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TVBS新聞台2015年為了製作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節目,用攝影機拍攝前懸掛於民進黨中央黨部,由知名攝影師宋隆泉紀錄解嚴前黨外運動,曾拍下民進黨18位創黨大老的合影,公開播送38秒,遭其控告侵害著作權,求償10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賠40萬。
Smart的看法
照片為一種攝影著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是,這件事是不是適用合理使用,則是另一種思考。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
以本案來看,TVBS要報導的是蔡英文的專訪,而當時她正在選總統,應該算是時事吧,在民進黨中央黨部的走廊上拍到掛在牆上的照片,應該也算是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吧,只是不知道是TVBS沒有做這樣的答辯還是法官不同意這樣的答辯?
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Amazon的自拍付款專利
當3G環境愈來愈成熟之際,行動商務已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而購物的安全也是愈來愈被重視。
為了解決密碼遭竊、輸入不易...等問題,Amazon申請了一個專利,將以自拍取代目前的密碼驗證,系統會要求使用者以相機或感測器自拍或拍攝影片,經臉部辨識驗證使用者身份,再要求使用者執行特定的動作或姿勢,像是眨眼、微笑或撇頭,就可以完成整個交易。
US9,202,105
Title :Image analysis for user authentication
Fiking Date : 2012.1.13.
Issue Date : 2012.12.1.
Abstract :
A user can be authenticated to any of a number of computing devices using an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hat recognizes the user and verifies that an actual human being is attempting to be authenticated,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ability of another person to spoof the authentication process. A model of a user can be generated and stored in the cloud, enabling that model to be synchronized across various devices. A user accessing one of these devices can have image information captured, which can be used with a facial recognition process, to recognize the user, and with a human verification process, to verify that the facial information corresponds to a human user. Various approaches such as visual analysis, three-dimensional imaging, and thermal imaging can be used to verify that the human user being recognized is interactive with the device.
為了解決密碼遭竊、輸入不易...等問題,Amazon申請了一個專利,將以自拍取代目前的密碼驗證,系統會要求使用者以相機或感測器自拍或拍攝影片,經臉部辨識驗證使用者身份,再要求使用者執行特定的動作或姿勢,像是眨眼、微笑或撇頭,就可以完成整個交易。
US9,202,105
Title :Image analysis for user authentication
Fiking Date : 2012.1.13.
Issue Date : 2012.12.1.
Abstract :
A user can be authenticated to any of a number of computing devices using an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hat recognizes the user and verifies that an actual human being is attempting to be authenticated,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ability of another person to spoof the authentication process. A model of a user can be generated and stored in the cloud, enabling that model to be synchronized across various devices. A user accessing one of these devices can have image information captured, which can be used with a facial recognition process, to recognize the user, and with a human verification process, to verify that the facial information corresponds to a human user. Various approaches such as visual analysis, three-dimensional imaging, and thermal imaging can be used to verify that the human user being recognized is interactive with the device.
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大陸將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試點
大陸知識產權局在2016.3.18.發布了關於報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範的通知,打算最近要選擇一批城市和園區,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範。
這個計畫預計要執行3年,包括了:1.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試點、示範及3.專利保險工作試點、示範共4類,必須要先執行過試點者才能申請示範。
參考網站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03/t20160318_1252681.html
這個計畫預計要執行3年,包括了:1.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試點、示範及3.專利保險工作試點、示範共4類,必須要先執行過試點者才能申請示範。
參考網站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03/t20160318_1252681.html
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大陸成立電商專利執法中心
電子商務雖然被講了快20年,近年來因為技術、環境的成熟,已經是水到渠成的階段,尤其是大陸的幾家大的業者都已成氣候。
猶記得去年某立委還在質詢阿里巴巴等業者來台申請專利,智慧局該怎麼因應,言猶在耳,大陸已經要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中心,對於這件事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業者又該怎麼因應呢?鏡頭過後,好像也沒有人會在意了。
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在浙江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浙江)中心,將通過建立全國各省知識產權執法主體與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之間的協作機制,有效解決電商專利侵權跨省執法痛點。
該中心的運作方式為:
1.將接收的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舉報投訴案件,分送至全國各有關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協助辦理,相應知識。
2.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於電子商務領域的案件,應在接到協助執行書後快速提供協助,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群體性的專利侵權案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
3.對於線上查實的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可由中心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商確認被請求人詳細信息,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知識產權局進行線下辦理,從源頭打擊專利侵權假冒行為。
參考網站:
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3/18/021070775.shtml
猶記得去年某立委還在質詢阿里巴巴等業者來台申請專利,智慧局該怎麼因應,言猶在耳,大陸已經要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中心,對於這件事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業者又該怎麼因應呢?鏡頭過後,好像也沒有人會在意了。
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在浙江成立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浙江)中心,將通過建立全國各省知識產權執法主體與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之間的協作機制,有效解決電商專利侵權跨省執法痛點。
該中心的運作方式為:
1.將接收的浙江省內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舉報投訴案件,分送至全國各有關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協助辦理,相應知識。
2.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於電子商務領域的案件,應在接到協助執行書後快速提供協助,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群體性的專利侵權案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
3.對於線上查實的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可由中心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商確認被請求人詳細信息,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知識產權局進行線下辦理,從源頭打擊專利侵權假冒行為。
參考網站:
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3/18/021070775.shtml
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專利的謬思
今天的輔導個案很好玩,想把他的技術用來當做創業的標的,跟我說他已經拿到專利,這本是美事一件。我問他技術是什麼?他說有專利所以不能講,這也很好,具有高度的保密警覺!
聊完了回去,我好奇的上網查了一下他的專利,從他跟我講的內容,挑了幾個可能的關鍵字去找,原來是個新型專利,再去看了一下他的技術報告,發現他的專利每個請求項都被委員用另一個專利認定為不具進步性。
我微笑的思考他的問題:
1.他以為專利不告訴別人,就沒人知道了,其實專利只要公告,大家都看的到。
2.他的專利根本不具專利要件,真要去主張不一定會勝訴,可是他自己卻不知道。
3.找代理人真的很重要,好的代理人雖然不一定能帶你上天堂,但,不好的代理人鐵定會讓你的專利變壁紙。
4.專利的常識真的很重要,沒有常識也沒關係,要找到好的顧問來問,最重要的是當顧問要跟你交換名片的時候,不要只收名片不給名片,這樣子顧問也只能透過網路讓你看到問題,希望你能看到。
聊完了回去,我好奇的上網查了一下他的專利,從他跟我講的內容,挑了幾個可能的關鍵字去找,原來是個新型專利,再去看了一下他的技術報告,發現他的專利每個請求項都被委員用另一個專利認定為不具進步性。
我微笑的思考他的問題:
1.他以為專利不告訴別人,就沒人知道了,其實專利只要公告,大家都看的到。
2.他的專利根本不具專利要件,真要去主張不一定會勝訴,可是他自己卻不知道。
3.找代理人真的很重要,好的代理人雖然不一定能帶你上天堂,但,不好的代理人鐵定會讓你的專利變壁紙。
4.專利的常識真的很重要,沒有常識也沒關係,要找到好的顧問來問,最重要的是當顧問要跟你交換名片的時候,不要只收名片不給名片,這樣子顧問也只能透過網路讓你看到問題,希望你能看到。
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拿到專利就可以不愁吃穿了嗎?
報載某藝人拿到專利,在其FB上po文表示一輩子不愁吃穿,在很多人幫他放鞭炮之際,有沒有人去想過:拿到專利真的可以一輩子不愁吃穿嗎?
我們不能否認藝人在藝術之外的能力,但是,對於專利的權利,還是要澄清幾件事: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以本案來說,他的申請日是2014.1.10.,所以,到了2034.1.10.他就沒有權利了,他的一輩子應該沒有那麼短吧!
2.藝人在這個專利裏的角色是發明人,而專利權人是他的公司,而這個公司的老板另有其人,它的董監事名單中也沒有該藝人,所以,藝人在這個專利中純粹只是發明人,並沒有專利權。
3.專利要有價值,就必須要能授權或以高價出售,如果只是貼在公司的專利牆上,是不會有收益的,要靠它吃穿一輩子可能很難。
4.這個專利看起來是用在行動裝置上的加密方法,資訊科技進步神速,這個專利的生命週期有多長,也是值得觀察的。
我們不能否認藝人在藝術之外的能力,但是,對於專利的權利,還是要澄清幾件事: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以本案來說,他的申請日是2014.1.10.,所以,到了2034.1.10.他就沒有權利了,他的一輩子應該沒有那麼短吧!
2.藝人在這個專利裏的角色是發明人,而專利權人是他的公司,而這個公司的老板另有其人,它的董監事名單中也沒有該藝人,所以,藝人在這個專利中純粹只是發明人,並沒有專利權。
3.專利要有價值,就必須要能授權或以高價出售,如果只是貼在公司的專利牆上,是不會有收益的,要靠它吃穿一輩子可能很難。
4.這個專利看起來是用在行動裝置上的加密方法,資訊科技進步神速,這個專利的生命週期有多長,也是值得觀察的。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Apple的耳機專利
當全台的新聞報導都聚焦在Apple的iPhone
7怎麼沒有耳機孔的時候,大家都沒發現,其實它的耳機孔不是沒有,而是可能用另一種方式存在著。
Apple在2011年就申請了一個專利,讓耳機線可以不再利用插孔的方式與手機連結,而是藉由磁性方式來連結,當耳機線與手機分開,手機就會自動變更成藍芽方式繼續作動,讓使用者能無縫接軌。
US9,277,309
Title : Detachable wireless listen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3.29.
Issue Date : 2016.3.1.
Abtract :
Broadly speaking, the embodiments described herein relate to a media apparatus that can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host device to provide an end user a pleasurable listening experience especially during periods of physical activity. In the described embodiments, the host device can take the form of a portable media player. In particular, the media apparatus can include a listening device.
Apple在2011年就申請了一個專利,讓耳機線可以不再利用插孔的方式與手機連結,而是藉由磁性方式來連結,當耳機線與手機分開,手機就會自動變更成藍芽方式繼續作動,讓使用者能無縫接軌。
US9,277,309
Title : Detachable wireless listen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3.29.
Issue Date : 2016.3.1.
Abtract :
Broadly speaking, the embodiments described herein relate to a media apparatus that can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host device to provide an end user a pleasurable listening experience especially during periods of physical activity. In the described embodiments, the host device can take the form of a portable media player. In particular, the media apparatus can include a listening device.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美國前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
IPWatchdog網站選出2015年前10名具代表性的美國專利公開案,包括:汽車領域4件、無人機1件、機器人1件、用於金融安全的情緒分析系統1件、無線充電方案1件、可穿戴裝置的低功耗通信1件、可提高作物產量和發電的溫室窗戶1件。被選上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有:
US 20150249280 Fuel Cell System to Power a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US 20150192428 Determining and displaying auto drive lanes in an autonomous vehicle
US 20150202970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ic vehicle induction coil alignment
US 20150049657 Apparatus, method, and system for low power wearable wireless devices
US 20150066764 Multi factor authentication rule-based intelligent bank cards
US 20140352762 Luminescent Electricity-Generating Window for Plant Growth
US 20140354229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US 20150051527 Brace system
US 20150032295 Visual localization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based on marker detection and processing
US 20150220916 Techniques for an in-vehicle electronic wallet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1/01/top-10-patent-applications-2015/id=64313/
US 20150249280 Fuel Cell System to Power a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US 20150192428 Determining and displaying auto drive lanes in an autonomous vehicle
US 20150202970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ic vehicle induction coil alignment
US 20150049657 Apparatus, method, and system for low power wearable wireless devices
US 20150066764 Multi factor authentication rule-based intelligent bank cards
US 20140352762 Luminescent Electricity-Generating Window for Plant Growth
US 20140354229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US 20150051527 Brace system
US 20150032295 Visual localization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based on marker detection and processing
US 20150220916 Techniques for an in-vehicle electronic wallet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1/01/top-10-patent-applications-2015/id=64313/
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電動自行車的專利侵害
捷安特2009.1.16.在大陸申請了一個電動摩托車的設計專利,2009.12.9.獲得專利。2014.12.發現千駿科技、法拉蒂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鑽石QQ電動自行車與其外觀十分近似,2014.12.24.提出侵權訴訟,除請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捷安特公司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公開銷毀侵權產品外,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崑山地方法院經由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外,亦需賠償捷安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從近年的訴訟案可以看出設計專利對於企業的創新還是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本案雖然只判賠6萬元RMB,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但是,還是有指標作用,至少可以看的到大陸對於專利的態度,從正面的角度看,至少有利於智慧財產這個產業的發展,同時,對發明人而言,至少也是一個保障。
崑山地方法院經由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外,亦需賠償捷安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從近年的訴訟案可以看出設計專利對於企業的創新還是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本案雖然只判賠6萬元RMB,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但是,還是有指標作用,至少可以看的到大陸對於專利的態度,從正面的角度看,至少有利於智慧財產這個產業的發展,同時,對發明人而言,至少也是一個保障。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Apple vs. Samsung的一團亂仗
Apple與Samsung的全球大戰,打了若干年迄今仍難分難解,就在2014.5.2.美國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要賠償US1.2億元後,又峰迴路轉,CAFC在2016.2.26.做出判決認為US5946647
claim9不侵權、US8046721 claim8請求項無效、US8074172
claim18請求項無效,看來這案不會這麼快結束了。
判決書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171.Opinion.2-24-2016.1.PDF
判決書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171.Opinion.2-24-2016.1.PDF
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效力
新型專利自從沒有實體審查之後,專利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但是,技術報告的比對結果為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是不是代表它就一定不會被舉發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原告主張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他的專利不應該被處分舉發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3.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
4.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專利權人、智慧局兩造及舉發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原告主張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他的專利不應該被處分舉發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3.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
4.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專利權人、智慧局兩造及舉發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EPO已公布專利檢索策略
EPO於2015.11.1.至2016.12.31.辦理試行計畫,就個案提供該局審查人員在審查時的檢索資訊,內容包括:審查人員檢索先前技術使用的資料庫、說明檢索範圍的分類號(例如IPC和/或CPC分類)、檢索時使用的關鍵字、任何其他取得相關先前技術的方法。
這些資訊也同時公布在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資料庫的“All Document”頁籤。
Smart的看法
一般發明人都不清楚專利審查委員是怎麼做專利檢索的,經由資訊的公開,我們可以了解到審查委員的做法,也許對於發明人在申請時,會有更好的策略。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3032395ecf4ba77c1257f1e00593a9b/$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415_en.pdf
