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美國法院對勝訴方律師費的判決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於2009.3.6.向Pennsylvania西區地方法院控告Marvell製造的 Media Noise Processor(MNP)及Non-Linear Viterbi Detector(NLD)處理晶片侵害其US6,201,839及US6,438,180號專利。
2012.12.26.陪審團依據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代理律師提出MNP或NLD 晶片每片以US0.5元,由Marvell在全球自2003年以來的侵權產品的銷售量,核算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
2013.1.13.法官評定Marvell侵權成立及評決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但對於所要求律師費US1,720萬元,則於2013.6.26.予以駁回,須等CAFC上訴結果出來後再決定。
根據35 USC第285條,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判給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在本案中,地方法院認為:是否根據§285判支付律師費,法方法院應該須進行兩個步驟的查證工作:
1.法院必須確定勝訴方是否提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案件是例外情況(the case is exceptional)。
2.如果是特殊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判給合理的律師費。
而所謂可視為案件特殊情況有:故意侵權、欺詐或不正當的行為,在訴訟過程中無理取鬧或不合理的訴訟,或類似民事訴訟第11條違規行為:違反聯邦規則的不當行為、訴訟不端行為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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