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337條是賦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屬於進口侵害美國專利產物品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進行執法,以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人權益。所以,申訴人要提申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要有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行為,如一有效可執行之美國智慧財產受到侵害之事實。
2.有進口、為銷售目的而進口或進口後於美國境內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3.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article),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
至於要主張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申訴人必須要提出受美國專利保障產物品之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或正於美國境內建立之事實,ITC再根據經濟要件及技術要件進行分析。其中經濟要件必須滿足:對廠房施設或設備進行顯著投資、顯著勞務或資金投入或在系爭專利之開發應用上進行實質投資,包括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或智慧財產之授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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