這些資訊也同時公布在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資料庫的“All Document”頁籤。
Smart的看法
一般發明人都不清楚專利審查委員是怎麼做專利檢索的,經由資訊的公開,我們可以了解到審查委員的做法,也許對於發明人在申請時,會有更好的策略。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3032395ecf4ba77c1257f1e00593a9b/$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415_en.pdf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歐盟商標規則改革方案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5.12.24.公布修訂歐盟商標規則,將於2013.3.23.生效,除規範內部行政作業及與各成員國間關係外,也全面調降規費,並採按類計費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eu-trade-mark-regulation
參考網站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eu-trade-mark-regulation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原住民的創作專用權
某新科立委初試啼聲質詢提到:我國護照內頁印有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侵犯了創作專用權,認為原民會未盡責,這涉及了2個不同的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著作權。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的創作者是它的著作權人,在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外交部要用來放在護照上,當然要取得授權。
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要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那些是才是傳統智慧創作?在該條例第3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與著作權法非常大的不同是:這些創作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這點跟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要經過申請、認定之後才可能有創作專用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這個漁船的圖片未經申請、認定,那來的創作專用權?更妙的是,連他自己都說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以來,8年來連一件通過程序、完成註冊的案件都沒有,還真是個娛樂性十足的質詢!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的創作者是它的著作權人,在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外交部要用來放在護照上,當然要取得授權。
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要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那些是才是傳統智慧創作?在該條例第3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與著作權法非常大的不同是:這些創作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這點跟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要經過申請、認定之後才可能有創作專用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這個漁船的圖片未經申請、認定,那來的創作專用權?更妙的是,連他自己都說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以來,8年來連一件通過程序、完成註冊的案件都沒有,還真是個娛樂性十足的質詢!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智慧局於2016.2.15.公布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取代以前一直沒有發布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智慧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80441&ctNode=7127&mp=3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核准前的侵權救濟
專利在早期公開後即揭露技術內容,但還沒拿到專利權,對於侵權者日後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美國在Rosebud vs. Adobe一案中,地方法院認為:
1.侵權人在專利核准前即停止生產,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專利公告後的損害賠償。
2.對於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公開日起到公告日期間之侵權賠償,專利權人須實質告知被告系爭專利申請案存在的情形,而實質告知(actual notice)不是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而必須要給予明確及實際之知會。
巡迴上訴法院也認同地方法院的看法:
1.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就專利權人的專利做調查。
2.被告知道母專利不代表知道子專利正在申請的程序。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人如果日後要對正在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權利,在公開之後就要明確的讓侵權人知道專利在申請的事實,以免日後主張權利時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428.Opinion.2-5-2016.1.PDF
美國在Rosebud vs. Adobe一案中,地方法院認為:
1.侵權人在專利核准前即停止生產,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專利公告後的損害賠償。
2.對於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公開日起到公告日期間之侵權賠償,專利權人須實質告知被告系爭專利申請案存在的情形,而實質告知(actual notice)不是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而必須要給予明確及實際之知會。
巡迴上訴法院也認同地方法院的看法:
1.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就專利權人的專利做調查。
2.被告知道母專利不代表知道子專利正在申請的程序。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人如果日後要對正在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權利,在公開之後就要明確的讓侵權人知道專利在申請的事實,以免日後主張權利時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428.Opinion.2-5-2016.1.PDF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專利權利耗盡
印表機的墨水匣一直都是各廠的耗材,用過即丟,Lexmark提出了一個墨水匣回收計畫,讓消費者可以歸還用畢的空墨水匣,讓該公司填充後再販售,mbll
退還空墨水匣之消費者可以獲得20% 折扣來購買新填充之墨水匣。但是,這些填充墨水匣附帶有一次性使用(single use)及不得轉售(no
resale)的限制條款,消費者不得於使用完畢後自行填充再利用,也不可以將經原廠填充翻新之墨水匣轉售或轉讓給Lexmark以外之第三方回收使用。
Lexmark於2010.8.20.大手筆的控告了63家廠商,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Lexmark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限制條款)侵害其多項墨水匣相關專利技術,除Impression Products外之其餘被告皆與達成Lexmark和解。
2014.6.26.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定Lexmark系爭專利因其墨水匣產品之首次授權銷售情形而耗盡,並同意被告簡易判決聲請,判決Lexmark敗訴。
Lexmark上訴後,CAFC於2016.2.12.認為本案與高院判例不同,退回地院重新審判。
地方法院判決
引用高院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以及Mallinckrodt v. Medipart(976 F.2d 700, Fed. Cir. 1992)二判例,認為:
1.受專利所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情形,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銷售物品之美國境內專利權耗盡。
2.專利權人若對受專利保護物品之授權銷售情形訂立特定限制或保留條款,則可能導致該銷售物品不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受專利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在缺乏專利權人明確授權下,不構成授權購買人進口或於美國境內販售及使用前述物品構成侵權。
2.受專利所保護物品若於存在特定限制條款下進行販售,則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物品之專利權耗盡。專利權人可透過明確傳達(clearly communicated)販售或使用相關限制條款給下游零售商或購買人(若為專利權人自行販售受專利所保護物品,例如提供一次性使用」或不得轉售等顯明標示),或訂立合法(lawful)授權條款來限制被授權人,以保留後續侵權追訴權,而不使其專利權耗盡。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17.Opinion.2-10-2016.1.PDF
Lexmark於2010.8.20.大手筆的控告了63家廠商,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Lexmark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限制條款)侵害其多項墨水匣相關專利技術,除Impression Products外之其餘被告皆與達成Lexmark和解。
2014.6.26.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定Lexmark系爭專利因其墨水匣產品之首次授權銷售情形而耗盡,並同意被告簡易判決聲請,判決Lexmark敗訴。
Lexmark上訴後,CAFC於2016.2.12.認為本案與高院判例不同,退回地院重新審判。
地方法院判決
引用高院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以及Mallinckrodt v. Medipart(976 F.2d 700, Fed. Cir. 1992)二判例,認為:
1.受專利所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情形,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銷售物品之美國境內專利權耗盡。
2.專利權人若對受專利保護物品之授權銷售情形訂立特定限制或保留條款,則可能導致該銷售物品不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受專利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在缺乏專利權人明確授權下,不構成授權購買人進口或於美國境內販售及使用前述物品構成侵權。
2.受專利所保護物品若於存在特定限制條款下進行販售,則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物品之專利權耗盡。專利權人可透過明確傳達(clearly communicated)販售或使用相關限制條款給下游零售商或購買人(若為專利權人自行販售受專利所保護物品,例如提供一次性使用」或不得轉售等顯明標示),或訂立合法(lawful)授權條款來限制被授權人,以保留後續侵權追訴權,而不使其專利權耗盡。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17.Opinion.2-10-2016.1.PDF
2016年3月10日 星期四
聯發科成立子公司從事專利授權業務
聯發科的董事會2016.2.1.通過投資NT11億元成立子公司寰發,並處份466件專利、交易總金額約NT4.75億元給寰發,一方面管理內部的專利,另一方面未來也會開始擴展專利授權業務,向第三方收取權利金。
Smart的看法
將專利交由專門的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已經是大公司的策略,除了專業管理的目的外,其實最大的好處還是在未來的訴訟上,這個專門單位成了NPE,只有專利沒有產品,可以減少被告的風險。
Smart的看法
將專利交由專門的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已經是大公司的策略,除了專業管理的目的外,其實最大的好處還是在未來的訴訟上,這個專門單位成了NPE,只有專利沒有產品,可以減少被告的風險。
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仿冒品的刑事處罰僅及於直接故意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2000.11.17.申請註冊NUTEC及圖商標,三賦貿易有限公司自日商路太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輸入有NUTEC、INTERCEPTOR字樣之油品,且在PChome網路商店街陳列該油品及販賣,遭檢察官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亦判決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登記、使用商標的時間均早於上海國際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
2.路太克在台未取得商標權,不影響其在日本的商標使用。
3.路太克在日本使用商標於自己的產品並非仿冒行為,不會因該油品進入臺灣後,其上商標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變成仿冒品。
4.不能因為商標未國內註冊,而否認其在本國使用自己商標所製造之油品為真品之事實。
5.被告在攘到PChome的侵權通知就下架,沒有侵害商標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取得商標,故不能認定其產品為仿冒品。
2.上海國際之油品實物,除使用近似於路太克公司商標外,且使用NUTEC INTERNATIONAL LTD.英文字作為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文名稱,此之外觀與路太克公司之英文名稱 NUTEC Japan Co.Ltd名稱字首相同,與一般公司使用接近於公司中文名稱或使用音譯情形明顯不同。
3.上海國際所販售油品實物所載之條碼與日本條碼相同,其在臺灣早已取得系爭商標註冊,不使用自己公司名稱在所製油品上作為製造商之記載,另載明produced by NUTEC」,所售油品反使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自於日本路太克公司之嫌,其仿襲路太克公司商標明顯,並利用在臺灣先註冊系爭商標,欲以商標屬地主義而科以被告刑責,自有疑義。
4.三賦貿易自2005.10.受讓通仕公司及路太克公司在臺灣代理權後,長期以來其主觀上認所販售者為進口路太克公司商標之油品在臺灣販售,所使用之NUTEC 亦係路太克公司英文名稱,也未曾接到過上海國際的警告函,主觀上認其在網站上銷售者為其代理之路太克公司油品,尚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即明知要件,充其量僅為間接故意,然此不符合商標法第97條以處罰直接故意規定之要件。
Smart的看法
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商標的真品平行輸入不致構成商標侵害,不論該商標是否在國內註冊。
2.主張商標侵害,如果沒有事先發警告函,會被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主觀犯意,而不構成直接故意的要件。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登記、使用商標的時間均早於上海國際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
2.路太克在台未取得商標權,不影響其在日本的商標使用。
3.路太克在日本使用商標於自己的產品並非仿冒行為,不會因該油品進入臺灣後,其上商標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變成仿冒品。
4.不能因為商標未國內註冊,而否認其在本國使用自己商標所製造之油品為真品之事實。
5.被告在攘到PChome的侵權通知就下架,沒有侵害商標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路太克在日本取得商標,故不能認定其產品為仿冒品。
2.上海國際之油品實物,除使用近似於路太克公司商標外,且使用NUTEC INTERNATIONAL LTD.英文字作為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文名稱,此之外觀與路太克公司之英文名稱 NUTEC Japan Co.Ltd名稱字首相同,與一般公司使用接近於公司中文名稱或使用音譯情形明顯不同。
3.上海國際所販售油品實物所載之條碼與日本條碼相同,其在臺灣早已取得系爭商標註冊,不使用自己公司名稱在所製油品上作為製造商之記載,另載明produced by NUTEC」,所售油品反使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自於日本路太克公司之嫌,其仿襲路太克公司商標明顯,並利用在臺灣先註冊系爭商標,欲以商標屬地主義而科以被告刑責,自有疑義。
4.三賦貿易自2005.10.受讓通仕公司及路太克公司在臺灣代理權後,長期以來其主觀上認所販售者為進口路太克公司商標之油品在臺灣販售,所使用之NUTEC 亦係路太克公司英文名稱,也未曾接到過上海國際的警告函,主觀上認其在網站上銷售者為其代理之路太克公司油品,尚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即明知要件,充其量僅為間接故意,然此不符合商標法第97條以處罰直接故意規定之要件。
Smart的看法
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商標的真品平行輸入不致構成商標侵害,不論該商標是否在國內註冊。
2.主張商標侵害,如果沒有事先發警告函,會被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主觀犯意,而不構成直接故意的要件。
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技審官在訴訟中的角色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仿日、韓等國制度設置技術審查官,在訴訟過程中,協助法官處理案件有關之專業技術上爭點,但不直接參與裁判。技術審查官往往由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委員調任,於是就會發生自己當初審查核准的專利,在行政訴訟中,又是那個專利無效案中的技審官,讓專利權人有所微詞。
對於這種矛盾,智慧財產法院在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中,是這樣主張的:
1.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2.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3.由以上規定可見:技術審查官的職務內容係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依法參與訴訟程序,並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乃僅係法官輔助人的角色,即對於法官專業性欠缺問題予以提供輔助,且技術審查官所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承辦法官參考,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亦無拘束法官個案裁判之效力。
4.因此認定技術審查官對個案分別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各合議庭於個案審理之參考而已,尚無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對於這種矛盾,智慧財產法院在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中,是這樣主張的:
1.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2.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3.由以上規定可見:技術審查官的職務內容係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依法參與訴訟程序,並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乃僅係法官輔助人的角色,即對於法官專業性欠缺問題予以提供輔助,且技術審查官所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承辦法官參考,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亦無拘束法官個案裁判之效力。
4.因此認定技術審查官對個案分別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各合議庭於個案審理之參考而已,尚無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5大局的設計、商標論壇
USPTO、JPO、KIPO、OHIM、SIPO等5大局考量工業設計在全球及自己國內市場之價值,認知到促進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重要性,並希望透過共識及合作能達成提升工業設計體系之目標,在第4屆年會中討論到5大工業設計局(Industrial Design 5, ID5)新架構,透過增進註冊政策一致性」、「分類實務」、「提升交互操作程序架構」、「保護諸如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s)、動畫及新技術設計等新興設計」等議題,強化對於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合作,並致力建構嶄新工業設計架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hosts-inaugural-industrial-design-5-forum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hosts-inaugural-industrial-design-5-forum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2015年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為了指認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線上虛擬及實體市場,自2011年開始發布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報告(Out-of-Cycle Review of Notorious Market),該報告所列之市場清單主要係具代表性之全球仿冒與盜版市場,以及其侵權行為之規模對美國權利人有重大經濟損害。
2015年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重點如下:
1.近年來網路仿冒品銷售升高,並且相關營運服務增加,2015年網路仿冒品銷售額已較2014年成長15%。
2.2015年侵權之線上市場清單,主要架設於中國大陸、加拿大及歐洲地區(俄羅斯、烏克蘭、瑞士、荷蘭、法國及西班牙等國),該等網站係以物聯網、B2B、C2C 、B2C 及社交網站為媒介,從事各式侵權產品之散布及銷售,包括音樂、軟體、電子書、成衣、鞋類等。
3.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主要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阿根廷、印度、墨西哥及泰國等。
參考資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STR-2015-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Final.pdf
2015年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重點如下:
1.近年來網路仿冒品銷售升高,並且相關營運服務增加,2015年網路仿冒品銷售額已較2014年成長15%。
2.2015年侵權之線上市場清單,主要架設於中國大陸、加拿大及歐洲地區(俄羅斯、烏克蘭、瑞士、荷蘭、法國及西班牙等國),該等網站係以物聯網、B2B、C
3.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主要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阿根廷、印度、墨西哥及泰國等。
參考資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STR-2015-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Final.pdf
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Uber的競爭者
Uber的經營模式是不是合法?前一陣子吵了好久,共享經濟可能是未來的趨勢了,如果計程車業者或者管理機關,仍舊拘泥在舊的營運思維中,可能沒有辦法因應這些變局。
計程車業者如果只把競爭對手放在Uber上,可能無法面對日後的競爭,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來看,Facebook已經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案,未來當使用者在FB上回覆活動的邀請時,如果點選開車參加,系統就會自動詢問共乘訊息的對話框,讓參加者在系統上找尋共乘機會。至於不開車的參加者,系統也可以幫忙篩選可以共乘的機會。
公開專利
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160026936%22.PGNR.&OS=DN/20160026936&RS=DN/20160026936
計程車業者如果只把競爭對手放在Uber上,可能無法面對日後的競爭,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來看,Facebook已經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案,未來當使用者在FB上回覆活動的邀請時,如果點選開車參加,系統就會自動詢問共乘訊息的對話框,讓參加者在系統上找尋共乘機會。至於不開車的參加者,系統也可以幫忙篩選可以共乘的機會。
公開專利
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160026936%22.PGNR.&OS=DN/20160026936&RS=DN/20160026936
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商標的後天識別性
商標註冊的標的需要有識別性,但是,沒有識別性就一定不能註冊嗎?
