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自從沒有實體審查之後,專利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但是,技術報告的比對結果為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是不是代表它就一定不會被舉發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原告主張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他的專利不應該被處分舉發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3.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
4.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專利權人、智慧局兩造及舉發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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