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離職前可否將機密資料寄給自己

小強在某公司任業務專員,離職前共分5次將包括公司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由公務用電子信箱轉寄至個人的gmail、hotmail電子信箱,該公司乃請求小強給付違約金。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小強前後共5次自公司之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之電子郵件,其內容包括公司之產品規格、產品訂價政策、客戶訂單、發票及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等資料,或為公司憑藉其銷售經驗之累積,而漸次依對於利潤之掌握及客戶購買意願,所形成之制價規則,或因公司持續對於業務拓展之努力,所累積之客戶來源等成果,自屬對於公司營運上有重大影響之資訊,而為公司無意公開之秘密,且皆涵攝於系爭保密合約書第1條關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中。
2.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公務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雖尚未能證明係為第三人使用,但已屬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攜出為自己使用,且小強在公司已任職一段期間,僅在離職前有多次之轉寄行為,難認係為職務上之必要使用,故其辯稱係為方便工作之用,並不可採。
3.小強將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資訊自公務信箱轉寄至其私人信箱,並無正當理由,已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4條規定之行為。又透過前開電子郵件寄送之行為,留存完全相同之文件資料,即已該當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中複製之定義,自亦屬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第8條之行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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