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勞基法修訂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一向是科技公司用以約束離職員工不到競爭公司任職的利器,當然,這也衍生出很多的爭議。
立法院2015.11.27.在勞基法修訂條文中正式加以規範,除了雙方要以書面約定內容外,競業禁止的時間也不能超過2年,同時,還要符合下列規範:
1.雇主要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能接觸營業祕密法中定義的營業祕密。
2.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3.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工作期間受領的給付。
4.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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