日商高絲公司想把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註冊成商標,智慧局認為雪肌精的瓶身是業界常用的包裝容器形狀及顏色,不具有識別性,因此核駁其商標註冊案。
高絲公司則主張,根據市場調查,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辨識度高,且在台銷售成績多達百萬瓶、年銷售NT3億元,在日本、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都獲准註冊,因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判決高絲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與業界常用設計類似,難以認定有能區別其他商品的識別性,不過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商品大量廣告、銷售,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日商高絲公司想把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註冊成商標,智慧局認為雪肌精的瓶身是業界常用的包裝容器形狀及顏色,不具有識別性,因此核駁其商標註冊案。
高絲公司則主張,根據市場調查,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辨識度高,且在台銷售成績多達百萬瓶、年銷售NT3億元,在日本、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都獲准註冊,因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判決高絲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與業界常用設計類似,難以認定有能區別其他商品的識別性,不過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商品大量廣告、銷售,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Daikin開放專利授權
Daikin研發的R32環保冷媒,因為在減碳、延緩溫室效應的良好效果,自2015.9.起,無償提供93項製造與銷售R32空調機的專利技術,授權廠商免費使用。
Smart的看法
這是繼電動車相關技術後,又有業者願把自己的專利免費授權的案例,除了業者本身的社會責任外,透過專利免費授權,在技術的萌芽期可以儘快的擴張市場,提早讓產品/技術進入成長期,對業者的經營布局而言,也是件有利的事。
Smart的看法
這是繼電動車相關技術後,又有業者願把自己的專利免費授權的案例,除了業者本身的社會責任外,透過專利免費授權,在技術的萌芽期可以儘快的擴張市場,提早讓產品/技術進入成長期,對業者的經營布局而言,也是件有利的事。
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Google的折疊相機
在智慧型手機上市前,大家都用過折疊式手機,Google以這樣的概念,也提出了一個折疊式相機的設計專利(D747387)。
這個專利的名稱是照相機,目前還看不出來是不是含手機功能,但是,從專利的圖看來,真的是個梘機。
參考資料
http://qz.com/592586/google-appears-to-be-working-on-a-handheld-camera/
這個專利的名稱是照相機,目前還看不出來是不是含手機功能,但是,從專利的圖看來,真的是個梘機。
參考資料
http://qz.com/592586/google-appears-to-be-working-on-a-handheld-camera/
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漫畫的著作權
近年來國內只要做社區營造,就想到把日本有名的漫畫畫到牆上,也確實吸引了不少人流,卻往往會衍生出著作權侵權的議題,但大家好像還是樂此不疲。
七堵的鐵道公園也做了一個龍貓火車的彩繪列車,才展一天就因侵權疑慮停了,大家在網路世界活久了,習慣於免費的事物,漸漸忘了著作權這回事。
漫畫是一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自行彩繪,不管畫在那裏,就是一種重製的行為,彩繪可以運用自己週圍足以代表自己的事物做標的,一來可以廣告自己再來也沒有侵權問題。
七堵的鐵道公園也做了一個龍貓火車的彩繪列車,才展一天就因侵權疑慮停了,大家在網路世界活久了,習慣於免費的事物,漸漸忘了著作權這回事。
漫畫是一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自行彩繪,不管畫在那裏,就是一種重製的行為,彩繪可以運用自己週圍足以代表自己的事物做標的,一來可以廣告自己再來也沒有侵權問題。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企業在CES遭侵權查封
以往都是國內廠商在國際展覽中被告侵權的多,隨著大陸的堀起,他們也開始要面對這些問題了。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在2016年的CES展中,就有常州的First International Trade公司因展出的獨輪電子滑板,而被美國Future Motion公司指控侵犯專利,經過簡單開庭,就由法院派人當場查扣侵權的展品。
Smart的看法
國內廠商都想走進世界,參加展覽要非常小心自己的展品是否會侵權,否則在展場發生類似情形,再經過媒體放送,即使事後證明沒有侵害,但商譽的損失已無可挽回。
參考資料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01-07/u-s-marshals-raid-hoverboard-booth-at-ces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在2016年的CES展中,就有常州的First International Trade公司因展出的獨輪電子滑板,而被美國Future Motion公司指控侵犯專利,經過簡單開庭,就由法院派人當場查扣侵權的展品。
Smart的看法
國內廠商都想走進世界,參加展覽要非常小心自己的展品是否會侵權,否則在展場發生類似情形,再經過媒體放送,即使事後證明沒有侵害,但商譽的損失已無可挽回。
參考資料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01-07/u-s-marshals-raid-hoverboard-booth-at-ces
2016年2月22日 星期一
美國關稅法337條的要件
關稅法337條是賦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屬於進口侵害美國專利產物品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進行執法,以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人權益。所以,申訴人要提申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要有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行為,如一有效可執行之美國智慧財產受到侵害之事實。
2.有進口、為銷售目的而進口或進口後於美國境內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3.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article),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
至於要主張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申訴人必須要提出受美國專利保障產物品之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或正於美國境內建立之事實,ITC再根據經濟要件及技術要件進行分析。其中經濟要件必須滿足:對廠房施設或設備進行顯著投資、顯著勞務或資金投入或在系爭專利之開發應用上進行實質投資,包括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或智慧財產之授權活動。
1.要有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行為,如一有效可執行之美國智慧財產受到侵害之事實。
2.有進口、為銷售目的而進口或進口後於美國境內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3.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article),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
至於要主張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申訴人必須要提出受美國專利保障產物品之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或正於美國境內建立之事實,ITC再根據經濟要件及技術要件進行分析。其中經濟要件必須滿足:對廠房施設或設備進行顯著投資、顯著勞務或資金投入或在系爭專利之開發應用上進行實質投資,包括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或智慧財產之授權活動。
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Qualcomm與大陸手機簽訂授權
Qualcomm在歷經大陸反壟斷調查後,已陸續跟小米、北京天宇朗通、青島海爾、奇酷等公司簽訂3G/4G專利授權協議,授權這些公司在大陸生產與販售3G
WCDMA,包含EV-DO在內的CDMA2000等4G
LTE技術產品。
Smart的看法
Qualcomm在手機晶片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已久,為了大陸對他的反壟斷調查,使其在大陸的授權營收受到影響,現在重新再出發,有了更大的舞台,對競爭者而言,受到的威脅也相對更大了。
Smart的看法
Qualcomm在手機晶片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已久,為了大陸對他的反壟斷調查,使其在大陸的授權營收受到影響,現在重新再出發,有了更大的舞台,對競爭者而言,受到的威脅也相對更大了。
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計算
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商標法71條第3款規定: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但是,單價應該如何計算呢?是出廠價、批發價還是零售價呢?
小強以10元/個向A公司購買10K個N次貼,再以29.25元/個賣給B公司,B公司將N次貼售予7-11,以65元/個在門市銷售了866個,被商標權人發現,對小強提出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呢?是以7-11的售價還是小強的出貨價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係指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侵權商品之單價,若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予他人後,他人再行轉售予終端消費者,自不能以他人復行轉售之價格作為零售單價,計算損害賠償,因後續之轉售行為,已與侵害商標權之人無關,自不能令其負責。
2.查獲商品數量,係指被查獲時侵權商品之數量,並非以實際售出之數量為準,商標權侵害,並不以實際售出為必要,亦不應以實際上有無售出之不確定事實,作為決定損害賠償之依據。
3.因此,本案損害賠償應以小強被查獲的數量10K及零售價29.25元計算損害賠償,合計判賠292,500元。
小強以10元/個向A公司購買10K個N次貼,再以29.25元/個賣給B公司,B公司將N次貼售予7-11,以65元/個在門市銷售了866個,被商標權人發現,對小強提出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呢?是以7-11的售價還是小強的出貨價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係指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侵權商品之單價,若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予他人後,他人再行轉售予終端消費者,自不能以他人復行轉售之價格作為零售單價,計算損害賠償,因後續之轉售行為,已與侵害商標權之人無關,自不能令其負責。
2.查獲商品數量,係指被查獲時侵權商品之數量,並非以實際售出之數量為準,商標權侵害,並不以實際售出為必要,亦不應以實際上有無售出之不確定事實,作為決定損害賠償之依據。
3.因此,本案損害賠償應以小強被查獲的數量10K及零售價29.25元計算損害賠償,合計判賠292,500元。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誰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
法律的規範常常無法聚焦在具體的個案上,往往是用上位概念在談通案,弄的法條虛無縹緲,落到最後變成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地步。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誰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
法律的規範常常無法聚焦在具體的個案上,往往是用上位概念在談通案,弄的法條虛無縹緲,落到最後變成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地步。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EPO公布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報告
歐洲專利局(EPO)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自2009年起密切合作,就減緩氣候變化技術(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technologies,CCMTs)的申請趨勢進行了一系列的共同研究,2015.12.公布歐洲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專利和經濟數據的證據。
研究報告顯示:
1.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低碳發明由1995年的2%成長到6%,成長明顯高於其他技術。
2.歐洲的低碳發明產出占全球將近1/5,大多數的發明是屬於乾淨能源和運輸類,其次是建築。
3.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瑞典和西班牙等6國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即占全歐洲的85%,其中以德國最多。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5/201501208.html
研究報告顯示:
1.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低碳發明由1995年的2%成長到6%,成長明顯高於其他技術。
2.歐洲的低碳發明產出占全球將近1/5,大多數的發明是屬於乾淨能源和運輸類,其次是建築。
3.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瑞典和西班牙等6國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即占全歐洲的85%,其中以德國最多。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5/201501208.html
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台韓專利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
我國與韓國繼2015.7.1.實施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後,自2016.1.1.起正式實施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雙方可直接透過電子交換方式傳送與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人只要在先申請國家完成遞件後,如就同一發明內容向後申請國家提出申請時,只要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即完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程序,相關申請文件內容則由兩國專利專責機關間透過電子檔案交換方式取得,電子交換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目前是不收規費的。
專利申請人只要在先申請國家完成遞件後,如就同一發明內容向後申請國家提出申請時,只要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即完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程序,相關申請文件內容則由兩國專利專責機關間透過電子檔案交換方式取得,電子交換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目前是不收規費的。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網站照片的授權
報載台灣大哥大的myfone購物網站數月前販賣知名象印電子鍋,電鍋圖片卻未經原廠授權,被日本象印公司在台的台象公司發現,控告台灣大及其負責人蔡明興違反著作權法。
網友對此眾說紛芸,有人認為購物網賣的東西不跟原廠拿,要跟誰拿?台象是不想做生意才告。也有人認為控告銷售夥伴使用自己產品的照片的行為,太妙了!
其實大家討論的方向好像都偏了,網路購物當然要有照片,照片也應該是實物的照片,才不會有糾紛,但重點是照片從那裏來的?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如果myfone購物網是自己照的產品照,當然沒有問題,如果照片是從台象的網站上未經授權就取用,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這是網路行銷要特別注意的事。
網友對此眾說紛芸,有人認為購物網賣的東西不跟原廠拿,要跟誰拿?台象是不想做生意才告。也有人認為控告銷售夥伴使用自己產品的照片的行為,太妙了!
其實大家討論的方向好像都偏了,網路購物當然要有照片,照片也應該是實物的照片,才不會有糾紛,但重點是照片從那裏來的?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如果myfone購物網是自己照的產品照,當然沒有問題,如果照片是從台象的網站上未經授權就取用,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這是網路行銷要特別注意的事。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富蘭克林 vs. 富蘭德林
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Franklin/Templeton Distributors,
INS),控告台灣富蘭德林證券公司,故意取與其相近似的公司名,攀附該公司商標商譽,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商標侵害成立。
富蘭德林的說法
該公司是以Friendly(友善)的譯音,加上懸吊式橋樑吊臂為商標,意為連接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友善的橋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的人像商標不同,也非來自Franklin的譯音。該公司從未標榜是富蘭克林坦伯頓的關係企業,不會令客戶及投資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在2003年曾經名列美國財星雜誌全球一千大企業,排名419名市值US95.5億元的公司,且於2000年在台灣註冊商標,理財廣告或講座廣泛被平面和電視台報導,是一家商標廣為人知的公司。
2.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皆是Franklin的譯音,中文的字、音皆相近,認定富蘭德林侵害商標。
富蘭德林的說法
該公司是以Friendly(友善)的譯音,加上懸吊式橋樑吊臂為商標,意為連接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友善的橋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的人像商標不同,也非來自Franklin的譯音。該公司從未標榜是富蘭克林坦伯頓的關係企業,不會令客戶及投資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在2003年曾經名列美國財星雜誌全球一千大企業,排名419名市值US95.5億元的公司,且於2000年在台灣註冊商標,理財廣告或講座廣泛被平面和電視台報導,是一家商標廣為人知的公司。
2.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皆是Franklin的譯音,中文的字、音皆相近,認定富蘭德林侵害商標。
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澳洲推出Source IP商品化網站
澳洲智慧財產局為使澳洲企業可方便取用公共研究部門產出的智慧財產,2015.11.26.推出Source
IP,加強公費贊助研究人員和產業界之間的合作,提供了縮小研究與創新落差的機會。
Source IP是一個分享資訊和授權選擇的免費單一平臺,由澳洲40所大學的商品化/技術移轉處及澳洲核能科技組織(ANSTO)、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澳洲國防部國防科技集團(DST Group)及資訊與通訊研發機構(NICTA)負責維護。
Source IP網址
https://sourceip.ipaustralia.gov.au
Source IP是一個分享資訊和授權選擇的免費單一平臺,由澳洲40所大學的商品化/技術移轉處及澳洲核能科技組織(ANSTO)、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澳洲國防部國防科技集團(DST Group)及資訊與通訊研發機構(NICTA)負責維護。
Source IP網址
https://sourceip.ipaustralia.gov.au
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Apple與Ericsson和解
Apple原是Ericsson的專利授權用戶,但授權合約在2015.1.到期後,雙方續約的授權費用未達共識,Apple在2015.2.向美國德州法院控告Ericsson索取過高的專利費用,而Ericsson也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地方法院、德國、英國與荷蘭等地提告Apple侵權,要求支付專利授權金。
2015.12.21.雙方和解,同意終止彼此在全球的專利訴訟,並簽署7年的合作協議,同時將交叉授權彼此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範圍涵蓋與GSM、UMTG及LTE相關的標準,以及其他非SEPs的通信專利交叉授權,同時也將在多個技術領域上合作,包括:5G標準開發、既有無線網路與影片流量網路的最佳化等技術。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在以戰逼和,在這個案例中又再次獲得證實,當這2家大咖相互授權後,未來5G的技術如何發展,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2015.12.21.雙方和解,同意終止彼此在全球的專利訴訟,並簽署7年的合作協議,同時將交叉授權彼此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範圍涵蓋與GSM、UMTG及LTE相關的標準,以及其他非SEPs的通信專利交叉授權,同時也將在多個技術領域上合作,包括:5G標準開發、既有無線網路與影片流量網路的最佳化等技術。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在以戰逼和,在這個案例中又再次獲得證實,當這2家大咖相互授權後,未來5G的技術如何發展,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美國公布特定抗腐蝕鋼品調查結果
國商務部係於2015.6.3.對我國及中國大陸、印度、義大利、韓國等5個國家之特定抗腐蝕性鋼品進行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分別於2015.11.3.對做出無補貼的初判、2015.12.22.做出無傾銷的初判,其餘各國都被認為有傾銷差率。
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歐盟公告太陽能反規避調查結果
歐洲太陽能產業協會(EU
ProSun)向歐盟執委會提出控訴,指我國及馬來西亞廠商涉嫌將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違規轉運至歐盟,以規避歐盟針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所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在歐盟的反規避調查期間,我國共28家太陽能廠商依規定向歐盟執委會申請豁免調查,歐盟在2015.12.22.發出一般揭露文件(General Disclosure Document),初步認定我國計21家廠商為真正生產商,可豁免歐盟反規避稅,其餘7家廠商因已停產、無產製能力或未回復歐盟要求釐清之事項而未獲歐盟豁免,這些未獲歐盟豁免的之廠商,將會被歐盟課徵64.9%的反規避稅。
在歐盟的反規避調查期間,我國共28家太陽能廠商依規定向歐盟執委會申請豁免調查,歐盟在2015.12.22.發出一般揭露文件(General Disclosure Document),初步認定我國計21家廠商為真正生產商,可豁免歐盟反規避稅,其餘7家廠商因已停產、無產製能力或未回復歐盟要求釐清之事項而未獲歐盟豁免,這些未獲歐盟豁免的之廠商,將會被歐盟課徵64.9%的反規避稅。
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墨西哥對我鍍面鋼板展開反傾銷調查
墨西哥為我國第19大出口市場及在中南美洲第2大貿易夥伴,且內需市場廣大,經濟部已將其列為近年重點出口拓銷國家,2014年我國出口墨西哥達US19.84億元。
墨西哥發展工業暨貿易部國際貿易局頃決定接受該國業者Ternium Mexico, S.A. de C.V.公司及Tenigal, S. de R.L. de c.v.公司申請,針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鍍面鋼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我國在2013、2014年對墨輸出金額分別約為US1.6億元及1億元。
墨西哥發展工業暨貿易部國際貿易局頃決定接受該國業者Ternium Mexico, S.A. de C.V.公司及Tenigal, S. de R.L. de c.v.公司申請,針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鍍面鋼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我國在2013、2014年對墨輸出金額分別約為US1.6億元及1億元。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歐盟將推動新版資料保護法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5.12.15.宣布各成員國已就歐盟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之最終細節達成共識,待歐洲議會及28個成員國政府之最終批准,預計於2018年正式生效,取代現有的資料保護法,成為歐盟成員國實施的單一法令。
未來GDPR的適用範圍將涵蓋未以歐盟成員國為營業據點,然提供產品或服務給歐盟成員國居民、或於歐盟境內從事系統性監控等涉及敏感個人資料蒐集活動之境外公司企業。而且,個資也將擴大解釋為涵蓋可直接或間接過濾出特定對象資訊之資料類型。
參考網址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reform/index_en.htm
未來GDPR的適用範圍將涵蓋未以歐盟成員國為營業據點,然提供產品或服務給歐盟成員國居民、或於歐盟境內從事系統性監控等涉及敏感個人資料蒐集活動之境外公司企業。而且,個資也將擴大解釋為涵蓋可直接或間接過濾出特定對象資訊之資料類型。
參考網址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reform/index_en.htm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嗎?
