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演歌流行天王細川貴志、演歌天王森進一分別在2013.4.、2014.7.受超藝媒體行銷公司邀請來台開演唱會,因為2人演唱的曲目,有數十首已被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超藝在事前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再授權問題,但沒談成,演唱會即如期進行,超藝因而被中華音樂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據報載被告在出庭時喊冤,質疑本人來唱不行嗎?
這個問題蠻好玩的,我們來看看本人唱自己的歌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日本藝人來台演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這點無庸致疑,問題在於著作權是誰的?
唱片公司幫藝人出唱片,著作財產權通常都在唱片公司,而公開演出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唱片公司把台灣的權利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依著作權法,唱片公司都不能在台灣行使其權利,所以,被告的質疑只能顯示其不懂著作權法,不然就是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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