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
捷揚的說法
請求項記載液晶顯示器的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在發明說明中敘述該液晶顯示器,是指液晶監視器,屬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將原請求項中記載液晶顯示器用語更正為說明書中所載的液晶監視器,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事項的例示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允許專利權人在合法範圍內提出更正。捷揚提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由相機本體超過底座及相機本體不超過底座兩種實施態樣,放棄其中一種,僅保留相機本體超過底座一種,這是將原涵蓋範圍予以窄化,並無實質擴大專利範圍,或與更正前不同的情事。
2.智慧局沒有在舉發審查過程中准予捷揚的更正,已經不合法,卻仍依捷揚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據以審查,而審定舉發成立,並撤銷其專利權,其處分於法不合;而訴願決定沒有糾正,也有違誤。
因此判決,經濟部應撤銷舉發成立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適法的處分。
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Kodak將OLED部門出售給LG
Kodak的其他授權
Kodak曾於2007.5.23.與奇美電、奇晶光電簽訂交叉授權合約。奇晶光電計畫在小尺寸行動顯示面板(應用於手機、數位相機)採用柯達的主動矩陣式OLED技術以及相關專利材料。2008.3.14.與LG Display Co., Ltd.(原LG.Philips LCD)簽訂交叉授權合約。2008.11.與MEI/Panasonic、Motorala、Nokia Corporation、Olympus、Sanyo、Sharp、Sony、Sony Ericsson等知名科技廠商達成授權協議。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阿里巴巴的商標申請案敗訴
阿里巴巴的說法
1.用「因為...所以...」雖為常見用詞,惟加上「信任」及「簡單」的組合後,成為頗具創意的語詞。
2.該公司用此商標,已在新加坡、香港等華語地方取得註冊商標,雖說各國國情法制各異,可是商標法具有國際性,顯然該商標已在星、港都認為具有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阿里巴巴的商標為「一般敘述用語」,無法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2.該商標既屬敘述性文字組合,本身復具有一定意義,以之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一般消費者難以此商標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依據,其識別性自屬明顯不足。
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國泰金的聲音商標又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Enrich your life」聲音商標的旋律,因過於簡單而顯得普通,其聲音的表現,也因辨識度不夠,顯得平凡,所結合的語言聲音,是一通常性用語,都無法使消費者意識到該旋律聲音是用以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因此該商標欠缺先天識別性。
2.國泰金控對該聲音商標的使用,也未著重在其所欲指定的第35類的「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所以也難以認定其已因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永慶房屋取回大陸商標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
聯發科與Qualcomm達成專利授權
Smart的看法
傳統的專利授權模式,都是由被授權者支付授權金,本案的被授權人聯發科竟然沒有付一毛錢,而且簽的不是專利授權,而是專利協議,這倒是值得觀察的發展模式。
Qualcomm分為銷售晶片及IP銷售兩大部門,其中在IP授權部分,又分為成品授權以及晶片授權,其中在成品部分,主要是手機品牌廠商如Nokia、Motorala等要去跟Qualcomm談,而聯發科則是屬於晶片廠,所以只要取得晶片部分的授權。
為什麼Samsung、LG及Nokia都支付Qualcomm大筆3G及4G權利金,而聯發科可以不付錢呢?關鍵就在專利授權協議囉!根據協議,除聯發科的客戶必須要取得Qualcomm的授權,且必須報告每個客戶的出貨量,以及客戶名稱。高通看好中國市場的成長性,但又沒有把握掌握中國市場客戶的實際出貨量,為了防堵未來下游手機客戶對於出貨量採取以多報少進而少繳權利金,透過與聯發科的專利協議,可將下游的客戶及每個客戶的出貨量完全掌握。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微軟在大陸被判侵權
其後的Windows98、 2000、2003、XP中文版及全球銷售的多國語言版等產品中,在未經中國政府批准和中易中標公司授權,也未支付任何知識產權使用費用的情況下,大量使用了中易中標公司的中文字庫。
中易在2007.4.23.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11.16.宣判:微軟涉嫌侵害中易公司的字體著作權,必須停止銷售有該字體的產品,包括Windows 98、2000、2003和XP系列的中文版本,但判決中並未提到何時要停止銷售以及確切的賠償金額。
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
Pioneer vs. Garmin
US5,365,448
Title:On-vehicle navigation apparatus with automatic re-initialization function
Filing Date:1992.3.27.
Issue Date:1994.11.15
Abstract:
An on-vehicle navigation apparatus in which destination coordinate data stored in a memory is erased when the distance from the present location to a destination is equal to or smaller than a predetermined value at the time the engine of a vehicle is started. The destination coordinate data will not therefore be erased while the vehicle is actually running toward the destination. The arrangement prevents display of navigation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direction and distance from being stopped before the vehicle arrives at the destination.
US5,424,951
Title:On-board navigation apparatus having user registering function
Filing Date:1992.3.27.
Issue Date:1995.7.13.
Abstract:
An on-board navigation apparatus in which one of a plurality of service facilities displayed on a display is designated by an operator input, the position coordinate data corresponding to the designated one service facility is registered as a user position into a memory. When the map is displayed on the display, the position coordinate data which has been user position registered is read out from the memory. The position on the map indicated by the position coordinate data is multiplexed onto the map by a predetermined pattern and displayed on the display. The positions of the service facilities such as restaurants, hotels, or the like, which are necessary for each user, consequently, can be easily confirmed on the displayed map.
US6,122,592
Title:Navigation apparatus with enhanced positional display function
Filing Date:1999.4.22.
Issue Date:2000.9.19.
Abstract:
A navigation system includes a device for extracting map data and location name data of different location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coordinate data; a position detector which detects the vechile position; a map display controller which displays map data on a display, and a calculating device for determining a straight-line distance from the vehicle position to the different locations thereby producing distance values. A location name display device displays location names on the display in ascending order based on the distance values, and a user selects a desired location from among the location names displayed. The extracting device may segregate the different locations based on different categories, and the map display controller retrieves map data around a location represented by coordinate data corresponding to the desired location selected by the user.
