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時有學員問到收藏家所收藏的畫作可否辦展覽展示?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看,首先是該畫作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畫作是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假設他購買的這些畫作都是其原件,因此,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收藏家買到的是什麼?畫作具有著作權與所有權,收藏家買到的是該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非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權,因此,這些畫作的著作權仍屬於實際創作的畫家所享有。
最後,再來看看開畫展是誰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美術著作之權利。可見,開畫展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57條也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據此,該收藏家係美術著作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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