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在早期公開後即揭露技術內容,但還沒拿到專利權,對於侵權者日後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美國在Rosebud vs.
Adobe一案中,地方法院認為:
1.侵權人在專利核准前即停止生產,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專利公告後的損害賠償。
2.對於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公開日起到公告日期間之侵權賠償,專利權人須實質告知被告系爭專利申請案存在的情形,而實質告知(actual
notice)不是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而必須要給予明確及實際之知會。
巡迴上訴法院也認同地方法院的看法:
1.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就專利權人的專利做調查。
2.被告知道母專利不代表知道子專利正在申請的程序。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人如果日後要對正在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權利,在公開之後就要明確的讓侵權人知道專利在申請的事實,以免日後主張權利時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428.Opinion.2-5-20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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