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和泰興商標案敗訴

和泰興業公司在2007.9.,以「公司標章曲大金之歌DAIKIN」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組合式玩具、模型玩具、電動玩具(投幣式或與電視或電腦銀幕連用者除外)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駁回後,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其行政訴訟敗訴。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和泰興公司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使用在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淨化機、空氣清淨機等商品,並沒有玩偶等商品的使用內容,難以認定這件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等商品,已成為該公司營業上商品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既不具識別性,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相撲娃娃實際上只是和泰興銷售家電產品所附的贈品,一般消費者聽到「大金之歌」這個商標音樂,通常多會直接聯想到和泰興大金品牌的冷氣類相關商品,並不會認為係標榜該品牌所生產販賣的玩偶、玩具,因此用「大金之歌」作為玩偶等商品應不具商標識別性,無法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智慧局的行政處分並沒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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