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富蘭克林 vs. 富蘭德林

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Franklin/Templeton Distributors, INS),控告台灣富蘭德林證券公司,故意取與其相近似的公司名,攀附該公司商標商譽,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商標侵害成立。

富蘭德林的說法
該公司是以Friendly(友善)的譯音,加上懸吊式橋樑吊臂為商標,意為連接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友善的橋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的人像商標不同,也非來自Franklin的譯音。該公司從未標榜是富蘭克林坦伯頓的關係企業,不會令客戶及投資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在2003年曾經名列美國財星雜誌全球一千大企業,排名419名市值US95.5億元的公司,且於2000年在台灣註冊商標,理財廣告或講座廣泛被平面和電視台報導,是一家商標廣為人知的公司。
2.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皆是Franklin的譯音,中文的字、音皆相近,認定富蘭德林侵害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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