Smart的看法
Pioneer在人心目中一向是做3C產品,竟然也有導航的專利,倒是讓人出乎意料的發展,其後續發展也值得持續關切。
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FedEx vs. FEDEREX

飛得力國際公司在民國2004.2.23.以FEDEREX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汽車相關商品,智慧局於2004.12.1.准其註冊。隨即遭美商飛遞向智慧局聲明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處分,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美商飛遞公司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Intel與AMD的Antitrust案和解
和解書的重點
1.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只購買Intel處理器。
2.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限制或推遲購買AMD處理器。
3.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限制推廣、生產或經銷使用AMD處理器的PC機。
4.Intel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好處,以換取客戶協議,承諾放棄或推遲參加AMD的產品發佈、廣告或其他推廣活動。
5.Intel不得向零售商或經銷商提供任何好處,以要求他們限制或推遲購買或經銷基於AMD處理器的PC機或其他平臺。
6.對於不配合Intel限制AMD的廠商,Intel不得加以威脅。上述6條對於Intel的限制期為10年。
Smart的看法
Intel近年在各國陸續遭到Antitrust的指控,負面消息過多,可能會損害Intel在供應商與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在全球不景氣的時代中,不公平競爭的案子如果又被大肆渲染,對其營運恐雪上加霜。其次,可能Intel本身也知道這個訴訟案的證據不見得對其有利,在種種考量下才會以高價和解,以做損害控管。
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Google的數位圖書館爭議不斷
新版協議書
Google、著作人協會及美國出版商協會在2009.11.13.提出了修正版的圖書協議,縮小圖書協議的範圍,除了美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的版權外,將移除其他國家的著作,縮小約一半的規模,但Google也開放與其他國家版權所有人的合作機會。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Apple vs. Psystar
PsystarPsystar 是一家販售自己組裝電腦的公司,但電腦上卻安裝蘋果的 Mac OS 操作系統,並於2008.3.推出名為 Open Computer 的仿製 Mac 電腦,2008.7.Apple正式提出告訴。在Apple提出侵權訴訟後,Psystar也反告其濫用 Mac 軟體專利權、涉及壟斷市場。
聯邦地方院的見解
1.第一次銷售原則僅適用於合法的產品,不包括Psystar製作的「未授權版本」。
2.Psystar 販售修改版的 Mac OS X,關閉、移除Apple的 kernel extensions,然後加上自己的 kernel extensions,這部分已經算是對於原產品做了相當大的修改,是侵權的直接證據。
3.Apple並禁止其他人獨立修改發展、使用他們的作業系統,所以並不構成濫用著作權。
4.Psystar 為了將 OS X 安裝在非蘋果產品,而規避 OS X kernel 加密的部分,違反了DMCA。
參考網站:http://www.engadget.com/2009/11/14/apple-wins-copyright-infringement-case-against-psystar-in-califo/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分享布袋戲被告
Smart的看法
未經授權而將他人的著作物置於網路讓人下載,即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本案雖然被告以純屬與人分享、大公司不要跟年輕人計較...等做為訴求,但是,均無法挽回犯罪的事實。很多人以為用ADSL的ISP給的浮動IP,每次上傳的IP都不一樣,怎麼可能會被查到?殊不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ISP都會記錄每一個時段每個浮動IP是分配給誰用的,屆時都會被查出的。我們的法治教育還是要再努力的,如果還是被當做是通識教育,以後類似案件還是會層出不窮的發生。
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Sharp vs. Samsung
事件的背後
Samsung目前是全球面板產業的龍頭,而Sharp則是全球第4大的LCD電視製造商,二者在市場上競爭激烈,而訴訟只是搶占市場的一個策略而已,雙方都想藉由專利將對方擠出市場。在此之前,Sharp已於2007年在德州法院控告Samsung侵害其LCD專利,而Samsung也立即在德州及德拉瓦州法院提出反告訴。侵權訴訟一向是消耗戰,耗時又耗錢,訴訟只是一個手段,只要目的達成即可,本案的續發展值得再注意。
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KLG炸雞於2003年,以由K、L、G字母及卡通化廚師小雞圖案組成的「KLG及雞圖」,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獲核准。因商標與知名炸雞連鎖店肯德基相似,美商肯塔基公司因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及訴願,但均遭駁回。繼而提出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肯塔基的說法
KLG炸雞店與肯德基同屬速食餐飲業,商標過於相似,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有所關聯。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KLG的商標圖無論在字母、圖案方面均與肯德基過於相似,包括卡通小雞與肯德基的上校人物圖,均有相同的領結設計;雞圖嘴巴下方的雞顎與上校人物圖的鬍鬚,在外觀上有異曲同工之妙。
2.圖案均置於外文字母的左半部;字母「KLG」也與肯德基的「KFC」設計相仿。3.因此,認為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對於KLG炸雞的商標判定,仍有商榷餘地,因而將原判決廢棄,將案件發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Smart的看法
KFC vs. KLG案已纏訟多年,在現行的行政救濟體制下,進行商標的侵害訴訟是件曠日費時的事,在判決未確定前,KLG依然可以營業,還好KFC家大業大,不會因此而倒閉。
當初本案KFC曾向公平會控訴KLG搭順風車,有不公平競爭之嫌,而KLG也因此遭到罸款,這也是另一種阻卻侵的方法
。從本案我們可以發現:智慧財產不盡然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阻止侵害同樣不一定只有一種方法,司法救濟只是其中一條走的比較久的路,行政救濟也是一條可行之路。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群創奇美聯姻的背後故事
技術面
液晶電視面板的廣視角技術,目前市場主流有VA與IPS,IPS的技術以LGD為主,少部分日本廠商也採用。但大多數的面板廠包括三星、友達、夏普都是採用VA的廣視角技術。鴻海一直想切入液晶電視的組裝代工領域,最大的瓶頸就是群創一直無法獲得廣視角技術,希望能從夏普取得關鍵VA專利技術的授權,但一直都無法如期獲得,而奇美電即擁有自主的VA廣視角技術。
商業競爭面
夏普自從把富士通顯示公司併購後,即完全掌握了VA廣視角技術的專利,基於產業的競爭優勢,當然不願意這項技術外流,以免造成未來越來越多的潛在液晶電視面板競爭對手,因此,群創一直無法獲得授權,即使郭董親自出馬也不成。
群創的意圖
對群創來說,目前已經有了六代廠,如果不能使用VA技術去生產,將來面板一旦裝成整機出貨,很容易會被控告侵權,屆時代工出去的產品可能被迫下架,這對群創的代工業務而言,簡直是致命的打擊。群創在嘗試避開專利不成後,擁有自主VA廣視角技術的奇美電,就成為最好的結婚對象,透過與奇美電的合併,鴻海集團的液晶電視代工大業,不再會出現絆腳石。
人算不如天算
智慧財產就像劍的雙刃,可以傷人也會傷己,運用上不可不慎,夏普不希望把VA技術的專利授權給群創,以免在產業上製造競爭對手,策略上絕對沒錯,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造化弄人,萬萬沒想到群創會找上奇美,聯姻的綜效是新奇美變成第三大的面板廠,反而為自己製造一個更大的競爭對手。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EPO出版專利教學工具箱
核心模組
1.非法律系學生課程適合科學、工程、醫學及商業行政系學生的入門課程,包括智慧財產權、專利基本認識、專利申請要素等資訊,可協助判斷能否申請專利,並指導如何運用專利作為資訊來源。
2.法律系學生課程適合法律系學生的介紹課程,涵蓋智慧財產權及可專利要件資訊,所有權、公開要件、侵權、訴訟及專利商品化等議題。
次級模組
1.檢索已存在的專利(介紹如何使用esp@cenet資料庫)。
2.認識專利範圍(patent claims)。
3.大學新創企業(university spin-off)對於專利的使用。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Spring Design vs. Barnes & Noble

Barnes & Noble在2009.10.20.發表電子書閱讀器nook,並表示nook將自11月底起開始出貨,售價為US$259元。新創公司Spring Design隨即於2009.11.1.向美國加州San Jose聯邦法院控告Barnes & Noble在與其進行商業結盟洽商期間,抄襲了該公司的雙螢幕電子書設計概念。除提出損失賠償之外,也要求美國法院同意禁售Barnes & Noble日前推出的Nook電子書閱讀器。
Spring Design的說法
市場現況
Smart的看法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星巴克 vs. 星趴客

創意的設計師劉一德因看到自家設計師天天喝兩杯咖啡,覺得紙杯太浪費,以星巴克的圖案為基底,設計出貓王、賓拉登與瑪麗蓮夢露等名人肖像的「星趴客杯」(STARPARKS DRINKS),並在台灣設計週參展。原本預計出售500個的限量「星趴客杯」,推出後收到星巴克的存證信函,以商標侵權為由,要求他將商品下架,最後與星巴克達成協議並簽下切結書,收回產品不再販售。
星巴克的說法
Smart的看法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專利規費要漲了
本案將送請經濟部審議,作最後定奪。
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政院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1.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仲介業務」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2.將主管機關修正為經濟部,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3.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之定義,刪除需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始能組成同一集管團體之限制。
4.為解決多元團體各自收費且計費方式不一所造成之不便,增訂二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規定,並應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5.基於集管團體自治及集管團體實務運作之需要,將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使用報酬率等重要文件變更之程序,增列為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之事項。
6.配合民法增訂「輔助宣告」之規定,增列「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發起人消極資格之一。
7.為適度管制集管團體數量,增訂集管團體設立之條件,於市場上之集管團體已足以發揮集體管理之功能時,就新申請設立之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不許可其設立。
8.刪除禁止會員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之規定,由集管團體與會員依其章程或管理契約自行決定。
9.增訂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參考因素。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訂定或變更時,應公告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僅在利用人對其有異議時,得申請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介入審議;在審議期間內,利用人得支付「暫付款」,其利用行為即得免除民、刑事侵權責任,於審議決定後,再按審議結果調整之。
10.修正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財產權資訊提供之方式,不強制集管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及其格式,但就其管理著作財產權範圍之相關資訊,仍應應外界要求而提供。
11.修正利用人與集管團體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於授權契約期間內,會員退會後,利用人不須再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該退會會員得向原集管團體請求分配使用報酬。
