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表機的墨水匣一直都是各廠的耗材,用過即丟,Lexmark提出了一個墨水匣回收計畫,讓消費者可以歸還用畢的空墨水匣,讓該公司填充後再販售,mbll
退還空墨水匣之消費者可以獲得20% 折扣來購買新填充之墨水匣。但是,這些填充墨水匣附帶有一次性使用(single use)及不得轉售(no
resale)的限制條款,消費者不得於使用完畢後自行填充再利用,也不可以將經原廠填充翻新之墨水匣轉售或轉讓給Lexmark以外之第三方回收使用。
Lexmark於2010.8.20.大手筆的控告了63家廠商,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Lexmark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限制條款)侵害其多項墨水匣相關專利技術,除Impression
Products外之其餘被告皆與達成Lexmark和解。
2014.6.26.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定Lexmark系爭專利因其墨水匣產品之首次授權銷售情形而耗盡,並同意被告簡易判決聲請,判決Lexmark敗訴。
Lexmark上訴後,CAFC於2016.2.12.認為本案與高院判例不同,退回地院重新審判。
地方法院判決
引用高院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以及Mallinckrodt v. Medipart(976 F.2d 700, Fed. Cir.
1992)二判例,認為:
1.受專利所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情形,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銷售物品之美國境內專利權耗盡。
2.專利權人若對受專利保護物品之授權銷售情形訂立特定限制或保留條款,則可能導致該銷售物品不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受專利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在缺乏專利權人明確授權下,不構成授權購買人進口或於美國境內販售及使用前述物品構成侵權。
2.受專利所保護物品若於存在特定限制條款下進行販售,則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物品之專利權耗盡。專利權人可透過明確傳達(clearly
communicated)販售或使用相關限制條款給下游零售商或購買人(若為專利權人自行販售受專利所保護物品,例如提供一次性使用」或不得轉售等顯明標示),或訂立合法(lawful)授權條款來限制被授權人,以保留後續侵權追訴權,而不使其專利權耗盡。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17.Opinion.2-10-20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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