報上有一個大標題:以後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但是,以後小學生都不能畫日月山川了嗎?
報上說有人拿獨體字申請專利,就像拿阿拉伯數字,或者英文字母,去申請多媒體專利一樣,我很好奇的去找了這個專利來看看,我不是專利權人的代言人,只想從專利的角度來看,是不是以後都不能畫山水了。
這個專利號是I449000,2012.3.23.申請、2014.8.11.公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專利的權利在申請專利範圍,不在這裏面的都不是他的權利。
這個專利的申請範圍只有8個權利項,其中1個獨立項、7個附屬項,只要不落入全要件、均等、逆均等...等要件,是不會侵權的。
在發明技術領域中已說明該發明是以多媒體方式學習漢字,從專利內容來看,也是在談多媒體的漢字學習方法。
專利的獨立項說它包含:
自複數漢字選取獨體字,以挑選該獨體字之其一者作為初始字源;
提供字源附加資訊與該初始字源產生關聯;
根據選取的該初始字源自該等漢字中以基於該初始字源為意符(用以表示字義),而後選擇相關音符(用以表示讀音)的複數偏旁漢字,且該初始字源係與該等偏旁漢字組合成形聲字;
繪製該初始字源與等偏旁漢字相關的圖像;
配置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以形成一腳本;以及
將該腳本結合一時間軸,以供該腳本根據該時間軸產生相對應的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而供漢字學習者自該初始字源延伸學習該等偏旁漢字。
從專利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都可以看出,這個專利是個多媒體技術,跟小學生能不能畫日月山川沒有什麼闗係!
報上說有人拿獨體字申請專利,就像拿阿拉伯數字,或者英文字母,去申請多媒體專利一樣,我很好奇的去找了這個專利來看看,我不是專利權人的代言人,只想從專利的角度來看,是不是以後都不能畫山水了。
這個專利號是I449000,2012.3.23.申請、2014.8.11.公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專利的權利在申請專利範圍,不在這裏面的都不是他的權利。
這個專利的申請範圍只有8個權利項,其中1個獨立項、7個附屬項,只要不落入全要件、均等、逆均等...等要件,是不會侵權的。
在發明技術領域中已說明該發明是以多媒體方式學習漢字,從專利內容來看,也是在談多媒體的漢字學習方法。
專利的獨立項說它包含:
自複數漢字選取獨體字,以挑選該獨體字之其一者作為初始字源;
提供字源附加資訊與該初始字源產生關聯;
根據選取的該初始字源自該等漢字中以基於該初始字源為意符(用以表示字義),而後選擇相關音符(用以表示讀音)的複數偏旁漢字,且該初始字源係與該等偏旁漢字組合成形聲字;
繪製該初始字源與等偏旁漢字相關的圖像;
配置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以形成一腳本;以及
將該腳本結合一時間軸,以供該腳本根據該時間軸產生相對應的該字源附加資訊、該初始字源、該等偏旁漢字與圖像,而供漢字學習者自該初始字源延伸學習該等偏旁漢字。
從專利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都可以看出,這個專利是個多媒體技術,跟小學生能不能畫日月山川沒有什麼闗係!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婚紗照的著作權是誰的
結婚總是件令人期待的人生大事,婚前拍婚紗也是新人的大事,但是,拍婚紗之前總是沒有想太多,等到拍完才發現不是所有的底片都可以拿回來,沒有選到的底片都不會給你,到底花了錢是不是可以把底片拿回來呢?
拍婚紗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為受聘人,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據消保官查核結果,幾乎所有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都沒有約定,因此,著作權屬業者,他不給新人是沒有問題的。
拍婚紗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為受聘人,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據消保官查核結果,幾乎所有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都沒有約定,因此,著作權屬業者,他不給新人是沒有問題的。
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Apple vs. Samsung第1案判決
Apple自2011.4.15.對Samsung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雙方的互訟就在全世界遍地開花,經過多年,第1個侵權訴訟(11-cv-01846)於2015.9.18.針對重審賠償金做出部分最後判決(Partial
Final
Judgement),確認Samsung須付給Apple賠償金US5.48億元,在Samsung上訴至CAFC要求聯席審理被駁回後,於2015.12.14.支付賠償金。
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Taipei商標爭議落幕
2009年稻江銀行更名為大台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即提起中文商標訴訟,認為台北富邦銀行中文商標,已有台北二字,易與大台北銀行中文商標,產生混淆。
中文商標三審定讞,大台北銀行敗訴後隨即被迫更名為瑞興銀行,但英文名字BANK OF TAIPEI仍被台北富邦銀行認為跟他的英文名字類似,於2014年再度提告,2015年初一審瑞興銀行又敗訴,二審期間雙方於2015.11.30.和解。
中文商標三審定讞,大台北銀行敗訴後隨即被迫更名為瑞興銀行,但英文名字BANK OF TAIPEI仍被台北富邦銀行認為跟他的英文名字類似,於2014年再度提告,2015年初一審瑞興銀行又敗訴,二審期間雙方於2015.11.30.和解。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美國打算推出DTSA
美國參議院在2015.12.2.舉行捍衛營業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5,
DTSA)聽證會,希望將營業秘密的民事保護層級提高至聯邦層次,讓主張權利的企業能夠直接透過聯邦法院提出片面扣押(ex parte
seizure)申請或民事訴訟,而不是逐一向州法院提訟。
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公平會處罰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經過多年的調查,並與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並協調調查行動,發現日本電容器業者自1980年代起,即持續藉召開數個多邊同業會議,及彼此間進行雙邊聯繫之方式,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
公平會於2015.12.9.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對7家鋁質電容器業者、3家鉭質電容器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公平會於2015.12.9.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對7家鋁質電容器業者、3家鉭質電容器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離職前可否將機密資料寄給自己
小強在某公司任業務專員,離職前共分5次將包括公司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由公務用電子信箱轉寄至個人的gmail、hotmail電子信箱,該公司乃請求小強給付違約金。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小強前後共5次自公司之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之電子郵件,其內容包括公司之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或為公司憑藉其銷售經驗之累積,而漸次依對於利潤之掌握及客戶購買意願,所形成之制價規則,或因公司持續對於業務拓展之努力,所累積之客戶來源等成果,自屬對於公司營運上有重大影響之資訊,而為公司無意公開之秘密,且皆涵攝於系爭保密合約書第1條關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中。
2.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雖尚未能證明係為第三人使用,但已屬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攜出為自己使用,且小強在公司已任職一段期間,僅在離職前有多次之轉寄行為,難認係為職務上之必要使用,故其辯稱係為方便工作之用,並不可採。
3.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訊自公務信箱轉寄至其私人信箱,並無正當理由,已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4條規定之行為。又透過前開電子郵件寄送之行為,留存完全相同之文件資料,即已該當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中複製之定義,自亦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之行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小強前後共5次自公司之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之電子郵件,其內容包括公司之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或為公司憑藉其銷售經驗之累積,而漸次依對於利潤之掌握及客戶購買意願,所形成之制價規則,或因公司持續對於業務拓展之努力,所累積之客戶來源等成果,自屬對於公司營運上有重大影響之資訊,而為公司無意公開之秘密,且皆涵攝於系爭保密合約書第1條關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中。
2.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雖尚未能證明係為第三人使用,但已屬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攜出為自己使用,且小強在公司已任職一段期間,僅在離職前有多次之轉寄行為,難認係為職務上之必要使用,故其辯稱係為方便工作之用,並不可採。
3.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訊自公務信箱轉寄至其私人信箱,並無正當理由,已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4條規定之行為。又透過前開電子郵件寄送之行為,留存完全相同之文件資料,即已該當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中複製之定義,自亦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之行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非專屬授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日商無限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商標授權給日商美途股份有限公司,新焦點麗車坊的業務將仿冒系爭商標的產品裝在他人車上,遭美途公司控告侵害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美途公司固主張系爭商標業經商標權人無限公司授權予其使用,並提出商標授權同意書為憑,惟依該商標授權同意書全文觀之,並無任何關於專屬授權之約定。
2.美途公司就系爭商標所取得之授權自為非專屬授權,美途公司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其業已取得系爭商標之專屬授權,自無從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請求,因此,判決美途公司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美途公司固主張系爭商標業經商標權人無限公司授權予其使用,並提出商標授權同意書為憑,惟依該商標授權同意書全文觀之,並無任何關於專屬授權之約定。
2.美途公司就系爭商標所取得之授權自為非專屬授權,美途公司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其業已取得系爭商標之專屬授權,自無從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請求,因此,判決美途公司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招標文件也會讓技術失去新穎性
某甲以電子權狀授權瀏覽系統與方法申請專利獲准,某乙則提出他參加新北市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及高雄市政府的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做為證據,提起舉發案。
智慧局認為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之內容,在參與該委外服務案招標時未對一般不特定人公開,故非屬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技術,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的公開技術,因此,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舉發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遂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
2.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而簽訂之書面採購契約,又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採購契約之附件,亦為書面契約之一部。
3.服務建議書及建議書重點說明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政府資訊之範疇,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4.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其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有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例如:清單、投標書,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就此部分亦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之商業秘密,自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保密範圍,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範圍,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公開。
5.因此,列在清單、投標書中的技術亦屬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故本案駁回專利權人的上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60號判決
智慧局認為標案的委外服務建議書、建議書重點說明等招標文件之內容,在參與該委外服務案招標時未對一般不特定人公開,故非屬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技術,電子權狀作業規畫書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的公開技術,因此,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舉發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遂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
2.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而簽訂之書面採購契約,又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採購契約之附件,亦為書面契約之一部。
3.服務建議書及建議書重點說明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政府資訊之範疇,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4.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其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有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例如:清單、投標書,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就此部分亦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之商業秘密,自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保密範圍,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範圍,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公開。
5.因此,列在清單、投標書中的技術亦屬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故本案駁回專利權人的上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60號判決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物聯網的SEP
物聯網涉及無線通訊收發器,但目前並沒有單一的無線通訊技術在物聯網的應用具有支配市場地位。不同的無線通訊技術如蜂巢式行動系統、衛星通訊、Z-Wave、Zigbee、Bluetooth或是新興通訊技術等將牽引著物聯網往不同的應用方向。
近幾年來為數不少的物聯網聯盟和國際性的團體開始思考SEP這個議題,包括以高通(Qualcomm)為首的AllSeen聯盟、英特爾(Intel)為首的OIC(Open Interconnect Consortia)以及長期發展標準的設定組織IEEE(P2413工作小組)及ETSI(oneM2M計畫)。
AllSeen聯盟
為了讓使用不同的作業系統和網路通訊協定的家用和商用設備,能有發現對方和彼此協調的方法,由高通、思科、松下和其他消費電子產品供應商所發起,聯盟開放源碼軟體框架AllJoyn是由高通公司開發基礎技術,目前已經有使用AllJoyn並且出貨的產品,而微軟也在最近的Windows 10內建了該軟體框架。
OIC協會
OIC協會成立目的是由技術領先公司定義連結性的需求,並且確保數十億的裝置間的互通性並且形成物聯網,支援的廠商包括英特爾、三星電子和戴爾等,惠普和聯想最近加入,目前大約有50個會員。
IEEE
P2413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目的並非是要取代現有的聯盟或組織團體,而是將從不同的物聯網平臺資訊轉化為通用的資料物件,為已經由產業團體所開發的物聯網規格規範成為一順暢的總體結構。
ETSI
由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與其他7個領導標準發展的組織(ARIB、ATIS、CCSA、TIA、TSDSI、TTA、TTC)支持組成oneM2M,其目的在於領導全球為機器對機器 (Machine to Machine,M2M)及IoT發展標準,oneM2M不限制現有的聯盟或技術,而是定義裝置間的保有互通性的界面標準。
近幾年來為數不少的物聯網聯盟和國際性的團體開始思考SEP這個議題,包括以高通(Qualcomm)為首的AllSeen聯盟、英特爾(Intel)為首的OIC(Open Interconnect Consortia)以及長期發展標準的設定組織IEEE(P2413工作小組)及ETSI(oneM2M計畫)。
AllSeen聯盟
為了讓使用不同的作業系統和網路通訊協定的家用和商用設備,能有發現對方和彼此協調的方法,由高通、思科、松下和其他消費電子產品供應商所發起,聯盟開放源碼軟體框架AllJoyn是由高通公司開發基礎技術,目前已經有使用AllJoyn並且出貨的產品,而微軟也在最近的Windows 10內建了該軟體框架。
OIC協會
OIC協會成立目的是由技術領先公司定義連結性的需求,並且確保數十億的裝置間的互通性並且形成物聯網,支援的廠商包括英特爾、三星電子和戴爾等,惠普和聯想最近加入,目前大約有50個會員。
IEEE
P2413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目的並非是要取代現有的聯盟或組織團體,而是將從不同的物聯網平臺資訊轉化為通用的資料物件,為已經由產業團體所開發的物聯網規格規範成為一順暢的總體結構。