12.修正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得以契約排除。
13.修正集管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為會員提起刑事訴訟者,限於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之情形。
14.為強化對集管團體進行監督、輔導之效果,增訂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命令變更業務執行方法時,得處以罰鍰之規定。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光碟授權違反公交法案
公平會見解
1.飛利浦等公司,在1997-1999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的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
2.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的內容、範圍以及專利的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的規定。
3.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的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的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的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因此,分處飛利浦公司新台幣NT$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NT$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NT$50萬元罰鍰。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8件台灣商標被大陸列為馳名商標
目前已有:捷安特、統一 、哥弟、BENQ、名典、自然美、宏碁和旺旺等8件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阿里巴巴商標敗訴確定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2009.10.26.以阿里巴巴的商標,與台灣某公司已註冊的「PC Partn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依法不能註冊,判決阿里巴巴敗訴確定。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歐盟新式樣專利的優點
1.手續簡便、登記快速
申請人只要填寫申請書,寫上物品名稱並附上物品的上下前後左右的圖形或照片,即可完成登記,不需要說明書,也不需附上權利要求。顏色部分也不需要註明顏色之色碼。因為沒有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合乎規定,數周內即可獲得證書,申請期間比其他智慧財產權都快。
2.費用低廉、保護期長
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費230歐元,公告費120歐元,總共來是350歐元。比起申請歐盟商標1,050歐元便宜很多。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完成後,不必再到會員國內登記,立即可通用於歐盟各會員國,目前總共有27國。第一次申請,有效期5年, 然後每5年可申請延長保護期限,至滿25年為止。因此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多5年,比新型專利多15年。
3.範圍廣泛、門檻很低
歐盟新式樣專利法第3條規定,凡是物品外觀都可申請登記為新式樣專利。因此申請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什麼都可申請。舉凡成品、半成品、服裝、布料圖樣、外表包裝、表面質料,甚至建築物外觀、牆壁花樣、樓梯形狀、窗子外觀等等,不勝枚舉。換句話說只要看得到、想得到的物體均可申請,甚至連商標亦可登記為新式樣專利。例如「intel inside」的商標,在德國申請須等三個月, 在歐盟申請須等一年之後,才能獲得證書。在這期間若發現有人侵權,將是束手無策,因須等到拿到證書後才能開始行動。因此「intel inside」在登記歐盟商標同時,也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在數周內即可獲得新式樣專利證書,若有人仿冒或侵權,可立即採取行動。
4.沒有強制使用期限
歐盟及德國的商標法規定,假若某商標連續5年沒有使用的話,任何人得以提出申請,註銷該商標。德國及歐盟新式樣專利則沒有這個問題。已註冊完畢的新式樣專利,即使沒做出產品,也沒販賣銷售,意即該新式樣專利登記後沒有使用, 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提出註銷該新式樣專利之請求。新式樣專利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同時並存,例如與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同時存在。
5.未登記的新式樣也可受到保護
此規定對時裝業特別有利,因為時裝的生命期與季節有關,大多比其他產品短,因此不一定要每一個新款式都去申請專利。遇到有人抄襲或仿製時,只要能證明該款式在何時何地已展示或販售,則可以依侵權程序控告侵權者。未登記的新式樣保護期間較短,只有3年。
<資料來自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Nokia vs. Apple
故事的背後
iPhone已經賣了3年,為什麼到這個時候Nokia才突然提起告訴?當2007年Apple推出iPhone時,Nokia確實是不屑一顧,不過隨著市場的變化,目前的態勢已經轉變。因為3G的發展,智慧型手機的市場正呈現強大成長潛力,為因應此一發展潮流,Nokia也把手機部門分為智慧型手機部門和手機部門。雖然目前Nokia在智慧型手機市場還佔有領先地位,其實它已受到iPhone的威脅和挑戰。從財報更可看出其間的消長,Apple在2009Q3的財報顯示:收入較前季成長25%,淨利潤成長47%。反觀Nokia,2009Q3出現了1996年來的首次虧損。其中營收下滑20%,虧損額度高達5.59億歐元,終端部門的利潤率也從去年同期的18.6%下降為11.4%,智慧型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已經從Q2的41%降低到了35%。而市場人士對Nokia的看法則更為悲觀,RBC Capital Markets公佈iPhone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30%。Generator Research預估在2013年,Nokia的智慧型手機市場占有率將從目前的40%跌至20%,同時間,Apple的市場占有率將升至33%。
Smart的看法
從故事的背後可以看出這二年來,Nokia與Apple營運的消長,這也是為什麼Nokia在iPhone上市2年後才提告的原因,不是Nokia對市場的反應遲鈍,而是對市場的判斷錯誤,沒有料到智慧型手機會發展的如此快速,俟發現Apple已攻占市場,只好祭出專利,試圖遲對方的攻勢,但能不能收到效果,則有賴日後的觀察。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技嘉的英文商標遭駁回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1.「Energy Saver」是「節能器」的意思,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必須聲明不專用。
2.「Dynamic Energy Saver」與電路板廠定穎電子於2004年所申請「DYnamic及圖」商標近似,又都指定使用在主機板產品,因此不准技嘉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與智慧財產局的見解相同,因而判決技嘉敗訴。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Sandisk專利侵權案落幕
其中1項專利,ITC已於2008.5.停止調查;另有2至3項專利由Sandisk於2008年下半年主動終止調查。最後1項專利,ITC於2009.4.初判群聯及勁永等並未侵犯Sandisk專利權,ITC在2009.10.完成調查,判Sandisk敗訴,群聯、創見及宇瞻等廠商並未侵權。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Mobile vs. MOBIS

韓商現代Mobis公司,在2003.12.以Mobis商標,指定使用在機動車輛的儀表等商品,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美商Mobile公司則以商標近似為由提出異議,經智慧局裁定異議不成立後,提起行政訴訟。
Mobile的說法
1.Mobil商標,在全球179個國家註冊商標已有46年之久,在台灣也以Mobil商標登記註冊43件。
2.韓商的Mobis商標,有違我國商標法有關商標外觀及讀音構成近似、兩商標商品的性質與功能、材料的相互依存與供應連鎖關連性,其市場明顯重疊,有商業利益競爭關係規定,不應准予註冊。
3.韓商Mobis商標註冊較晚,攀附該公司Mobil商標知名度意圖至為明顯。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兩商標併存多年,一個賣潤滑油、一個賣機動車輛儀表,商品性質截然不同、商標也各具獨創性,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因此判決駁回Mobil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23條第13項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本案智慧財產法院認定二造的商標用於不同性質的商品,且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因此判決Mobile敗訴。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中華電信商標在大陸註冊成功
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品牌價值的標準
品牌價值評估
此標準草案列出3個估算品牌價值的方法:
1.收入法(Income Approach):係參考其目前價值的經濟優勢來估算其價值。
2.市場法(Market Approach):係以市場上其他購買者支付類似資產的價格來估算。
3.成本法(Cost Approach):係根據對該品牌所作的投資來估算。估算的考量包括市場資料評估、品牌強度(通常根據大眾對該品牌之瞭解和忠誠度)、品牌在特定市場和法律方面—如權利—的相關性。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萊爾富 vs. 7-11
統一超商的說法
ibon便利生活站銷售點系統是安源公司獨立開發製造,統一超商未參與,而且ibon與Life-ET兩套銷售系統並不相同。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Life-ET是讓使用者的終端裝置與商品供應商的網路系統直接連結互動,不須透過中央伺服器管理商品運作;ibon須將終端機與收銀機各自連接到中央伺服器,再與服務商連結;兩者專利技術不同,沒有侵害專利的問題。於2009.10.14.判決萊爾富敗訴。
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亞力山大商標拍賣
台北地方法院於2009.10.15.進行首拍,拍賣底價為NT$760萬元,最後由債權人之一的LEADTACT LIMITED公司以NT805萬元得標。
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Facebook面臨侵權訴訟
Phoenix Media/Communications案
Phoenix Media旗下通信子公司Tele-Publishing於2009.10.7.向美國波士頓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告訴,控訴Facebook的「電腦網路以及創建和共用個人頁面的途徑」侵犯了該公司於2001.6.獲得的美國專利。該專利包括了一個構建個人網頁的範本和圖形,還向用戶提供了一個和其他電腦網路用戶共用個人資訊的安全途徑。
Mekiki案
Mekiki在日本運營著一個社交網站SamuraiTime,日前也向美國特拉華州威爾明頓聯邦法庭提出訴訟,指控Facebook侵犯了公司與「人際關係註冊系統」有關的三項專利,要求Facebook支付專利使用費,並請法庭阻止Facebook進一步使用Mekiki的技術。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聯合利華想買中華牙膏商標
市場現況
聯合利華每年也砸了人民幣上億元,在中華牙膏的廣告費上,而中國牙膏市場的增長速度約為4%到6%,也是為什麼聯合利華想要直接買下投資15年的商標了。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Eolas發動大規模的專利訴訟
2009.10.6.又控告23家知名廠商,被告包括Adobe、Amazon、Apple、eBay、Google、Sun Microsystems、Texas Instruments、Yahoo和YouTube等等。這次的訴訟標的,除了原來的US5,838,906號專利外,又增加了一個延續案US7,599,985號專利。它是一種自動啟動提供互動和顯示超媒體文件嵌入物件之外部應用軟體的分散式超媒體方法和系統。
US5,838,906
Title:Distributed hypermedia method for automatically invoking external application providing interaction and display of embedded objects within a hypermedia document
Filing Date:1994.10.17
Issue Date:1998.11.17.
