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國際插畫獎的繪本作家張哲銘於2009.11.為金門縣政府完成浯島四月十二日迎城隍繪本,並付梓出版2500冊,雙方約定張男保有繪本的著作財產權,金門縣府文化局在不侵犯張男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擁有繪本5年著作權,包括再版及用於延伸活動。
金門縣府為推動迎城隍活動,要求金門酒廠在2010.5.活動前配合發行迎城隍紀念酒。金酒來不及設計瓶身瓷罈與外盒,委託負責製作罈身的金門陶瓷廠先找人設計,趕在縣府要求的期限前推出3公升裝、酒精濃度53%的紀念酒1萬8000罈,每罈1577元。
一審時地方法院認為金酒明知未獲張男授權仍擅自使用繪本圖樣,依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判金酒罰金30萬元,承辦女股長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2800多罈庫存紀念酒。
二審時高等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僅罰故意不罰過失,經查金陶委託的圖樣設計人接案前,兩度請教時任金門縣府文化局長李錫隆,均被告知發行紀念酒屬於很好的文化行銷,可參考張男繪本圖樣,設計人因而放心使用文化局提供的繪本圖檔。而且也確認金酒與女股長事前不了解這一段委外設計過程,以為都得到原作者授權,顯見不是故意侵權,改判金酒與女股長無罪免罰。
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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