ETSI
由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與其他7個領導標準發展的組織(ARIB、ATIS、CCSA、TIA、TSDSI、TTA、TTC)支持組成oneM2M,其目的在於領導全球為機器對機器 (Machine to Machine,M2M)及IoT發展標準,oneM2M不限制現有的聯盟或技術,而是定義裝置間的保有互通性的界面標準。
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歐美法院對SEP專利審判立場的差異
歐洲法院
1.SEP持有人在訴訟開始前即須通知被控侵權人,指明涉及的相關SEP如何受到侵害,並基於FRAND條款提供載明權利金及具體計算方法的書面授權要約。
2.被控侵權人要真誠地(in good faith)根據該領域之商業實務上的認知,認真地(diligently)回覆權利人要約,以書面形式提出根據FRAND條款之特定還價,並須迅速(promptly)且避免刻意或取巧地延遲。
3.法院並未對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提出特定要求,歐盟法院提示當事人可尋求獨立第三方以達成一致之權利金計算。
4.被控侵權人可以質疑及保留未來挑戰專利的權利。
美國法院
1.SEP持有人可毋須任何事先通知,即可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並要求禁制令救濟,但SEP持有人必須:
(1)證明侵權人已經使SEP持有人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2)金錢賠償不足以做為補償
(3)權衡自身和被控侵權人之間權益平衡的困難,核准禁制令是必要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此而受損。
2.在申請禁制令的SEP持有人的要求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之前不需要依FRAND條款做特別的還價;因此除非SEP持有人可以證明侵權方無法或不願依據FRAND條款進行談判,否則禁制令救濟一般是不利SEP持有人。
3.無論是SEP持有人或被控侵權人均可請求法院設定FRAND授權費率,法院則可適度修正Georgia-Pacific 因素來計算FRAND授權費。
4.被控侵權人可以對應侵權訴訟提出專利有效性或標準必要性的反訴。
1.SEP持有人在訴訟開始前即須通知被控侵權人,指明涉及的相關SEP如何受到侵害,並基於FRAND條款提供載明權利金及具體計算方法的書面授權要約。
2.被控侵權人要真誠地(in good faith)根據該領域之商業實務上的認知,認真地(diligently)回覆權利人要約,以書面形式提出根據FRAND條款之特定還價,並須迅速(promptly)且避免刻意或取巧地延遲。
3.法院並未對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提出特定要求,歐盟法院提示當事人可尋求獨立第三方以達成一致之權利金計算。
4.被控侵權人可以質疑及保留未來挑戰專利的權利。
美國法院
1.SEP持有人可毋須任何事先通知,即可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並要求禁制令救濟,但SEP持有人必須:
(1)證明侵權人已經使SEP持有人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2)金錢賠償不足以做為補償
(3)權衡自身和被控侵權人之間權益平衡的困難,核准禁制令是必要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此而受損。
2.在申請禁制令的SEP持有人的要求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之前不需要依FRAND條款做特別的還價;因此除非SEP持有人可以證明侵權方無法或不願依據FRAND條款進行談判,否則禁制令救濟一般是不利SEP持有人。
3.無論是SEP持有人或被控侵權人均可請求法院設定FRAND授權費率,法院則可適度修正Georgia-Pacific 因素來計算FRAND授權費。
4.被控侵權人可以對應侵權訴訟提出專利有效性或標準必要性的反訴。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WIPO公布2015年世界智財報告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5.11.11.公布2年一次的世界智慧財產調查報告,在這次的報告中未來可望促進未來經濟發展的3個前鋒技術(frontier
technologies)-3D列印、奈米技術和機器人。
日本、美國、德國、法國、英國及韓國歷年來在3D列印、奈米技術和機器人領域的專利申請量占75%以上。
在機器人方面日本公司的技術領先各國,排名前10大的申請人中,有8個來自日本,即Toyota、Honda、Nissan、Denso、Hitachi、Panasonic、Yaskawa及Sony,另2個公司是德國的Bosch和韓國的Samsung。
奈米技術專利申請最多的是美國公司,但排名第一的是韓國Samsung,前10大中有6個來自日本,即Nippon Steel、Toshiba、Canon、Hitachi、Panasonic及TDK,其餘為美國的IBM、加州大學及Hewlett Packard。
中國大陸在3D列印和機器人領域的申請量占全球1/4以上,是所有國家中比率最高的;在奈米技術方面,中國大陸申請人占全球近15%,是第3大申請國,與其他資深創新國家不同的是,中國大陸的大學和公立研究機構申請案所占比例相當高。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5/article_0015.html
日本、美國、德國、法國、英國及韓國歷年來在3D列印、奈米技術和機器人領域的專利申請量占75%以上。
在機器人方面日本公司的技術領先各國,排名前10大的申請人中,有8個來自日本,即Toyota、Honda、Nissan、Denso、Hitachi、Panasonic、Yaskawa及Sony,另2個公司是德國的Bosch和韓國的Samsung。
奈米技術專利申請最多的是美國公司,但排名第一的是韓國Samsung,前10大中有6個來自日本,即Nippon Steel、Toshiba、Canon、Hitachi、Panasonic及TDK,其餘為美國的IBM、加州大學及Hewlett Packard。
中國大陸在3D列印和機器人領域的申請量占全球1/4以上,是所有國家中比率最高的;在奈米技術方面,中國大陸申請人占全球近15%,是第3大申請國,與其他資深創新國家不同的是,中國大陸的大學和公立研究機構申請案所占比例相當高。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5/article_0015.html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勞基法修訂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一向是科技公司用以約束離職員工不到競爭公司任職的利器,當然,這也衍生出很多的爭議。
立法院2015.11.27.在勞基法修訂條文中正式加以規範,除了雙方要以書面約定內容外,競業禁止的時間也不能超過2年,同時,還要符合下列規範:
1.雇主要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能接觸營業祕密法中定義的營業祕密。
2.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3.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工作期間受領的給付。
4.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立法院2015.11.27.在勞基法修訂條文中正式加以規範,除了雙方要以書面約定內容外,競業禁止的時間也不能超過2年,同時,還要符合下列規範:
1.雇主要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能接觸營業祕密法中定義的營業祕密。
2.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3.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工作期間受領的給付。
4.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著作權也有不知者無罪嗎?
曾獲國際插畫獎的繪本作家張哲銘於2009.11.為金門縣政府完成浯島四月十二日迎城隍繪本,並付梓出版2500冊,雙方約定張男保有繪本的著作財產權,金門縣府文化局在不侵犯張男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擁有繪本5年著作權,包括再版及用於延伸活動。
金門縣府為推動迎城隍活動,要求金門酒廠在2010.5.活動前配合發行迎城隍紀念酒。金酒來不及設計瓶身瓷罈與外盒,委託負責製作罈身的金門陶瓷廠先找人設計,趕在縣府要求的期限前推出3公升裝、酒精濃度53%的紀念酒1萬8000罈,每罈1577元。
一審時地方法院認為金酒明知未獲張男授權仍擅自使用繪本圖樣,依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判金酒罰金30萬元,承辦女股長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2800多罈庫存紀念酒。
二審時高等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僅罰故意不罰過失,經查金陶委託的圖樣設計人接案前,兩度請教時任金門縣府文化局長李錫隆,均被告知發行紀念酒屬於很好的文化行銷,可參考張男繪本圖樣,設計人因而放心使用文化局提供的繪本圖檔。而且也確認金酒與女股長事前不了解這一段委外設計過程,以為都得到原作者授權,顯見不是故意侵權,改判金酒與女股長無罪免罰。
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決定讞。
金門縣府為推動迎城隍活動,要求金門酒廠在2010.5.活動前配合發行迎城隍紀念酒。金酒來不及設計瓶身瓷罈與外盒,委託負責製作罈身的金門陶瓷廠先找人設計,趕在縣府要求的期限前推出3公升裝、酒精濃度53%的紀念酒1萬8000罈,每罈1577元。
一審時地方法院認為金酒明知未獲張男授權仍擅自使用繪本圖樣,依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判金酒罰金30萬元,承辦女股長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2800多罈庫存紀念酒。
二審時高等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僅罰故意不罰過失,經查金陶委託的圖樣設計人接案前,兩度請教時任金門縣府文化局長李錫隆,均被告知發行紀念酒屬於很好的文化行銷,可參考張男繪本圖樣,設計人因而放心使用文化局提供的繪本圖檔。而且也確認金酒與女股長事前不了解這一段委外設計過程,以為都得到原作者授權,顯見不是故意侵權,改判金酒與女股長無罪免罰。
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決定讞。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委外設計的著作權
為保育石虎,南投縣政府請人設計Q版石虎寶寶,在集集鎮綠色隧道沿線設置警示標誌,事後卻將該圖授權給公路總局苗栗工務段使用,遭原設計控告侵害著作權。縣府回應,當初有付5萬元設計費給設計人,但未約定著作權誰屬。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看來,縣府的承辦人並不了解著作權法,以為付錢就有著作權了。著作權法規定委託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就屬創作人。
本案很明顯在當初委託時並未在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所以,這張圖的著作權屬於設計人應該是沒問題的,縣府授了一個自己沒有的權利給公路總局,現在得慢慢喬了。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看來,縣府的承辦人並不了解著作權法,以為付錢就有著作權了。著作權法規定委託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就屬創作人。
本案很明顯在當初委託時並未在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所以,這張圖的著作權屬於設計人應該是沒問題的,縣府授了一個自己沒有的權利給公路總局,現在得慢慢喬了。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Superdry vs. Superfly
1985年成立的DKH,以Superdry註冊商標並生產銷售男女外套、夾克、T恤、polo衫、男女內衣、泳衣,以及鞋靴等產品,在英國有近百家店面,在全球逾40個國家設設實體店面,並透過網路行銷101個國家,2005年在台灣註冊商標。
在五分埔專營各款設計潮T的勤美服飾店在2012年註冊的Superfly商標,DKH認為兩者都是八個英文字母,皆以S開頭、以y結尾,整體字形和讀音皆相近,易令消費者混淆,侵犯Superdry商標權,遂提起商標評定,經智慧局處分不成立,即提行政訴訟。
勤美服飾行的說法
該公司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專營各款設計潮T,T恤上加進字母設計是其特徵,Superfly沒有故意抄襲Superdry之意。從字意觀之,Super有超級的、極度的之意,fly是飛行,dry是乾燥,兩者意思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將Superdry與Superfly橫排比對,只有中間的dr與fl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確容易混淆。
2.Superdry於2010年到2012年在台北捷運車廂打廣告,在報紙媒體刊登廣告,且比較早註冊商標,屬消費者較熟悉的商標。
因此,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
在五分埔專營各款設計潮T的勤美服飾店在2012年註冊的Superfly商標,DKH認為兩者都是八個英文字母,皆以S開頭、以y結尾,整體字形和讀音皆相近,易令消費者混淆,侵犯Superdry商標權,遂提起商標評定,經智慧局處分不成立,即提行政訴訟。
勤美服飾行的說法
該公司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專營各款設計潮T,T恤上加進字母設計是其特徵,Superfly沒有故意抄襲Superdry之意。從字意觀之,Super有超級的、極度的之意,fly是飛行,dry是乾燥,兩者意思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將Superdry與Superfly橫排比對,只有中間的dr與fl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確容易混淆。
2.Superdry於2010年到2012年在台北捷運車廂打廣告,在報紙媒體刊登廣告,且比較早註冊商標,屬消費者較熟悉的商標。
因此,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
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Sanofi及AstraZeneca專利交互授權
法國的Sanofi及英國的AstraZeneca為降低新藥開發成本及分擔風險及結盟共享市場,2015.11.20.簽屬協議,雙方同意分享21萬種專利化合物,希望藉由彼此交換資料庫裡化合物專利,允許雙方針對更多較大且更多樣的小分子進行篩選,尋找可能的未來藥物。
參考網址
https://www.astrazeneca.com/our-company/media-centre/press-releases/2015/AstraZeneca-and-Sanofi-exchange-over-200000-chemical-compounds-20112015.html
參考網址
https://www.astrazeneca.com/our-company/media-centre/press-releases/2015/AstraZeneca-and-Sanofi-exchange-over-200000-chemical-compounds-20112015.html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CAFC認為ITC對網路傳輸數位資料行為不具管轄權
Align Technology公司於2012年向ITC指控從事相同類型業務之ClearCorrect
Operating公司及其巴基斯坦分公司侵害其齒列矯正維持裝置建構技術相關方法之多項專利。
ClearCorrect的商業模式
透過數位掃描方式重建病患原齒列分佈數位模型,並將該數位模型資料透過網路傳送給巴基斯坦分公司,由巴基斯坦分公司進行齒列調整模擬並建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數位模型,再將此數位模型資料回傳給美國公司,由美國公司依據前述資料,利用3D列印方式來建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模型,並據以設計製作供病患配戴之齒列矯正牙箍。
ITC的見解
ClearCorrect巴基斯坦分公司於海外實施並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部分方法項,故其回傳給美國公司之相關數位齒列模型資料構成違反關稅法337條(a)(1)(B)項所述之侵權物品,調查結果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cease-and-desist order),禁止ThearCorrect公司從事數位齒列模型資料傳輸相關活動。
CAFC的判決
CAFC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認為侵權物品的字面解釋明確的是指實體物品(material things)而未涵蓋\數位傳輸資料,所以,透過網路傳輸之數位資料,不屬於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
因此,於2015.11.10.推翻ITC調查決定,判決ITC不具管轄權,發回更審。
參考網址
http://pubapps2.usitc.gov/337external/3439
ClearCorrect的商業模式
透過數位掃描方式重建病患原齒列分佈數位模型,並將該數位模型資料透過網路傳送給巴基斯坦分公司,由巴基斯坦分公司進行齒列調整模擬並建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數位模型,再將此數位模型資料回傳給美國公司,由美國公司依據前述資料,利用3D列印方式來建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模型,並據以設計製作供病患配戴之齒列矯正牙箍。
ITC的見解
ClearCorrect巴基斯坦分公司於海外實施並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部分方法項,故其回傳給美國公司之相關數位齒列模型資料構成違反關稅法337條(a)(1)(B)項所述之侵權物品,調查結果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cease-and-desist order),禁止ThearCorrect公司從事數位齒列模型資料傳輸相關活動。
CAFC的判決
CAFC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認為侵權物品的字面解釋明確的是指實體物品(material things)而未涵蓋\數位傳輸資料,所以,透過網路傳輸之數位資料,不屬於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
因此,於2015.11.10.推翻ITC調查決定,判決ITC不具管轄權,發回更審。
參考網址
http://pubapps2.usitc.gov/337external/3439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南韓遭反壟斷調查
Qualcomm繼在大陸遭到反壟斷調查,並於2015.2.裁罰61億元RMB之後,2015.11.18.又被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指控部分專利授權行為涉及壟斷,要求高通修正專利授權模式,但並未提及可能的罰款金額。
參考網站
http://www.wsj.com/articles/qualcomm-says-south-korea-recommends-fine-for-alleged-antitrust-violations-1447820172
參考網站
http://www.wsj.com/articles/qualcomm-says-south-korea-recommends-fine-for-alleged-antitrust-violations-1447820172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美國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s)於2014年提案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於2015.4.獲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同時也廢除FRCP第84條規定的18號訴狀範式(Form
18)及其附件範例,自2015.12.1.正式生效。
未來原告須就訴訟標的提出充分且經法院初步接受之事實說明,以使其救濟陳述具表面合理性。所以,專利權人就必須要在訴狀中就提出更為充分之侵權事實陳述,才能具備表面合理性。例如就哪些系爭專利請求項受到侵害、哪些型號產品侵害前述請求項、這些產品如何侵害系爭請求項...等問題提出說明及分析。這樣一來,會對專利侵權訴訟造成什麼影響,就待我們繼續看下去!