Abstract:
A system allowing a user of a browser program on a computer connected to an open distributed hypermedia system to access and execute an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The program object is embedded into a hypermedia document much like data objects. The user may select the program object from the screen. Once selected the program object executes on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or may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additional remote computers in a distributed processing arrangement. After launching the program object, the user is able to interact with the object a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for ongoing interproces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bject (program) and the browser program. One application of the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allows a user to view large and complex multi-dimensional objects from within the browser's window. The user can manipulate a control panel to change the viewpoint used to view the image. The invention allows a program to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other computers to calculate the viewing transformations and send frame data to the client computer thus providing the user of the client computer with interactive features and allowing the user to have access to greater computing power than may be available at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US7,599,985
Title:Distributed hypermedia method and system for automatically invoking external application providing interaction and display of embedded objects within a hypermedia document
Filing Date:2002.8.9.
Issue Date:2009.10.6
Abstract:
A system allowing a user of a browser program on a computer connected to an open distributed hypermedia system to access and execute an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The program object is embedded into a hypermedia document much like data objects. The user may select the program object from the screen. Once selected the program object executes on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or may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additional remote computers in a distributed processing arrangement. After launching the program object, the user is able to interact with the object a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for ongoing interproces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bject (program) and the browser program. One application of the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allows a user to view large and complex multi-dimensional objects from within the browser's window. The user can manipulate a control panel to change the viewpoint used to view the image. The invention allows a program to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other computers to calculate the viewing transformations and send frame data to the client computer thus providing the user of the client computer with interactive features and allowing the user to have access to greater computing power than may be available at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ASUS與IBM達成專利交互授權
最後,雙方於2009.10.6.達成專利交互授權的協議。
Smart的看法
在本案專利訴訟的策略上,ASUS採以戰逼和的攻擊戰略,於2008年分別在舊金山與聖地牙哥聯邦法院,反控IBM侵犯2件專利權,而隨著IBM指控ASUS侵權的3個專利被ITC認定未侵犯,且巡迴上訴法庭又駁回上訴案之下,面臨ASUS的2件專利侵害訴訟,使IBM己佔下風,而不得不採取和解策略。當然,要以戰逼和,自己也要有相當的武器才行,這個武器除了自己擁有研發能力,能夠做到創新及專利迴避外,還有要強力的專利做後盾,才能打勝仗。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Apple vs. Woolworths

Apple的說法
Woolworths整個商標的外型都與其商標十分近似。
Woolworths的說法
Woolworths認為該商標係該公司名稱首字母 W 的變形呈現。
Smart的看法
Apple提出商標異議主要還是市場考量,因為目前Woolworths所提出的商標申請是用在該公司所有的產品上,看似與Apple目前的產品無關。而Woolworths目前雖然只是經營超市,但已經進入了信用卡和手機領域,Apple應該是擔心如果將來有一天萬一Woolworth想要出自己品牌的電腦,音樂播放機或是...,那就會直接衝擊到Apple的現有市場,看來現圶的異議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行為。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Apple的多觸控專利
US20090249236
Title:CONTACT TRACKING AND IDENTIFICATION MODULE FOR TOUCH SENSING
Filing Date:2009.6.5.
Application Date:2009.10.1.
Abstract:
Apparatus and methods are disclosed for simultaneously tracking multiple finger and palm contacts as hands approach, touch, and slide across a proximity-sensing, multi-touch surface. Iden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tuitive hand configurations and motions enables unprecedented integration of typing, resting, pointing, scrolling, 3D manipulation, and handwriting into a versatile, ergonomic computer input device.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醬油大戰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服裝設計的著作權
1.設計圖
服裝設計圖若具有相當之創作性,則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圖形著作」,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衣服
依照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衣服,則屬依圖實施,非重製之行為,該衣服並非著作或著作之重製物。
3.衣服上的圖樣
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於該圖樣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韓國與中國簽訂MOU
為此,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局長Jung-Sik Koh於2009.6.26.赴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CTMO)參訪,並與主管商標保護和法規訂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付双建會面,討論兩國間的商標保護和查禁仿冒,並簽訂有關商標審查、自動化和人力資源提升等合作的備忘錄。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韓國與俄羅斯建立專利審查機制
韓國與其他國家的PPH
韓國與美國在2008年開放PPH後,韓國申請人取得美國專利所需時間由32個月縮短為不到12個月,大大增加韓國公司的專利競爭力。目前韓國已與日本、美國、丹麥建立PPH,2009.10.將再開放與英國的PPH,並且正在與加拿大和德國洽談開放。
Smart的看法
韓國近年除了在科技上日新月異,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亦不遺餘力,持續以往,將會是我們的一大勁旅。
參考網站:http://www.kipo.go.kr/kpo/eng/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WIPO提供線上資料
aRDi計畫
本計畫是由WIPO和幾個知名的科技文獻出版商共同推出,包括美國物理協會、Elsevier、John Wiley & Sons、國家科學院、牛津大學出版社、英國皇家化學學會、Sage Publications、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及Taylor & Francis。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和聯合國環境計畫(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則提供建言和專業協助。並輔助目前WIPO開放使用的 PATENTSCOPE專利文獻資料庫檢索服務,幫助開發中和低度開發國家取得並有效利用這些資料。
Smart的看法
aRDi計畫的推動,將幫助開發中國家實現其創造潛能,融入全球知識經濟,但相對的,台灣的競爭優勢將縮小,國內的知識產業應注意其無形的衝擊。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EPO與IEEE在專利與標準上簽訂MOU
Smart的看法
EPO除了與IEEE的合作外,還規劃與其他組織結盟,此舉勢必影響未來IP與創新,是否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值得注意。
參考網址: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09/20090723.html
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韓國的IP保護策略
Smart的看法
看到韓國的對於保護國內IP的做法,再看看國內的單打獨鬥,未來我們真的又要與韓國有一段落差了!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中日合作保護IP
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
「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係中國首次在國外設立以保護著作權為目的之機構(與PLANET Think Japan公司合資成立),主要業務包括協助日本企業在中國註冊玩具、動畫、遊戲軟體及出版物等著作權,以及對盜版及仿冒品之製造與銷售行為進行調停或協助起訴等內容。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OB原子筆商標侵權
壽公司的說法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
Smart的看法
