工在新工作職位上能否運用原已掌握之營業秘密,各法院認定標準不一,但判斷標準不外乎以下幾點:
1.新舊雇主之產品或服務相似度
2.產業性質
3.營業秘密價值
4.員工或新雇主缺乏誠信(condor)
5.新雇主避免揭露作為
6.新舊雇主是否存在競爭關係
7.被告之新任職務範圍為何
8.原告能否明確指認特定營業秘密之暴露風險
9.營業秘密是否已遭濫用
10.是否已簽署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條款
11.新雇主是否具備防止使用他人營業秘密政策
12.是否能對新職位加以消毒過濾(sanit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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