未來原告須就訴訟標的提出充分且經法院初步接受之事實說明,以使其救濟陳述具表面合理性。所以,專利權人就必須要在訴狀中就提出更為充分之侵權事實陳述,才能具備表面合理性。例如就哪些系爭專利請求項受到侵害、哪些型號產品侵害前述請求項、這些產品如何侵害系爭請求項...等問題提出說明及分析。這樣一來,會對專利侵權訴訟造成什麼影響,就待我們繼續看下去!
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公開演出的授權
日本演歌流行天王細川貴志、演歌天王森進一分別在2013.4.、2014.7.受超藝媒體行銷公司邀請來台開演唱會,因為2人演唱的曲目,有數十首已被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超藝在事前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再授權問題,但沒談成,演唱會即如期進行,超藝因而被中華音樂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據報載被告在出庭時喊冤,質疑本人來唱不行嗎?
這個問題蠻好玩的,我們來看看本人唱自己的歌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日本藝人來台演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這點無庸致疑,問題在於著作權是誰的?
唱片公司幫藝人出唱片,著作財產權通常都在唱片公司,而公開演出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唱片公司把台灣的權利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依著作權法,唱片公司都不能在台灣行使其權利,所以,被告的質疑只能顯示其不懂著作權法,不然就是狡辯。
這個問題蠻好玩的,我們來看看本人唱自己的歌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日本藝人來台演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這點無庸致疑,問題在於著作權是誰的?
唱片公司幫藝人出唱片,著作財產權通常都在唱片公司,而公開演出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唱片公司把台灣的權利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依著作權法,唱片公司都不能在台灣行使其權利,所以,被告的質疑只能顯示其不懂著作權法,不然就是狡辯。
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KIPO與USPTO實施CSP計畫
美國一直都是全球最大的市場,而韓國公司又常常在美國碰上專利糾紛,為了避免持續發生類似情形,KIPO於2013年開始倡議CSP計畫(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Program),透過分享先前技術檢索結果,以加速兩局的審查過程,申請人只要在韓國和美國提出同一件專利申請即可請求參加,在審查之前分享先前技術檢索結果同時也強化了專利權的可靠性,並且加速審查以確保申請人及早取得專利。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Google收購專利的成果
Google在2015.4.27.推動專利購買計畫,透過Google開放平台向專利持有人購買專利,在開放的3週期間,就有成千上萬的專利投案,Google最後收購其中的28%專利,每件的收購價格在US3000~250000元間,平均的收購價為US150000元,47%的專利收購價格都在US10萬元以下。
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歐盟對8家光碟機廠處罰違反Antitrust
歐盟執委會2015.10.21.依據歐盟反托拉斯法,對台、日、韓、荷等8家光碟機製造商處以總金額達1.16億歐元罰鍰,受害者包括:Philips、光寶科技、飛利浦建興、Hitachi-LG
Data Storage、Toshiba 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Sony、Sony
Optiarc、廣明光電。
主要原因是這8家廠商於2004.6.至2008.11.間,對Dell及HP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相關採購標案採取圍標行為,彼此溝通各自意圖採取投標策略、分享採購標案得標結果,並分享其他關於用於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光碟敏感商業資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5-5885_en.htm
主要原因是這8家廠商於2004.6.至2008.11.間,對Dell及HP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相關採購標案採取圍標行為,彼此溝通各自意圖採取投標策略、分享採購標案得標結果,並分享其他關於用於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光碟敏感商業資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5-5885_en.htm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ITC可否對進口後的侵權物發禁制令
美國Mentalix公司進口並販售南韓Suprema公司指紋掃描器,但是,Suprema並未提供Mentalix使用指紋掃描器所需之應用軟體,而是提供應用軟體之開發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SDK)並協助Mentalix來研發相關應用軟體,以使指紋掃描器能在美國境內銷售使用。
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認為此舉侵害其US7,203,344號專利,遂向ITC提出專利侵權調查。
ITC初步調查
1.ITC於2011.6.發佈最終初步調查決定(Final Initiation Determination, FID),裁定本案系爭產品,在與Mentalix利用SDK套件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使用下,實施了系爭專利方法項之所有要件。
2.建議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以禁止其進口至美國,同時並就已進口至美國之系爭產品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以禁止Mentalix繼續供銷前述產品。
ITC複審結果
ITC委員會於2011.12.發佈複審結果,裁定被告Mentalix所開發應用軟體與系爭指紋掃描器結合並於美國境內使用之行為直接侵害系爭專利。
Suprema明知系爭專利存在,卻仍協助Mentalix改良其所開發軟體和系爭產品之相容性,行為亦構成誘引侵權,ITC委員會決定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
CAFC合議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a)(B)(i)項條文所述侵權物品具有時間性,是規範系爭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是否存在侵權,而非進口當事人是否意圖透過侵權方式來使用進口物品。
2.系爭產品於進口至美國期間,並未與Mentalix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而侵害系爭專利,故不符合關稅法337條所定義之侵權物品。
3.ITC委員會亦無權以被告Suprema從事方法專利之誘引侵權行為來發佈排除命令並禁止其產品進口。
CAFC聯席法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之侵害,就是專利法271條所說的直接、協助及引誘侵權。
2.無明確證據顯示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僅針對特定侵權類型之物品。
3.專利法271條規範侵權人之行為而非侵權物品本身。
4.關稅法337條中使用現在式來描述侵害,並未明確排除特定物品於進口美國以後之侵權行為,所以,引誘他人於進口後直接侵害某項專利之行為,亦應為侵害所涵蓋。
5.ITC有權就進口至美國後用於侵害某方法專利之物品發佈排除命令,即便該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及之前尚未存在侵權情形。
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認為此舉侵害其US7,203,344號專利,遂向ITC提出專利侵權調查。
ITC初步調查
1.ITC於2011.6.發佈最終初步調查決定(Final Initiation Determination, FID),裁定本案系爭產品,在與Mentalix利用SDK套件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使用下,實施了系爭專利方法項之所有要件。
2.建議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以禁止其進口至美國,同時並就已進口至美國之系爭產品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以禁止Mentalix繼續供銷前述產品。
ITC複審結果
ITC委員會於2011.12.發佈複審結果,裁定被告Mentalix所開發應用軟體與系爭指紋掃描器結合並於美國境內使用之行為直接侵害系爭專利。
Suprema明知系爭專利存在,卻仍協助Mentalix改良其所開發軟體和系爭產品之相容性,行為亦構成誘引侵權,ITC委員會決定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
CAFC合議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a)(B)(i)項條文所述侵權物品具有時間性,是規範系爭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是否存在侵權,而非進口當事人是否意圖透過侵權方式來使用進口物品。
2.系爭產品於進口至美國期間,並未與Mentalix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而侵害系爭專利,故不符合關稅法337條所定義之侵權物品。
3.ITC委員會亦無權以被告Suprema從事方法專利之誘引侵權行為來發佈排除命令並禁止其產品進口。
CAFC聯席法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之侵害,就是專利法271條所說的直接、協助及引誘侵權。
2.無明確證據顯示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僅針對特定侵權類型之物品。
3.專利法271條規範侵權人之行為而非侵權物品本身。
4.關稅法337條中使用現在式來描述侵害,並未明確排除特定物品於進口美國以後之侵權行為,所以,引誘他人於進口後直接侵害某項專利之行為,亦應為侵害所涵蓋。
5.ITC有權就進口至美國後用於侵害某方法專利之物品發佈排除命令,即便該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及之前尚未存在侵權情形。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Apple的訴訟危機
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會在2014.1.對Apple提出告訴,指控其侵犯了該基金會在1998年獲得的提高晶片效率的專利,陪審團於2015.10.13.認為Apple的A7、A8和A8X處理器侵犯US5781752號專利,未來Apple可能要面臨超過US8.6億元的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5/10/13/apple-found-infringed-on-university-of-wisconsin-cpu-patent-faces-862m-in-damages
資料來源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5/10/13/apple-found-infringed-on-university-of-wisconsin-cpu-patent-faces-862m-in-damages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課錄音的著作權
報載陳○○因缺錢花用,把補教老師上課的錄音檔製CD成後上網販售,被補習班發現後提告,最高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陳女6月徒刑,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權利懈怠原則可排除侵權救濟
SCA Hygiene Products與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都是美國成人身體失禁產品市場之競爭廠商,SCA於2003.10.就First所製造成人紙尿布產品涉嫌侵害其US6375646號短褲性尿布專利發出警告函,First
Quality於2003.11.提出回覆並主張該專利無效。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USPTO推出PatentsView
USPTO於2015.9.17.推出PatentsView的新專利資料視覺化平台,它是由USPTO、美國農業部(USDA)、科學暨創新政策中心、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Twin
Arch
Technologies和Periscopic公司於2012年共同建置。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
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課錄音的著作權
報載陳○○因缺錢花用,把補教老師上課的錄音檔製CD成後上網販售,被補習班發現後提告,最高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陳女6月徒刑,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權利懈怠原則可排除侵權救濟
SCA Hygiene Products與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都是美國成人身體失禁產品市場之競爭廠商,SCA於2003.10.就First所製造成人紙尿布產品涉嫌侵害其US6375646號短褲性尿布專利發出警告函,First
Quality於2003.11.提出回覆並主張該專利無效。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USPTO推出PatentsView
USPTO於2015.9.17.推出PatentsView的新專利資料視覺化平台,它是由USPTO、美國農業部(USDA)、科學暨創新政策中心、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Twin
Arch
Technologies和Periscopic公司於2012年共同建置。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CPC的新分類
CPC的Y02分類是2009年EPO和聯合國環境署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訂的1個分類,原來有5個分類,現在為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又增加了第6個次分類Y02W,目前共有6個次分類、900個分類號,超過220萬件專利。包括:
Y02E 能源
Y02C 温室氣體捕集
Y02T 交通運輸的減排技術
Y02B 建築物
Y02W 廢棄物
Y04S 智慧電網類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5B086CD84A41483C1257EC000352BF5/$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315_en.pdf
Y02E 能源
Y02C 温室氣體捕集
Y02T 交通運輸的減排技術
Y02B 建築物
Y02W 廢棄物
Y04S 智慧電網類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5B086CD84A41483C1257EC000352BF5/$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315_en.pdf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裝潢相似就侵權嗎
據報載,高雄某服飾專賣店店內的木質櫃架、黑色牆面加上麋鹿頭擺飾,昏暗冷色調幾乎和正牌的A&F一模一樣,記者訪問的律師認為:室內設計註冊成立體商標,那會觸犯商標權,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會侵犯著作權。
看來這個律師可能只講對了一半,A&F必須在台灣註冊立體商標,才有商標侵權的問題,至於著作權的侵害,要告的成還很難的,目前的要件只有實質相似,至於另一個要件接觸,要取得證據,高雄的業者有看過或到過A&F,才抄襲它的裝潢,是件非常困難的事。
看來這個律師可能只講對了一半,A&F必須在台灣註冊立體商標,才有商標侵權的問題,至於著作權的侵害,要告的成還很難的,目前的要件只有實質相似,至於另一個要件接觸,要取得證據,高雄的業者有看過或到過A&F,才抄襲它的裝潢,是件非常困難的事。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故宮文物授權,授的是什麼權
有學生看報上說故宮要把他收藏的文物,做異業授權,把收藏的文物跟書法,販賣權利給企業使用,讓歷史文物和生活用品結合在一起,大搶歷史商機。於是問我:這些文物有著作權還是商標權嗎?否則授的是什麼權?
難得有學生問這麼深奧的問題,我也認真的去找一下新聞,整篇看完,其實我也看不懂他是授什麼權。但是,學生的問題還是要回答。
上網查了一下,故宮的商標題含員工福利社共有46件商標,並沒有什麼快雪晴時帖之類的書法商標。再從著作權來看,這些古物即使有著作權也過了保護期限。
唯一可能的是故宮把這些文物拿出來,跟業者合作開發所謂的文創商品,因為這些商品的設計上,故宮也貢獻了他的智慧,同時又用合約把整個著作權約定到故宮身上,才可能有授權的事,如果是雙方共享著作權,故宮想授權給別人,共同著作權人還不一定願意增加市場上的敵人咧!
難得有學生問這麼深奧的問題,我也認真的去找一下新聞,整篇看完,其實我也看不懂他是授什麼權。但是,學生的問題還是要回答。
上網查了一下,故宮的商標題含員工福利社共有46件商標,並沒有什麼快雪晴時帖之類的書法商標。再從著作權來看,這些古物即使有著作權也過了保護期限。
唯一可能的是故宮把這些文物拿出來,跟業者合作開發所謂的文創商品,因為這些商品的設計上,故宮也貢獻了他的智慧,同時又用合約把整個著作權約定到故宮身上,才可能有授權的事,如果是雙方共享著作權,故宮想授權給別人,共同著作權人還不一定願意增加市場上的敵人咧!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ASUS授權Office
Microsoft繼與Smasung、LG、Sony等廠商簽訂合作協議後,也跟ASUS簽訂Office的授權協議,未來在ASUS的Android平台手機、平板裝置都會預載Office。
Smart的看法
手機的OS及應用軟體一直都是Apple及Google的天下,Microsoft始終打不進去,透過授權策略,讓它成為內建程式,也許是個好方法,但成效如何,還是要再持續觀察。
Smart的看法
手機的OS及應用軟體一直都是Apple及Google的天下,Microsoft始終打不進去,透過授權策略,讓它成為內建程式,也許是個好方法,但成效如何,還是要再持續觀察。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Samsung vs. Three Stars
繼Apple、Tesla...等公司在大陸碰到商標問題之後,Samsung也面臨相同狀況。
據報載,大陸有家做電梯的就叫三星,英文名字叫Three Stars,1986年在江蘇揚州成立、1998年註冊商標,而且商標也是藍色橢圓形。
韓國的Samsung分別在2006年、2009年、2012年都提出異議,但都沒有成功,就提出訴訟。
北京高等法院判決
1.THREE STARS是1998年即已註冊,而SAMSUNG雖然很知名,卻是在1999年才在大陸註冊商標,因此不存在侵權問題。
2.SAMSUNG不做電梯,而THREE STARS則從事電梯行業30多年,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雖然報紙的評論認為Samsung是輸在大陸的民族主義,但是,實際上這個判決還是合乎法律思維的。
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同名的商標以先申請者取得商標權,Three Stars在1998年就註冊,而1999年才註冊。
其次,商標在同類或近似類別中,才不能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的2個商標在不同類別申請,沒有混淆誤認的問題。Samsung敗訴應該是預料中的事。
據報載,大陸有家做電梯的就叫三星,英文名字叫Three Stars,1986年在江蘇揚州成立、1998年註冊商標,而且商標也是藍色橢圓形。
韓國的Samsung分別在2006年、2009年、2012年都提出異議,但都沒有成功,就提出訴訟。
北京高等法院判決
1.THREE STARS是1998年即已註冊,而SAMSUNG雖然很知名,卻是在1999年才在大陸註冊商標,因此不存在侵權問題。
2.SAMSUNG不做電梯,而THREE STARS則從事電梯行業30多年,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雖然報紙的評論認為Samsung是輸在大陸的民族主義,但是,實際上這個判決還是合乎法律思維的。
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同名的商標以先申請者取得商標權,Three Stars在1998年就註冊,而1999年才註冊。
其次,商標在同類或近似類別中,才不能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的2個商標在不同類別申請,沒有混淆誤認的問題。Samsung敗訴應該是預料中的事。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歐洲法決判決美歐Safe Harbor無效
2002.12.美國商業部跟歐盟簽訂避風港(Safe
harber)協議,允許在歐美均有業務的企業進行日常業務聯繫時,可不經個人授權而進行數據轉移,而未加入避風港的美國企業需要單獨從各個歐洲國家獲取授權。
2015.2.奧地利法律系學生施雷姆斯(Max Schrems)利用斯諾登(Edward Snowden)曝光的文件以及美國情報機關的活動來佐證指控Facebook涉嫌非法追蹤用戶資訊,也涉嫌為美國情報單位蒐集個資。
歐洲最高法院於2015.10.6.裁定,因恐無法充分保證維護歐洲個人資料,美國商業部與歐盟在2000年簽訂的避風港協議必須予以撤銷。
參考網站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10/06/eu-court-rejects-safe-harbor-endangering-online-business?int=a14709
2015.2.奧地利法律系學生施雷姆斯(Max Schrems)利用斯諾登(Edward Snowden)曝光的文件以及美國情報機關的活動來佐證指控Facebook涉嫌非法追蹤用戶資訊,也涉嫌為美國情報單位蒐集個資。
歐洲最高法院於2015.10.6.裁定,因恐無法充分保證維護歐洲個人資料,美國商業部與歐盟在2000年簽訂的避風港協議必須予以撤銷。
參考網站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10/06/eu-court-rejects-safe-harbor-endangering-online-business?int=a14709
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社群軟體上的著作權
社群軟體已經是目前大家不可一日或缺的溝通工具,一早起來就有問安的圖片、影片,不時還有孚朋友傳來不知真假的分享文,這些內容有沒有著作權呢?我們來看大陸的一個案例。
2014.12.1.上海市一業餘攝影師劉先生授權上海的一家微信公眾平臺在其發表的文章中使用其所拍攝的兩幅照片。2014.12.3.他發現另一微信公眾平臺僅對標題略作簡單修改後即轉載前述文章及照片,於是提出告訴,判決該公司賠償劉先生2,000元RMB,並分別在該微信公眾平臺和當地一家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
Smart的看法
圖片、影片、文章等,只要是自己創作的,都具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我們在使用這些軟體時都要特別小心!