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小熊維尼的侵權官司
Stephen Slesinger在1953年去世,遺孀在1961年把這些權益轉賣給迪士尼,換取每年的授權費用。
1991年Stephen Slesinger的後人向法院控告迪士尼公司,宣稱迪士尼刻意把維尼熊與米老鼠的部門營收混在一起,規避掉逾US$7億元的授權費。
洛杉磯地方法院判決
Stephen Slesinger出版公司在1961年與1983年兩度同意把維尼熊的版權移交給迪士尼公司,換取每年授權費用後,已經沒有其他的維尼熊版權可讓迪士尼公司侵犯。既然兩造有明確的合約條文,顯示Stephen Slesinger公司已經把關於維尼熊的所有權利交給迪士尼,因此,不能再聲稱還有任何保留的權益遭到侵犯。
最後判定原告Stephen Slesinger公司無權向迪士尼公司追索高達US$20億元的侵權賠償。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Uniloc vs. Microsoft
2009年初,美國羅得島州聯邦法院陪審團裁定:Microsoft應當向Uniloc和其美國子公司支付US$3.88億元的賠償。
Microsoft隨即提出了上訴,美國聯邦法院2009.9.29.宣判定:Microsoft並未侵犯Uniloc所持有的專利權,並宣佈US$3.88億元的判罰無效。
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晶元光電 vs. 飛利浦專利和解
產業概況
晶元光電是全球最大的超高亮度紅光LED廠,飛利浦則是第二大,本次授權合作,將有助晶電鞏固在紅光的產業位置。對其拓展超高亮度紅光市場將會有所幫助。超高亮度(UHB)紅光LED的應用領域包括車用、戶外看板等。
晶電日前超高亮度紅光LED的月產能達到3億顆,但整體產能利用率仍偏低,約6成至7成,占營收比重25%至30%。藉由本次授權,不但可提升其產能利用率,亦可提升產值。
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LV vs. Google的標侵權案歐盟法律意見書出爐
Advocate General見解
1.Google讓廣告商自行選擇與商標相關的關鍵字,本身沒有侵犯商標權。因為出現什麼商標是由關鍵字決定,這是關鍵字廣告的機制,這一機制只是在Google和廣告商之間有效。因此,使用這些關鍵字不能視為仿冒,且廣告商本人選擇商標對應的關鍵字也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2.透過關鍵字廣告搜尋,確實在關鍵字和仿冒品之間建立了某種關聯,但這種關聯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金絲膏的商標戰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修法重點
1.過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二種,一是單一授權,一為概括授權,未來新增第三種可單曲計費,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音樂著作的部分費用。
2.集管團體和利用人雙方費用談不攏時,可採用原定的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的使用報酬擇一方式作為暫付款支付的標準。
3.目前規定利用人須提供使用清單的法律義務,否則仲團有權終止其契約,但這次修正若以契約排除使用清單者,可以不提供。
4.會員加入仲團只有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下,才能提出刑事訴訟。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Microchip vs. 義隆 一審判決出爐
除了提出禁止產銷有關8位元微控制器之外,並向法院請求義隆電需賠償NT100萬元,並不得產銷各式包裝的EM78P152的8位元微控制器等。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Microchip訴訟案,認為Microchip專利欠缺進步性,違反199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撤銷其專利權,不得對義隆電主張專利權。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玉珍齋商標判決出爐
二敗俱傷
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黃家6名子女和母親都能繼承「玉珍齋」的商標。彰化地方法院也認為之前母親黃盧清秀和3子取得的商標專用權登記為不合法,判決他們必須撤銷。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Nokia商標被駁回
智慧財產局見解
諾基亞西門子的UNITING COMMUNITIES不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
判決諾基亞西門子的UNITING COMMUNITIES不具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支持智慧財產法院不具識別性的判決。
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泛林 vs. 中微
攻防過程
1.中微公司以事實回應泛林的指控並指出泛林所提出的被侵權的專利根本就是無效的專利。
2.2009.6.泛林公司僅保留與專利 TW136706相關的部分侵權主張外,撤回了它其他的大多數的侵權主張。
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OIN買下22個微軟的Linux專利
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當洋蔥變成Mr.Onion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35條規定:商標權的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就本案而言,兄弟鬩牆的真正原因,外人不得而知,但盧氏兄弟向二哥買商標權,卻未至智慧財產局辦理商標轉移登記,是衍生風波的原因。
未來智財權的經營必是一門顯學,由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學到一個教訓:在購買商標時,一定要注意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免日後損及權利。
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McDonald vs. McCurry
McCurry的說法
McCurry是Malaysian Chicken Curry(馬來西亞雞咖哩)的簡寫,McCurry和McDonald做的生意不一樣,賣不同類型的吃食,顧客也不一樣,不可能造成混淆。
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
1.沒有證據顯示McCurry刻意假冒McDonald,而McDonald的律師無法在這項認定裡找出瑕疵。
2.在馬來西亞,McDonald不能主張對前綴字母Mc有專用權。
3.McCurry的招牌是紅底,以及白色和灰色字4.樣,圖案是一隻微笑的雞豎起兩隻大拇指,都很不同於McDonald的紅底黃M標誌。McCurry賣印度食物,對McDonald賣西式餐點也不構成競爭。
Smart的看法
商標是否侵權的判斷,在於是否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的主張亦在於此。
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Hybrid Prius被控侵權
如果本案成立,受影響最大的將是TOYOTA的Prius各款油電混合車。
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word暫時還可以銷售
Microsoft於2009.8.18.以停售Word不僅對微軟不利,同時也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由,要求暫緩執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2009.9.3.接受其請求,暫緩執行在美國市場銷售Word的禁令。
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邊看電視邊上Facebook
US7,519,658
Title:Automatic blogging during media viewing
Filing Date:2008.5.2.
Issue Date:2009.4.14.
Abstract:
A method, system and apparatus provide for automatic blogging of media viewing using an enhanced remote controller having networking capabilities that support social networking and blogging. The enhanced remote controller, suitable for use while viewing media programming and content, allows a viewer to autoblog about currently experienced media programming in real-time without having to resort to direct interaction with a computer to perform the autoblogging. The enhanced remote controller allows the viewer to both communicate with a blogging server, and thus to a blogging service, as well as to display responses to and from other bloggers with whom the viewer is communicating. These blog communications may be accomplished without the viewer having to leave the broadcast receiver of the television.
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Smart的看法
區域合作已是世界趨勢,繼PCT、EPO之後,東協也將採取專利審查跨國合作,這對於台灣未來勢必會產生衝擊,我們應提早加以因應才是。
2009年9月18日 星期五
Tessera vs. 南科案 ITC初判
本案同時被告的有:力晶、茂德、宏碁、Centon Electronics, Inc.、爾必達 (Elpida;6665-JP)、金士頓 (Kingston)、Ramaxel Technology Ltd.、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勤茂資通等。
ITC在2009.8.28.初步宣判,Tessera 所提專利權雖然有效,但未受到被告侵犯,預計在2009.12.29.會做出最終判決。
US5,663,106
Title:Method of encapsulating die and chip carrier
Filing Date:1994.5.19.
Issue Date:1997.9.2.
Abstract:
A method of packaging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includes the encapsulation of the same after establishing an encapsulation area and providing a physical barrier for protecting the terminals of a chip carrier. An alternative or supplement to providing a physical barrier is to provide a preform of an encapsulation material which includes a predetermined volume of such material so that only the encapsulation area is filled. For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which does not yet have an elastomeric layer, a method of simultaneously forming such an elastomeric layer and encapsulating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is also provided.
US5,679,977
Title: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ies, methods of making same and components for same
Filing Date:1993.4.28.
Issue Date:1997.10.21.
Abstract: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ies incorporating flexible, sheet-like elements having terminals thereon overlying the front or rear face of the chip to provide a compact unit. The terminals on the sheet-like element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so as to compensate for thermal expansion. A resilient element such as a compliant layer interposed between the chip and terminals permits independent movement of the individual terminals toward the chip driving engagement with a test probe assembly so as to permit reliable engagement despite tolerances.
