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仿冒品的刑事處罰僅及於直接故意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2000.11.17.申請註冊NUTEC及圖商標,三賦貿易有限公司自日商路太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輸入有NUTECINTERCEPTOR字樣之油品,且在PChome網路商店街陳列該油品及販賣,遭檢察官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亦判決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1.
路太克在日本登記、使用商標的時間均早於上海國際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
2.
路太克在台未取得商標權,不影響其在日本的商標使用。
3.
路太克在日本使用商標於自己的產品並非仿冒行為,不會因該油品進入臺灣後,其上商標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變成仿冒品。
4.
不能因為商標未國內註冊,而否認其在本國使用自己商標所製造之油品為真品之事實。
5.
被告在攘到PChome的侵權通知就下架,沒有侵害商標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
路太克在日本取得商標,故不能認定其產品為仿冒品。
2.
上海國際之油品實物,除使用近似於路太克公司商標外,且使用NUTEC INTERNATIONAL LTD.英文字作為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文名稱,此之外觀與路太克公司之英文名稱 NUTEC Japan Co.Ltd名稱字首相同,與一般公司使用接近於公司中文名稱或使用音譯情形明顯不同。
3.
上海國際所販售油品實物所載之條碼與日本條碼相同,其在臺灣早已取得系爭商標註冊,不使用自己公司名稱在所製油品上作為製造商之記載,另載明produced by NUTEC」,所售油品反使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自於日本路太克公司之嫌,其仿襲路太克公司商標明顯,並利用在臺灣先註冊系爭商標,欲以商標屬地主義而科以被告刑責,自有疑義。
4.
三賦貿易自2005.10.受讓通仕公司及路太克公司在臺灣代理權後,長期以來其主觀上認所販售者為進口路太克公司商標之油品在臺灣販售,所使用之NUTEC 亦係路太克公司英文名稱,也未曾接到過上海國際的警告函,主觀上認其在網站上銷售者為其代理之路太克公司油品,尚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即明知要件,充其量僅為間接故意,然此不符合商標法第97條以處罰直接故意規定之要件。

Smart
的看法
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
商標的真品平行輸入不致構成商標侵害,不論該商標是否在國內註冊。
2.
主張商標侵害,如果沒有事先發警告函,會被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主觀犯意,而不構成直接故意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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