2014.12.1.上海市一業餘攝影師劉先生授權上海的一家微信公眾平臺在其發表的文章中使用其所拍攝的兩幅照片。2014.12.3.他發現另一微信公眾平臺僅對標題略作簡單修改後即轉載前述文章及照片,於是提出告訴,判決該公司賠償劉先生2,000元RMB,並分別在該微信公眾平臺和當地一家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
Smart的看法
圖片、影片、文章等,只要是自己創作的,都具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我們在使用這些軟體時都要特別小心!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Google和解
Micrisift自2010年起對Motorola進行專利訴訟,Motorola被Google買走之後,訴訟的苦主變成Google。
2015.9.30.雙方同意終止智慧手機和電子遊戲系統的專利侵權糾紛,同時,也結束在美國及德國約20起訴訟。
當二大巨頭和解之後,到底是槍口一致對外,還另有打算,值得我們後續持續再關注。
參考網站
http://www.cnet.com/news/google-microsoft-settle-long-running-patent-feud/
2015.9.30.雙方同意終止智慧手機和電子遊戲系統的專利侵權糾紛,同時,也結束在美國及德國約20起訴訟。
當二大巨頭和解之後,到底是槍口一致對外,還另有打算,值得我們後續持續再關注。
參考網站
http://www.cnet.com/news/google-microsoft-settle-long-running-patent-feud/
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你的影片中的產品侵害了別人的專利
報載某藝人拍了一個廣告,裏面有把折傘擬似抄襲英國某設計公司的專利。這個新聞還蠻妙的!影片中拿了跟別人一樣的傘,就侵權嗎?
我不知道這把傘是不是真有專利,有沒有侵權,先要看這個技術有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如果沒有在我國申請專利,基於專利的屬地主義,這個當然就沒有侵害與否的問題了。
其次,我們也不知道他拍片的時候拿的是那一把傘,如果他拿的是那支有專利的傘,基於權利耗盡理論,當然也沒有侵害的問題。
最後,即使這把傘在國內有專利,如果代言廣告的傘用不同的技術達到相同的功能,也不一定是侵害專利。
我不知道這把傘是不是真有專利,有沒有侵權,先要看這個技術有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如果沒有在我國申請專利,基於專利的屬地主義,這個當然就沒有侵害與否的問題了。
其次,我們也不知道他拍片的時候拿的是那一把傘,如果他拿的是那支有專利的傘,基於權利耗盡理論,當然也沒有侵害的問題。
最後,即使這把傘在國內有專利,如果代言廣告的傘用不同的技術達到相同的功能,也不一定是侵害專利。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Boss的商標爭議
中保寶貝城公司以BabyBoss取得商標後,德商Hugo
Boss認為該公司是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用於該公司出品的衣帽鞋靴、皮件、鐘表、眼鏡和皮箱、提袋上,早為世界各國消費者所熟知。中保寶貝城公司卻以Boss為商標,是攀附Hugo
Boss的高知名度,有誤導混淆消費者之嫌,遂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後即提行政訴訟。
中保寶貝城公司的說法
BabyBoss字的上方有卡通人物,及正反面的B字母,色彩繽紛,卡通人物造型比BabyBoss大,與單一字體的Hugo Boss不同,不會有混淆效果。
智慧局的見解
2個商標雖然都有Boss但設計和字樣完全不同,因此異議不成立。
最高法院的判決
BabyBoss經營兒童的職業體驗館,讓小朋友體驗空姐、機師、太空人、披薩師傅、消防員等行業,與Hugo Boss的產品不同,且從整體看,兩者的商標完全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因此,判決Hugo Boss敗訴。
中保寶貝城公司的說法
BabyBoss字的上方有卡通人物,及正反面的B字母,色彩繽紛,卡通人物造型比BabyBoss大,與單一字體的Hugo Boss不同,不會有混淆效果。
智慧局的見解
2個商標雖然都有Boss但設計和字樣完全不同,因此異議不成立。
最高法院的判決
BabyBoss經營兒童的職業體驗館,讓小朋友體驗空姐、機師、太空人、披薩師傅、消防員等行業,與Hugo Boss的產品不同,且從整體看,兩者的商標完全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因此,判決Hugo Boss敗訴。
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書信的著作權
不管是情書或是騒擾信,書信有沒有著作權?尤其現在大家都習慣使用3C產品,一個好的文章,除了可以透過e-mail與好朋友分享外,也會經由FB、Line...等社群軟體分享,今天來看個案例。
高雄市一名女學大生,在一家書店看書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搭訕,對方將自己的e-mail帳號寫在一張小紙條,趁機丟入女大生的包包內。事後女大生發現後與對方連絡,並還公開雙方的郵件內容,男子不滿提告。法院認為男子的郵件內容都是自行撰寫,具有著作權,女方侵害男方的著作權,判她得賠償男子1.1萬元。
Smart的看法
e-mail的內容,如果是獨立創作、具有創作的精神,它就是一種語文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具有著作權。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即自行分享,即是侵害其散布權、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這是我們在分享過程中要特別小心的!
高雄市一名女學大生,在一家書店看書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搭訕,對方將自己的e-mail帳號寫在一張小紙條,趁機丟入女大生的包包內。事後女大生發現後與對方連絡,並還公開雙方的郵件內容,男子不滿提告。法院認為男子的郵件內容都是自行撰寫,具有著作權,女方侵害男方的著作權,判她得賠償男子1.1萬元。
Smart的看法
e-mail的內容,如果是獨立創作、具有創作的精神,它就是一種語文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具有著作權。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即自行分享,即是侵害其散布權、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這是我們在分享過程中要特別小心的!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山葉的商標之爭
基隆市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被控侵犯山葉機車的商標權,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需改名,並賠償15萬元。
山葉機車的說法
1.該公司創立於1955年迄今60年,山葉、YAMAHA 廣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且是國內機車大廠。
2.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明知上述事實,卻擅自使用YAMAHA及山葉招牌,從事機車銷售及維修,明顯是攀附該公司的著名商標,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錯認是該公司的下游維修廠商。
山葉企業社的說法
該社是在2009年以山葉發動機企業社加入台灣山葉販售及維修體系,由山葉公司提供機車販售,店面招牌字樣均由山葉公司授權使用,該社並派人參加山葉公司舉辦的機車維修技術研習班,獲台灣山葉總經理頒發F1優質技術服務店證書,顯見是經台灣山葉同意使用「山葉」為店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依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與台灣山葉的合約規定,合約在2012.6.1.終止後,不能再用山葉為公司名,山葉發動機企業社仍繼續使用至2104.9.1.,已侵犯山葉公司商標權2年並造成損失。
2.歇業不能作為不須改名的理由,因此,判決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敗訴,並賠償山葉公司15萬元。
山葉機車的說法
1.該公司創立於1955年迄今60年,山葉、YAMAHA 廣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且是國內機車大廠。
2.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明知上述事實,卻擅自使用YAMAHA及山葉招牌,從事機車銷售及維修,明顯是攀附該公司的著名商標,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錯認是該公司的下游維修廠商。
山葉企業社的說法
該社是在2009年以山葉發動機企業社加入台灣山葉販售及維修體系,由山葉公司提供機車販售,店面招牌字樣均由山葉公司授權使用,該社並派人參加山葉公司舉辦的機車維修技術研習班,獲台灣山葉總經理頒發F1優質技術服務店證書,顯見是經台灣山葉同意使用「山葉」為店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依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與台灣山葉的合約規定,合約在2012.6.1.終止後,不能再用山葉為公司名,山葉發動機企業社仍繼續使用至2104.9.1.,已侵犯山葉公司商標權2年並造成損失。
2.歇業不能作為不須改名的理由,因此,判決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敗訴,並賠償山葉公司15萬元。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加拿大對商標關鍵字廣告的判決
大家都體驗過Google的搜尋功力,所以,很多業者會把有名的商標或簡稱做為自己的關鍵字廣告的關鍵字,這到底有沒有違反商標法呢?來看看加拿大的這個判決吧。
溫哥華社區學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認為溫哥華職業學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購買VCC做為關鍵字廣告,當有使用者進行搜尋時,在搜尋結果的頁面上,溫哥華職業學院網頁資訊的排名將較其他人來的前面,這個行為侵害其於加拿大的註冊商標VCC的商標權,因此,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認為搜尋者的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是決定是否構成混淆的關鍵,當搜尋者藉由Google的搜尋結果,進入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時才形成第一印象。而本案被告溫哥華職業學院的網站內並沒有提及溫哥華社區學院,從其網站內容和學生應該親自上課的要求來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標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在2015.8.27.做出判決,認為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做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頁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competitors-trademarks-as-google-49091/
溫哥華社區學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認為溫哥華職業學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購買VCC做為關鍵字廣告,當有使用者進行搜尋時,在搜尋結果的頁面上,溫哥華職業學院網頁資訊的排名將較其他人來的前面,這個行為侵害其於加拿大的註冊商標VCC的商標權,因此,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認為搜尋者的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是決定是否構成混淆的關鍵,當搜尋者藉由Google的搜尋結果,進入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時才形成第一印象。而本案被告溫哥華職業學院的網站內並沒有提及溫哥華社區學院,從其網站內容和學生應該親自上課的要求來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標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在2015.8.27.做出判決,認為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做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頁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competitors-trademarks-as-google-49091/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Foxconn拍賣專利
企業申請專利的目的除了要保護自己的產品避免被侵權外,也有積極的戰略目的,但是,不是每一個專利最後都能產生效力,也有可能是階段性目標己達成,這些專利雖然失去戰場,但不代表它沒有價值,它還可以為企業貢獻最後的殘餘價值。
Foxconn與ICAP合作,預計在2015.11.19.於ICAP的平台上拍賣27項專利組合,包括:行動裝置、數位相機、液晶投影機及顯示器、醫療軟體、電池和充電器等。
ICAP是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專利經紀及拍賣的公司,透過語音和網路來搓合買賣雙方。專利權人僅需付US3,000或6,000元的專利上架費即可於ICAP進行專利標售或競標,透過ICAP的安全平台機制進行專利拍賣行為,媒合完成後,ICAP向買方收取佣金以售價10%,賣方也需付15%作為佣金。
參考網站:
http://icappatentbrokerage.com/foxconn-corporate-auction
Foxconn與ICAP合作,預計在2015.11.19.於ICAP的平台上拍賣27項專利組合,包括:行動裝置、數位相機、液晶投影機及顯示器、醫療軟體、電池和充電器等。
ICAP是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專利經紀及拍賣的公司,透過語音和網路來搓合買賣雙方。專利權人僅需付US3,000或6,000元的專利上架費即可於ICAP進行專利標售或競標,透過ICAP的安全平台機制進行專利拍賣行為,媒合完成後,ICAP向買方收取佣金以售價10%,賣方也需付15%作為佣金。
參考網站:
http://icappatentbrokerage.com/foxconn-corporate-auction
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競業禁止 vs. 營業秘密
很多公司都會以員工在職期間接觸營業秘密為由,要求簽訂競業禁止合約,員工為了工作不得不簽,但是,簽了又擔心未來換工作有問題,是不是每個員工都有競業禁止適用的問題呢?來看這個案例。
原告僱用被告擔任設計部工程師,並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離職後,至與原告有競業關係之公司任職,經原告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函到 7日內停止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條款之行為,但被告仍在該公司任職,因此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原告擁有一資料庫,有加工圖、成品圖、測試影片、技術手冊等,係累積多年經驗而成,且不斷更新,且被告亦自承原告明令禁止攜出該資料庫之資料,堪認該資訊非外人可知,且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為應受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
2.被告目陳:職務是製圖員。工作內容是修改圖面,從公司資料庫抓出來修改,因為客人的要求製作的東西不同,依照客人的尺寸修改,堪認被告的確有接觸原告營業秘密之機會。
3.系爭合約約定:「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告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其中關於限制被告從事之職業活動種類概念未定,禁止競業之區域亦未載明,且未區分勞工之工作內容,將凡與原告從事業務相同或類型者,一概列入限制,必造成勞工於離職後,無法憑其任職時所獲悉之知識經驗作為求職之利器,且無法預見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範圍,對離職勞工經濟生活之安排,已產生不公平之障礙,難認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之要求。
4.競業禁止條款係就勞工之就業自由予以限制,雇主不能平白限制勞工利用其習得之專業知識技能以謀求新職,若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本有刑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民、刑事責任以資處罰,雇主非不受法令保護,是衡酌勞雇雙方利益,若雇主認有另定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而該競業禁止條款又為合理、適當,雖非法所不許,然仍須提供代償措施,以平衡兼顧勞工之權益。
5.系爭合約約定:「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顯見原告所提供之代償措施限於被告無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並非於競業禁止期間全數予以補償,且補償之數額以最低基本薪資為限,與被告二人原基本薪資 3萬元相較,顯無法維持被告原有之生活水準,其對於被告因競業禁止而屈就陌生領域之薪資減損補償,復隻字未提,此種補償方式無異迫使被告只能屈就低薪或領取最低基本薪資,將使被告承受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應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自始當然無效。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Smart的看法
競業禁止合約一直都是公司用來限制員工離職工作的手段,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但法院也有其判斷的標準,本案中,法官認為競業禁止約定有4要件
1.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
2.受僱人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營業秘密
3.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明確,且不逾合理範疇
4.需有填補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這是未來企業在訂定競業禁止合約時,應注意的。
原告僱用被告擔任設計部工程師,並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離職後,至與原告有競業關係之公司任職,經原告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函到 7日內停止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條款之行為,但被告仍在該公司任職,因此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原告擁有一資料庫,有加工圖、成品圖、測試影片、技術手冊等,係累積多年經驗而成,且不斷更新,且被告亦自承原告明令禁止攜出該資料庫之資料,堪認該資訊非外人可知,且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為應受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
2.被告目陳:職務是製圖員。工作內容是修改圖面,從公司資料庫抓出來修改,因為客人的要求製作的東西不同,依照客人的尺寸修改,堪認被告的確有接觸原告營業秘密之機會。