US6,133,627
Title:Semiconductor chip package with center contacts
Filing Date:1997.12.3.
Issue Date:2000.10.17.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chip having contacts on the central region of its top surface is provided with a dielectric element overlying the central portion of the top surface. The dielectric element has a first surface facing toward the chip and a second surface facing away from the chip, a hole encompassing the central contacts and an edge bounding the hole. Central contact leads extend from the central contacts on the chip to central terminals on the dielectric element. The terminals on the dielectric element may be connected to a substrate using techniques commonly employed in surface mounting of electrical devices, such as solder bonding. The leads, and preferably the dielectric element, are flexible so that the terminals are move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ontacts on the chip, to compensate for differential thermal expansion of the chip and substrate. The dielectric element may be provided with a compliant layer disposed between the terminals and the chip. The entire assembly is compact.
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UNIX所有權之爭
本案相關歷史
1995年Novell將旗下的UNIX資產賣給SCO的前身─Santa Cruz Operation,由於當時Santa Cruz Operation沒有足夠的現金,並協議Novell可取得UNIX系統銷售的授權費。SCO於2003年宣稱IBM及其他業者侵犯該公司的UNIX版權,控告IBM非法將SCO所擁有的UNIX技術捐贈給Linux開放源碼社群,並求償US$10億元,於是開始了UNIX所有權之爭。SCO則希望透過本案的勝訴,脫離破產。
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蘋果被咬的缺口在那裏?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認為與該公司的實心右方被咬一口的商標構成近似,因而提出商標異議。智慧財產法院判決「newtonkids及圖」商標,應予撤銷。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的說法

牛頓公司所申請的商標與該公司商標相似,而商標所代表的商品與服務也相近,同時電腦軟硬體商品、期刊與電腦補習班等固然在商標法施行細則中分成三類,但卻相互關連。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該兩家公司商標相互比較,都有構圖意匠極相彷彿的右側缺口蘋果造型圖案,且其圖形皆有表達缺口蘋果的相同意義,予人觀念相同,僅有線條輪廓圖及實心圖或設色的些微差異,在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二者整體外觀都極相彷彿,構成近似。
附記
牛頓公司曾發行小牛頓月刊、少年牛頓雜誌等,但該公司目前業已停業,商標移轉登記給薛○○女士。
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和泰興商標案敗訴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和泰興公司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使用在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淨化機、空氣清淨機等商品,並沒有玩偶等商品的使用內容,難以認定這件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等商品,已成為該公司營業上商品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既不具識別性,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相撲娃娃實際上只是和泰興銷售家電產品所附的贈品,一般消費者聽到「大金之歌」這個商標音樂,通常多會直接聯想到和泰興大金品牌的冷氣類相關商品,並不會認為係標榜該品牌所生產販賣的玩偶、玩具,因此用「大金之歌」作為玩偶等商品應不具商標識別性,無法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智慧局的行政處分並沒有違誤。
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Davidoff商標案敗訴確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大衛朵夫公司所有商標中相同的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但在廣告與看板等宣傳品上,都標示「瓏山林極品」在建案名稱旁,且有英文名稱THE MANSION字樣,而不是Davidoff。
2.瓏山林公司所銷售的是建物,與大衛朵夫公司實際銷售的商品菸等商品,有相當區隔,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以沒有指出原審判決有那裡引用法令不當,或判決不適用法規為由,裁定駁回。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學名藥之爭
禮來藥廠(Eli Lilly and Company)在台銷售「吉姆賽它賓(Gemcitabine)」抗癌藥品,其所擁有的中華民國發明專利證書第66262、110476、109978號,分別將於2013及2015年到期。台灣東洋自大陸取得吉姆賽它賓的原料,並自行合成為「健擇(Gemzar)」針劑,已在2006取得衛生署藥證,改由台灣神隆公司負責供應。禮來公司於2004.10.6.對台灣東洋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保全作為
1.禮來公司
2006.3.10.禮來公司以台灣東洋持續侵害其系爭方法專利為由,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禁止本公司為一定之行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2006.5.17.做出裁定:在本案請求範圍內准許「美國禮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並酌定擔保金以備供台灣東洋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
2.台灣東洋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後,台灣東洋則向台北地院聲請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份,台北地院以九十六年度全聲字第1064號裁定駁回聲請。
台灣東洋聲明不服,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抗告,亦被駁回。
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於2009.8.18.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市場分析
吉姆賽它賓做出來的製劑其治療項目含蓋非小細胞肺癌、胰臟癌、膀胱癌、乳癌及第二線軟卵巢癌用藥等多項藥物,在國內一年約有NT$6億元產值。
Smart的看法
隨著專利的到期,學名藥的龐大商機,勢必是各大藥廠競相爭逐的市場,未來這類的案件必定會愈來愈多。在本案中二家公司所做的保全處分,也是訴訟中常見的手段。
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Apple vs. Psystar Part 2
Psystar
Psystar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工業園區的小公司,專門製造Mac相容機的製造商,因為積欠多個不同債權人至少US$25萬元的費用,於2009年初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聲請破產保護。
2009年9月9日 星期三
InterDigital vs. Nokia案初判
本案ITC預計將在2009.12.14.左右作出最後判決。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WORD侵權判賠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
2009年9月4日 星期五
音樂著作權付費對象將擴大
修法方向
1.集管團體可成立聯合收費窗口,各家共同協商如何向利用人收取共同使用報酬率費用多寡,及如何分配各家費率,一旦談不攏,智慧局會介入作出費率決定。
2.智慧局會指定公告利用型態,並公告有那些仲團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3.涉及2個以上集管團體均得收費時,應被指定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利用型態。
4.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計算(即單曲計費)模式,增訂概括授權時應同時訂定依一定金額或比率及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的金額等二種計費方式。
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三井是習見文字,屬任意性商標,商標識別性較創意性商標為弱。
2.雖然兩公司的「三井San jing」商標,構成近似,但考量三井中文字,並不是三井餐廳公司所獨創,其他廠商在各種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獲准註冊情形所在多有。
3.合式公司以「三井San jing」商標,指定使用在皮件類商品、三井餐廳則以「三井San jing」商標,使用在餐飲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二者商品與服務性質、功能、用途不同,產製者及服務的提供者也有差異,市場區隔至為明顯。
4.至於三井主張該公司因台開案而家喻戶曉,成為著名商標,法院則不認同此說法。因而判決三井敗訴。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Apple偵測使用者不當使用的專利
銷售點的人員可能為避免客訴的問題,常常只好不管損壞原因而將良品更換給消費者。其結果是消費者經常可以在不符保固條款的情況下獲得良品更換或維修服務。
這樣的情況可能會造成供應商、製造商的巨大成本。於是,Apple設計了一個可置入 iPods 和 iPhone 等手持設備的系統,用來檢測並記錄任何消費者的不當使用行為,包括曝露於極度低溫、高溫和水份等明顯違反保固條款的行為。
偵測系統的功能
此系統包含讓診斷設備存取記錄的介面,用來分析消費者的使用狀態,並判斷是否有不當使用的情況。透過這個檢測系統,供應商或製造商可以更精準的判斷產品是否符合保固條款,以及決定應該給予換貨、免費維修等不同的服務。
其電路還可以在濫用情況發生時中止設備的運作,從根本來降低設備受損的可能性。系統透過液體、溫度、加速度和連續性(continuity)等感應器,而能辨識多種的意外狀態,像是設備經歷的不正常的溫度、濕度、掉落,甚至是篡改系統的行為。
Apple 已經在 MacBook Pros, iPhone, iPods 等產品上加裝液體淹沒指示器,它具備不可逆的特性,一旦接觸水份就會變色,將可以讓零售店的人員或授權維修的技術人員一目了然,就能判斷故障原因是否來自使用者的不當使用。而且除了可直接識別的訊息,它還能將損害的訊息數位化並存入記憶體。
20090195394
Title:CONSUMER ABUSE DETECTION SYSTEM AND METHOD
Filing Date:2008.2.1.
