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歐美法院對SEP專利審判立場的差異

歐洲法院
1.SEP持有人在訴訟開始前即須通知被控侵權人,指明涉及的相關SEP如何受到侵害,並基於FRAND條款提供載明權利金及具體計算方法的書面授權要約。
2.被控侵權人要真誠地(in good faith)根據該領域之商業實務上的認知,認真地(diligently)回覆權利人要約,以書面形式提出根據FRAND條款之特定還價,並須迅速(promptly)且避免刻意或取巧地延遲。
3.法院並未對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提出特定要求,歐盟法院提示當事人可尋求獨立第三方以達成一致之權利金計算。
4.被控侵權人可以質疑及保留未來挑戰專利的權利。

美國法院
1.SEP持有人可毋須任何事先通知,即可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並要求禁制令救濟,但SEP持有人必須:
(1)證明侵權人已經使SEP持有人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2)金錢賠償不足以做為補償
(3)權衡自身和被控侵權人之間權益平衡的困難,核准禁制令是必要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此而受損。
2.在申請禁制令的SEP持有人的要求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之前不需要依FRAND條款做特別的還價;因此除非SEP持有人可以證明侵權方無法或不願依據FRAND條款進行談判,否則禁制令救濟一般是不利SEP持有人。
3.無論是SEP持有人或被控侵權人均可請求法院設定FRAND授權費率,法院則可適度修正Georgia-Pacific 因素來計算FRAND授權費。
4.被控侵權人可以對應侵權訴訟提出專利有效性或標準必要性的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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