3.系爭合約約定:「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告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其中關於限制被告從事之職業活動種類概念未定,禁止競業之區域亦未載明,且未區分勞工之工作內容,將凡與原告從事業務相同或類型者,一概列入限制,必造成勞工於離職後,無法憑其任職時所獲悉之知識經驗作為求職之利器,且無法預見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範圍,對離職勞工經濟生活之安排,已產生不公平之障礙,難認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之要求。
4.競業禁止條款係就勞工之就業自由予以限制,雇主不能平白限制勞工利用其習得之專業知識技能以謀求新職,若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本有刑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民、刑事責任以資處罰,雇主非不受法令保護,是衡酌勞雇雙方利益,若雇主認有另定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而該競業禁止條款又為合理、適當,雖非法所不許,然仍須提供代償措施,以平衡兼顧勞工之權益。
5.系爭合約約定:「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顯見原告所提供之代償措施限於被告無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並非於競業禁止期間全數予以補償,且補償之數額以最低基本薪資為限,與被告二人原基本薪資 3萬元相較,顯無法維持被告原有之生活水準,其對於被告因競業禁止而屈就陌生領域之薪資減損補償,復隻字未提,此種補償方式無異迫使被告只能屈就低薪或領取最低基本薪資,將使被告承受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應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自始當然無效。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Smart的看法
競業禁止合約一直都是公司用來限制員工離職工作的手段,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但法院也有其判斷的標準,本案中,法官認為競業禁止約定有4要件
1.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
2.受僱人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營業秘密
3.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明確,且不逾合理範疇
4.需有填補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這是未來企業在訂定競業禁止合約時,應注意的。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Google圖書搜尋計畫的爭議
Google於2004.12.對外宣布他們將與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以及紐約公共圖書館等,合作建構圖書館館藏的數位資料庫,預計於10年間將1,500萬本書籍數位化,透過Google
Books,使用者能夠以關鍵字查詢書籍的內容、摘錄,或進一步下載列印,甚至連結到書商及圖書館的網站,而且不會嵌入任何廣告。
計畫一提出來,立刻引發廣大爭議,雖然Google以合理使用為其重製行為作抗辯,但是,2005年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聯合其中3名作者對Google提起訴訟,指控其大規模地侵害著作權,且沒有合理補償權利受損的作者及出版商。
本案最後爭點變成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
1.促進藝術與科學發展。Google Books成為無價的研究工具,使學生、教師、圖書館員與任何使用者更有效在上千萬的藏書中尋覓需用的書籍。
2.對作者的權利維持尊重,且沒有對權利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3.保存書籍,特別為被遺落在圖書館角落的老舊書籍與絕版書籍注入嶄新的生命。
4.「閱讀障礙者」、「偏遠地區」以及「書商往昔無法提供服務的族群」如今得以透過網路接觸掃描的著作。
5.為著作人與出版商創造新的讀者及收入來源。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為Google Books提供了下列幾項公共利益,使整個社會都受益,並且達到高度的轉化性使用,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一致,因而成立合理使用。
計畫一提出來,立刻引發廣大爭議,雖然Google以合理使用為其重製行為作抗辯,但是,2005年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聯合其中3名作者對Google提起訴訟,指控其大規模地侵害著作權,且沒有合理補償權利受損的作者及出版商。
本案最後爭點變成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
1.促進藝術與科學發展。Google Books成為無價的研究工具,使學生、教師、圖書館員與任何使用者更有效在上千萬的藏書中尋覓需用的書籍。
2.對作者的權利維持尊重,且沒有對權利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3.保存書籍,特別為被遺落在圖書館角落的老舊書籍與絕版書籍注入嶄新的生命。
4.「閱讀障礙者」、「偏遠地區」以及「書商往昔無法提供服務的族群」如今得以透過網路接觸掃描的著作。
5.為著作人與出版商創造新的讀者及收入來源。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為Google Books提供了下列幾項公共利益,使整個社會都受益,並且達到高度的轉化性使用,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一致,因而成立合理使用。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義大利簽署反仿冒諒解備忘錄
根據義大利的統計研究機構Censis調查顯示,電子商務在義國正以每年20%的速度成長,高於歐洲平均的18%,其中仿冒品的營業額更高達65億歐元,除損失約10.5萬份工作機會,國庫更短收自整個生產與銷售階段所產生約達53億歐元的稅金。
為杜絕假冒義國製造之產品在電子商務(E-commerce)平台販賣日益氾濫,並保護真正「義國製產品」在網路銷售的品質聲譽,義大利經濟發展部2015.7.14.公告,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次長兼國家反仿冒委員會(CNAC),聯合義國反仿冒聯盟(Indicam),及集結超過500家電子商務營運商的電子商務聯盟(Il Consorzio Netcomm)共同簽署義大利圖章(Carta Italia)的協定,自2015.9.起全面實施。
反仿冒措施包括所有參與Netcomm的網購營運商需移除目前網站上的仿冒品銷售,除需向各類消費者協會舉報外,並立即吊銷仿冒品賣家的平台帳號。此外,營運商需負責對在其平台販賣的產品/服務做來源驗證,須先經Netcomm確認其原產地、商標、專利、設計等皆出自原廠,發給由該聯盟授權的信譽標章(trust mark)後,始能上架。
為杜絕假冒義國製造之產品在電子商務(E-commerce)平台販賣日益氾濫,並保護真正「義國製產品」在網路銷售的品質聲譽,義大利經濟發展部2015.7.14.公告,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次長兼國家反仿冒委員會(CNAC),聯合義國反仿冒聯盟(Indicam),及集結超過500家電子商務營運商的電子商務聯盟(Il Consorzio Netcomm)共同簽署義大利圖章(Carta Italia)的協定,自2015.9.起全面實施。
反仿冒措施包括所有參與Netcomm的網購營運商需移除目前網站上的仿冒品銷售,除需向各類消費者協會舉報外,並立即吊銷仿冒品賣家的平台帳號。此外,營運商需負責對在其平台販賣的產品/服務做來源驗證,須先經Netcomm確認其原產地、商標、專利、設計等皆出自原廠,發給由該聯盟授權的信譽標章(trust mark)後,始能上架。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JPO啟用FOPISER
JPO自2015.8.7.起啟用FOPISER (Foreign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系統,可用日文檢索,而且免費提供外國專利資料檢索服務,使用者可查找在J-PlatPat系統不易檢索到的外國專利資料,可以用分類號和英文關鍵字檢索,並有英-日機器翻譯。
網址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5/0806_02.html
網址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5/0806_02.html
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EPO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
人類對於能源浩劫與地球環境、氣候變遷的省思,促成了再生能源技術的萌芽,為強化全球產業對於再生能源技術的認知與掌握,EPO與國際再生能源機構(The
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IRENA)在2015.7.共同催生了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Patents in
Renewable Energy platform,
INSPIRE)。
INSPIRE平台由「專利」與「技術標準」兩大核心功能組成,收錄了包含多達200百萬份專利文獻及近400份國際標準;不僅如此,平台內也提供的再生能源相關「網路連結」資源,讓民眾可快速接觸再生能源專利、技術標準制訂機構及其建置的查詢資料庫;同時,並透過IRENA論壇的串連,讓民眾達到互惠交流,請益再生能源領域專家的功效,豐富INSPIRE平台的服務資訊與內容。
平台網址
http://inspire.irena.org/Pages/default.aspx
INSPIRE平台由「專利」與「技術標準」兩大核心功能組成,收錄了包含多達200百萬份專利文獻及近400份國際標準;不僅如此,平台內也提供的再生能源相關「網路連結」資源,讓民眾可快速接觸再生能源專利、技術標準制訂機構及其建置的查詢資料庫;同時,並透過IRENA論壇的串連,讓民眾達到互惠交流,請益再生能源領域專家的功效,豐富INSPIRE平台的服務資訊與內容。
平台網址
http://inspire.irena.org/Pages/default.aspx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在德國被判無效
Apple在2012年指控Motorola的產品侵犯了iPhone的滑動解鎖的專利,而Motorola隨後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檢視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是否有效。
瑞典的Neonode在2005年就曾經發表過類似的手機技術。因此德國聯邦專利法庭認為 Neonode N1的滑動解鎖功能與iPhone非常近似,Apple持有的滑動解鎖設計未達到需要專利保護的地步,由於此前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Apple專利應屬無效。
Apple經過上訴後,2015.8.25. 日德國聯邦上訴法庭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Apple的專利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判決對Apple的影響很大,正在訴訟的案件都可能因為這個專利無效,而面臨官司無以為繼的窘境。
瑞典的Neonode在2005年就曾經發表過類似的手機技術。因此德國聯邦專利法庭認為 Neonode N1的滑動解鎖功能與iPhone非常近似,Apple持有的滑動解鎖設計未達到需要專利保護的地步,由於此前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Apple專利應屬無效。
Apple經過上訴後,2015.8.25. 日德國聯邦上訴法庭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Apple的專利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判決對Apple的影響很大,正在訴訟的案件都可能因為這個專利無效,而面臨官司無以為繼的窘境。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小說可以變成遊戲嗎?
北京奇游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手機遊戲全民武俠中,大量使用笑傲江湖等4部金庸武俠小說的中的人物角色,遭取得授權的完美世界軟件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海澱法院依據涉案小說的知名度、使用時間、使用規模等因素,判決奇游公司敗訴,並賠償完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把小說變成遊戲,是一種衍生著作,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本案奇游公司未經授權,即把小說人物放進遊戲,即是一種改作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把小說變成遊戲,是一種衍生著作,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本案奇游公司未經授權,即把小說人物放進遊戲,即是一種改作的行為。
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台灣青啤商標案定讞
台灣菸酒公司以台灣の青啤及圖的盾牌形狀商標獲准註冊,代理青島啤酒的台灣青啤公司提出商標異議。
台灣青啤的說法
該商標圖樣是由台灣の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麥穗圖與類似盾狀圖形組成,麥穗一看就知是啤酒成分,盾牌狀設計只是裝飾用的背景圖案,整體商標無商標的識別性。
智財局的說法
麥穗是啤酒原料,既然被許多啤酒商當成設計重點,台啤也可以拿來當標誌之一,其麥穗設計與其他廠牌不同,且一大一小台灣青啤設計具有獨特性。台灣菸酒指出,商標已註冊十餘年,由藝人伍佰代言以上青為口號,早已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不會與青島啤酒混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就文字字義,台灣青啤寓意台灣的生啤酒,青為台語的生、新鮮之意,非指地名的青,FRESH也代表新鮮,加上台灣地圖,整個圖案給人的印象是指新鮮的台灣生啤酒。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識別性,判決台灣青啤敗訴。
台灣青啤的說法
該商標圖樣是由台灣の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麥穗圖與類似盾狀圖形組成,麥穗一看就知是啤酒成分,盾牌狀設計只是裝飾用的背景圖案,整體商標無商標的識別性。
智財局的說法
麥穗是啤酒原料,既然被許多啤酒商當成設計重點,台啤也可以拿來當標誌之一,其麥穗設計與其他廠牌不同,且一大一小台灣青啤設計具有獨特性。台灣菸酒指出,商標已註冊十餘年,由藝人伍佰代言以上青為口號,早已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不會與青島啤酒混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就文字字義,台灣青啤寓意台灣的生啤酒,青為台語的生、新鮮之意,非指地名的青,FRESH也代表新鮮,加上台灣地圖,整個圖案給人的印象是指新鮮的台灣生啤酒。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識別性,判決台灣青啤敗訴。
2015年9月3日 星期四
Samsung大逆轉
Apple vs.
Samsung案纒訟數年,Samsung出現大逆轉的跡象,本案主因Apple認為Samsung侵害其D61877號設計專利,也被判侵權,需賠償的金額US5.48億元,這個專利也告過其他公司。
USPTO接獲申請對D61877專利進行複審,發現該專利的設計元素與其他公司申請的專利相似,且Apple又沒有提出不同的設計元素,而Non-Final Rejection通知。
這下換Apple要尷尬了,如果該專利被判定無效,打了那麼多年又被判勝訴的官司要怎麼辦?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samsung-tells-federal-circuit-it-will.html
USPTO接獲申請對D61877專利進行複審,發現該專利的設計元素與其他公司申請的專利相似,且Apple又沒有提出不同的設計元素,而Non-Final Rejection通知。
這下換Apple要尷尬了,如果該專利被判定無效,打了那麼多年又被判勝訴的官司要怎麼辦?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samsung-tells-federal-circuit-it-will.html
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老店新枝的商標糾葛
很多幾十年的老店,在第一代創辦人逐漸退場後,都會面臨分枝及商標權的問題。報載高雄某牛肉麵店,也因為老三出去開店,而發生商標訴訟。從新聞報導中看不出原因,只看到老大打輸官司,不願承認進而否認判決,老三雖然打贏官司,卻也感嘆手足情已經消失,顯然是件二敗俱傷的事,但是,事實呢?這個案子能給我們什麼啟示?
為了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特地去找了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本案一審於2015.7.10.宣判,內容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找。
本案的重點在於通常這種開這麼久老店,當初家裏都是人口眾多,靠一家店支撐家計,當然,一開始沒有問題,等到發生了繼承事作後,經營權、商標權的歸屬問題都會接踵而來,本案就是當初對於商標權的歸屬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事過境遷,大家的認知都不一樣,訴訟只會傷和氣。
家庭企業到了樹大分枝的時候,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一定要有白紙黑字事先的約定,才不會事後傷和氣,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
為了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特地去找了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本案一審於2015.7.10.宣判,內容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找。
本案的重點在於通常這種開這麼久老店,當初家裏都是人口眾多,靠一家店支撐家計,當然,一開始沒有問題,等到發生了繼承事作後,經營權、商標權的歸屬問題都會接踵而來,本案就是當初對於商標權的歸屬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事過境遷,大家的認知都不一樣,訴訟只會傷和氣。
家庭企業到了樹大分枝的時候,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一定要有白紙黑字事先的約定,才不會事後傷和氣,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極上品茶葉 vs. 御茶園極上紅茶
台中的極上品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維他露旗下的御茶園極上紅茶,會造成消費者對其商標的混淆,因此,除控告生產的維他露司外,也一併控告統一、全家、全聯等通路商侵害其商標。
台北地檢署的見解
1.極上二字應屬形容品質的形容詞,類近於讚、棒、優良等,且維他露產品上另印有御茶園字樣,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飲品乃御茶園系列商品,不至於誤認為極上品茶葉公司商品。
2.維他露並無主觀侵害商標權犯意,且維他露等公司已與極上品茶葉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的見解
1.極上二字應屬形容品質的形容詞,類近於讚、棒、優良等,且維他露產品上另印有御茶園字樣,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飲品乃御茶園系列商品,不至於誤認為極上品茶葉公司商品。
2.維他露並無主觀侵害商標權犯意,且維他露等公司已與極上品茶葉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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