Abstract:
A technique is provided for detecting whether consumer abuse has occurred in an electronic dev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echnique, a system is provided for detecting the occurrence of a consumer abuse event and storing a record thereof. In one embodiment, the system provides one or more sensors coupled to an abuse detection circuitry for detecting the occurrence of an abuse event. The system may further provide a memory, wherein upon detecting an abuse event, the abuse detection circuitry may store a record of the abuse event into the memory. The system may further provide an interface by which a diagnostic device may access the memory and analyze the abuse event records to determine if an abuse event occurred 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Gucci控信用卡公司侵權
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高鐵車頭立體商標敗訴
高鐵公司說法
700T列車是日本原廠特別為台灣高鐵量身訂做的客製化商品,在全世界都有其獨特性,應該獲得商標權的保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台灣高鐵立體商標圖樣,為高速鐵路車輛一般的形狀,依社會通念不易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標識。
2.火車頭立體造型圖樣為各國相關業者所通常採用的形狀,它與日本新幹線等系列車頭大同小異,德、法、中國等磁浮列車也不脫此設計概念,沒有特殊性,不具識別性。
Smart的看法
由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商標的識別性是個很重要的要件,由商標法中將商標的識別性列為商標的積極要件即可看出。
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網拍仿冒品判賠
桃園地方法院見解
1.雖然被告林○○主張拍賣網站上很多1元起標商品,庫存貨的價格遠低於市價,很難用標購價論定真偽。但應訊時,表示正廠N95手機約NT$25,000元,因而認定,他不可能不知該手機是仿冒品。
2.林○○向警方供稱這款手機市價為每支NT$25,000元,但其購入價格僅是市價的20%,照理應引起競標,但他卻能1次買到3支,顯見競標情形不熱烈,因此認定他知道是仿冒品仍購入和拍賣。
3.最後於2009.8.4.以侵害商標權,判決他應賠償Nokia NT$190萬元。
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Nike vs. BioNike

義商ICIM在2004.3.以「BIONIKE」商標,指定使用於面霜、清潔乳液及化妝水、眼霜、人體用肥皂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百慕達商NIKE INTERNATIONAL在2006.6.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質疑BIONIKE有搭便車、沾NIKE知名度之嫌,但智慧財產局認為NIKE的異議不成立。
Nike的說法

BIONIKE由BIO及NIKE所組成,單就BIO來看,BIO為一常見的英文字首,有「生命、生物」的意思,並非BIONIKE公司所創用。BIO為習見英文字首,識別性較弱,所以BIONIKE商標中的NIKE成為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主要依據。因此BIONIKE商標的存在,必會使消費者誤認誤信BIONIKE商標的產品,為NIKE所生產,或NIKE 的系列產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BioNike於1960年創設,為使用於化粧品之商標,於1963年向義大利申准註冊並延展至今。Nike於1971年才創設使用,足見系爭商標使用在先,顯無惡意襲用據爭商標之可能性。
2.系爭商標不但經複合後已形成獨立之字義,並經過圖案化之花體設計,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之下,雖據以異議商標亦呈現出參加人所先使用之「NIKE」文字,然兩者設計理念完全不同,整體予人寓目印象亦顯有差別,因此兩者並不構成近似。
3.系爭商標已取得國際註冊第836577號商標,受保護之國家涵蓋奧地利、丹麥、法國、西班牙、瑞士、德國等10餘個國家。於2001.7.進口行銷我國,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且其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面霜、眼霜、化粧品等商品,客觀上尚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4.基於相同因素之考量,系爭商標亦難謂有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而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5.對於Nike主張的著名商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姑且不論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並不近似亦無混淆誤認或減損據爭商標之虞,縱原告主張其NIKE商標已因成為著名商標而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該權利之擴張仍不得及於參加人使用在先之BIONIKE商標。
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Twitter也面臨專利官司
US7,130,389
Title: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system
Filing Date:2005.4.28.
Issue Date:2006.10.31.
Abstract: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system utilizes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transmit a message from an administrator to a user contact device. The system comprises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that includes user contact data,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response data. The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distribution of the message based upon grouping information,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the priority order. The message is transmitted through at least two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simultaneously to groups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ased upon priority information. Once the message is received by the user contact device, the user contact device transmits a response through the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back to the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US7,496,183
Title:Method for providing digital notification
Filing Date:2007.12.19.
Issue Date:2009.2.24.
Abstract:
A method to provide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to groups of users comprising storing user contact data for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user selected grouping information in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and using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form at least one message. An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transmission of the message simultaneously to a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for all users in the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then simultaneously to a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transmitting the message through at least two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simultaneously. The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is used to ensure each user is contacted on the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efore the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US7,519,165
Title:Method for providing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ceiving responses
Filing Date:2007.12.19.
Issue Date:2009.4.14.
Abstract:
A method to provide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to groups of users comprising storing user contact data for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user selected grouping information in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and using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form at least one message. An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transmission of the message simultaneously to a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for all users in the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then simultaneously to a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The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is used to ensure each user is contacted on the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efore the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Responses are received from the user contact devices indicating the devices that received the message and when insufficient user contact device information exists to contact the user contact devices.
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P&G 申請「隱形」商標遭駁回
P&G 的說法
由於競爭同業並無使用「隱形」作為商品描述性或說明性詞彙的需要,是依識別性判斷因素加以衡酌,該公司商標應屬任意性標識。
智慧局的見解
P&G 的商標圖樣上的「隱形」,為所指定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為其商品本身的說明具有密切關聯,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P&G 商標並無法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難以認為具有識別性,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適用。
2.商標是否為商品的說明,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指商品本身的說明或與商品本身的說明有密切關聯而言,不以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因此美商P&G的主張,不足採用。
Smart的看法
本案中智慧局以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如只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為由,核駁P&G的商標申請案。但 P&G 則主張該商標係任意性商標,這對本案有什麼影響?
