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職務上著作的再利用

小強是程式設計師,在離職前將其在老東家所寫的程式都重製一份帶走,打算到新公司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首先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來看,電腦程式屬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接著要確定的是著作權人是誰。
小強在公司任職期間,依照公司的指示、規劃並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程式,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關職務上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
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係屬於公司的,小強在沒有獲得公司同意下,將所寫的程式重製後到新公司使用,乃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