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Gucci商標侵權 Part 2 - @USA

Gucci創辦人孫子Paul Gucci的前妻Jennifer和她女兒授權他人將Gucci名稱用於咖啡館、寢具等產品,2007年遭Gucci America控告。本案於2009.8.5.判決,Gucci創辦人孫子的前妻Jennifer母女不得使用Gucci這個名稱營利,也不得授權他人將此名稱掛在手提包、冰淇淋、服飾等產品上。

地方法院判決
1.被告與他人簽授權合約,以Gucci之名,模仿Gucci經典的紅綠雙色品牌特色設計生產一批產品,產品上還有菱形排列的大寫英文字母G,也近似Gucci正牌產品,類似的程度令人混淆,蓄意侵犯Gucci商標。
2.禁止被告使用會侵犯Gucci商標的設計,且不得將Gucci的名稱用於任何商業目的,被禁止使用Gucci名稱的商品包括:咖啡、寢具、家庭用品、化妝品、襪類、手提包、紅酒、冰淇淋等。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