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商標異議的法定期間計算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3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異議案如果在3個月內未審查結束,異議人或參加人在3個月後再提補充理由,是不是超過法定期限?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規範,乃適用於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而商標異議案件程序之開始與終結,係以異議人提起異議時為開始,至異議審定書送達當事人時為終結。
故在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期間,第三人均得參加已繫屬商標異議案件;再者,所參加之程序既屬已繫屬之商標異議案件,即非屬異議案之發動,自不受修正前商標法提出異議法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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