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公平會處罰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經過多年的調查,並與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並協調調查行動,發現日本電容器業者自1980年代起,即持續藉召開數個多邊同業會議,及彼此間進行雙邊聯繫之方式,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
公平會於2015.12.9.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對7家鋁質電容器業者、3家鉭質電容器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