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在2005年間開始建立電子圖書館,將上百萬本的書掃描上傳在其電子圖書館中,供網友閱讀,美國作家協會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告訴。
2008年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就Google的書籍內容應開放到怎樣的搜索程度設下限制,並由Google支付US1.25億元到成立一個基金會,做為支付著作權作品的授權金。
美國法院於2013.11.做出判決,認為此項書本掃描計畫屬於合理使用,且稱該計畫提供了重大公眾利益,並駁回該協會提起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Google在2013.4.已經掃描超過3,000萬本書,本案被判未侵害著作權,相信以oogle的能力,將會有更多的書出現在網路上,Google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將書籍的點閱率轉換成著作權人的授權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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