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書信的著作權

不管是情書或是騒擾信,書信有沒有著作權?尤其現在大家都習慣使用3C產品,一個好的文章,除了可以透過e-mail與好朋友分享外,也會經由FB、Line...等社群軟體分享,今天來看個案例。
高雄市一名女學大生,在一家書店看書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搭訕,對方將自己的e-mail帳號寫在一張小紙條,趁機丟入女大生的包包內。事後女大生發現後與對方連絡,並還公開雙方的郵件內容,男子不滿提告。法院認為男子的郵件內容都是自行撰寫,具有著作權,女方侵害男方的著作權,判她得賠償男子1.1萬元。

Smart的看法
e-mail的內容,如果是獨立創作、具有創作的精神,它就是一種語文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具有著作權。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即自行分享,即是侵害其散布權、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這是我們在分享過程中要特別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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