商標的積極要件首要就是具備識別性(Distinctivness),一個有識別性的商標必須具備獨創性(Coined)、任意性(Arbitrary)及暗示性(Suggestive)。在本案中 P&G 提出其商標為任意性標識,其目的就是在主張該商標具備商標積極要件,希望法院同意其主張,撤銷智慧局的核駁審定。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中華電信獲大陸商標
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阿里軟件商標二審敗訴

阿里巴巴的說法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Skype的專利危機
eBay於2005年以US$13億元現金搭配US$13億元股票買下Skype,但此交易卻不包括執行Skype軟體的關鍵P2P技術,該技術仍由Skype公司的創辦人Niklas Zennstrom和Janus Friis所擁有。
而Skype的創辦人又自行成立了一家公司Joltid,這家公司依然擁有部分Skype技術的權利。就在eBay打算2010年將Skype IPO的前夕,爆發Joltid指控eBay無權隨意變更Skype的程式碼,威脅要收回部分技術,這將會在IPO之路造成什麼影響,值得關切。
Skype的因應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eBay表示若跟創辦人之間的糾紛無法順利解決,該公司不排除關閉Skype。實際上,如果Skype輸了官司,而又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將會嚴重影響目前的業務。為此Skype已經開始研發其他的軟體方案,但若開發不成功,有可能會造成服務與客戶的流失。
Smart的看法
企業的購併或授權,合約內容是相當重要的,不能不察。當一方壯大後,另一方後悔時,就會產生無可預期的衝擊,如本案的Skype,在IPO前發生技術糾紛,勢必會影響到上市之路。
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Gucci商標侵權 Part 2 - @USA
地方法院判決
1.被告與他人簽授權合約,以Gucci之名,模仿Gucci經典的紅綠雙色品牌特色設計生產一批產品,產品上還有菱形排列的大寫英文字母G,也近似Gucci正牌產品,類似的程度令人混淆,蓄意侵犯Gucci商標。
2.禁止被告使用會侵犯Gucci商標的設計,且不得將Gucci的名稱用於任何商業目的,被禁止使用Gucci名稱的商品包括:咖啡、寢具、家庭用品、化妝品、襪類、手提包、紅酒、冰淇淋等。
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Gucci商標侵權 Part 1 - @HK
Gucci家族於1993年把公司股份全部出售,目前Gucci品牌是由一家法國公司Investcorp所持有。Guccio Gucci家族的第4代繼承人Cosimo Gucci於1987年後開始逐漸脫離Gucci,1989年辭任Gucci的副主席,並開始協助其父Roberto Gucci在1992年於歐洲設立其時裝品牌House of Florence,後又自創品牌Cogu,用於太陽眼鏡、手表及手袋等,並刻意走年輕人路線,在日本成功推出後,進軍香港市場時,Gucci以該品牌的商標及部份設計等有影射Gucci之嫌,令顧客產生混亂為由,要求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暫時禁制Cogu品牌的產品在香港發售。
高等法院判決
1.單看Cogu品牌名字,是完全不會令人聯想起Gucci,不過其商標下表明由Cosimo Gucci設計,卻會令人產生混淆,其宣傅手法及於網站內又強調設計者是Cosimo Gucci,且是Guccio Gucci 的後人,令人誤會是Gucci的另一條生產線。
2.Cogu在香港根本沒有太多人認識,但是Gucci的品牌在香港卻相當出名及受歡迎,故看到Cosimo Gucci的名字,顧客們必定會聯想到是Gucci的產品,從而產生混淆。
3.Gucci品牌上的一些特徵,如馬蹄扣圖案及G字的字母等,在Cogu的產品上均有類似的圖案,確實會令人產生誤會,而被告可避免,且沒有必要在產品上加入這些圖案,確有影射及誤導之嫌。
4.最後高院法官頒下臨時禁制令,暫時禁止被告於香港出售該些產品,不過賠償及禁制令的細節仍有待雙方再商討。
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ezPeer的二審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P2P軟體與網路平台,純粹具有「資訊流通管道」的性質,僅只是一個網際網路媒介,屬於提供網路傳輸的管道,就應適用媒介中立的原則。
2.科技只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的工具,而散佈誘因與創作誘因同等重要,如新興科技提供業者能無後顧之憂、無須擔憂負擔侵權責任,將可全心全力地發展新媒介或新興科技,藉此提供社會大眾更先進的使用工具,自對社會大眾有利。
3.不能因為吳○○提供足可為侵害著作權工具,就要他連帶負責,而是應該就具體個案判斷科技提供業者,是否逾越其中立地位而定其責任。
Smart的看法
P2P的侵權案,當初因KURO及ezPeer案的宣判,而造成話題,國外判決也是見仁見智,但本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加上著作權法對ISP責任的重新規範,未來P2P的發展會走向何方,是值得觀察的。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WIPO將在新加坡設仲裁與調解中心
Smart的看法
由WIPO在亞洲設置辦事處的舉動看來,未來亞洲將是世界智財權發展的一個重要區域,其影響力將是無遠弗屆的。
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Samsung NAND遭控侵權
被波及的受害者
由於Samsung的晶片使用於Apple的iPhone、iPod音樂撥放機及MacBook Air筆記型電腦,Research in Motion的BlackBerry Storm手機,以及Sony的數位相機、Vaio電腦與MP3音樂撥放機等,所以直接的受害者將不只是Samsung一家。其他遭點名的目標還有華碩、Dell與Lenovo Group的電腦,以及PNY Technologies Inc.)與創見資訊的快閃記憶卡。
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台鹽納豆商標註冊駁回
智慧局見解
台鹽所申請的商標圖樣上的「納豆大師NATTO MASTER」,使用在「營養補充品」商品,但,依一般通念,該商標係屬於標榜納豆製造、販賣者的地位和專業,領先同業的廣告宣傳讚美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因此不准註冊。
台鹽的說法
1.納豆(NATTO)雖是日本常見的發酵食品,也是目前在國內是相當熱門的營養保健食品,然而,以「納豆NATTO 」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的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獲准註冊為商標,不乏其例。
2.以指定商品類名結合「大師」或單以「大師」2 字作為商標圖樣者,數量之多更是令人目不暇給,可見此種類型商標在消費市場實為普通習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台鹽以「納豆大師 NATTO MASTER」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品,給予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應指該商品係由技藝超群,可稱為「大師」級的納豆製造者所調製而成,為一標榜其產品品質的廣告宣傳用語,尚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不具識別性,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公開場合播放電視的著作權
公開播送的判斷
1.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之單純收視,應屬單純開機,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2.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提供公眾收看(例如接收後,再分別傳送至其他電視機或液晶顯示器),則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專利間接侵權
只要廠商提供的零組件,是供下游廠商做成侵權產品,則中、上游廠商就有間接侵權之虞。
專利法原擬增修間接侵權的規定,該條文規範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即是間接侵權:
1.權利人必須證明間接侵權人明知自己的產品未來將導致侵權。
2.如果廠商只是單純製造、使用疑似侵權物,但沒有販賣,因為沒有惡性,所以也不構成間接侵權。
3.間接侵權人侵害的必須是專利中的主要核心技術。
急轉直下
外商對於間接侵權相當關切,一直希望可以納入修法範圍,但智慧局在召開多次公聽會後,考量台灣業者多半是生產零組件或者是加工再出口型的企業,若碰到有爭議性的部分,一旦間接侵權入法,恐讓業者被告訴的機率大增,對於業者來說是一大隱憂。
再加上智慧財產法院營運1年多,外界開始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流程有不同意見,因此,智慧局認為應先協助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上軌道,減少其他因素干擾,決定將間接侵權不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範圍。
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遠東商標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智慧局見解:兩個商標近似程度極高,消費者容易誤認為是同一公司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富士Fuji商標的行政處分還沒確定,法院可以對遠東富士所提的訴訟先作裁判。
遠東富士的「富士」商標,申請使用在電扶梯等商品,而富士電梯的「富士Fuji」商標,申請登記的是電扶梯等的安裝、維修及保養等服務,雖然不同類,兩個商標近似程度極高,消費者容易誤認為是同一公司所有,因此駁回上訴。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Tsera提出侵害觸控螢幕專利之訴
同時被告的公司包括Auditek、Bang & Olufsen、Coby Electronics Corp.、Cowon、Dane-Elec Corp.、Data Station, IMA Hong Kong、Impecca USA, iRiver, 飛利浦、LG、Mach Speed Technologies、Meizu Technology、Spectra Merchandising及Trekstor GMBH等。
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KKBOX二審判決無罪
著作人的說法
著作人陳建名主張他是「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2首歌曲的「歌詞」著作人,但願境網訊公司就這2首歌曲是分別與上揚國際、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但並未取得著作人陳建名的直接授權。
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
1.上揚公司是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其必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重製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的利用必然伴隨詞曲音樂著作的利用。
2.一個錄音著作在實際交易上通常包含數個音樂著作,所以將音樂著作的授權費用支付予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再由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分配予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始得降低授權的交易成本,並創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互利的商業交易模式。
3.願境公司主觀上本來就要支付授權金予該不特定人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不想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才將授權金先撥付給上揚國際公司。
4.實際上陳建名僅同意以遠高於市場合理價格的420 萬元授權該兩首音樂著作予願境公司,就因價格差太多,雙方未能達成授權的協議,可是這只是願境公司等應否返還所受利益給陳建名,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民事糾紛,看不出願境與上揚等公司締約之初,有何侵害著作權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仍維持台北地院原判決。
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案
智慧局見解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的商標,與美商歐欣生技的「OCEAN 及LIVING WATER」、歐綺亞娜生技的「OCEANA及圖」及商標權人黃炳憲註冊的「御醫漢方SINO-MED及圖」等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不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其中未經設計的「OCEAN」、「NUTRITION」、「CANADA」,分別是該公司指定使用商品的成份來源、性質、功能或產地的說明文字,該公司的商標與其他公司的商標識別性強弱差很大,智慧局以「構成近似、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之虞」,不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註冊,於法不合。因此判決撤銷經濟部的訴願決定及智慧局不准註冊的處分,並令智慧局應依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核海洋營養的商標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