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原住民的創作專用權

某新科立委初試啼聲質詢提到:我國護照內頁印有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侵犯了創作專用權,認為原民會未盡責,這涉及了2個不同的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著作權。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的創作者是它的著作權人,在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外交部要用來放在護照上,當然要取得授權。
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要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那些是才是傳統智慧創作?在該條例第3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與著作權法非常大的不同是:這些創作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這點跟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要經過申請、認定之後才可能有創作專用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這個漁船的圖片未經申請、認定,那來的創作專用權?更妙的是,連他自己都說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以來,8年來連一件通過程序、完成註冊的案件都沒有,還真是個娛樂性十足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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