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P&G 申請「隱形」商標遭駁回

2008.3.美商寶鹼以「隱形」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衛生棉片、非個人用芳香劑、衛生用或經期用護墊、紙巾式殺菌劑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但智慧局認為此一商標不具有識別性,因此不准其註冊。

P&G 的說法
由於競爭同業並無使用「隱形」作為商品描述性或說明性詞彙的需要,是依識別性判斷因素加以衡酌,該公司商標應屬任意性標識。

智慧局的見解
P&G 的商標圖樣上的「隱形」,為所指定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為其商品本身的說明具有密切關聯,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P&G 商標並無法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難以認為具有識別性,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適用。
2.商標是否為商品的說明,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指商品本身的說明或與商品本身的說明有密切關聯而言,不以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因此美商P&G的主張,不足採用。

Smart的看法
本案中智慧局以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如只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為由,核駁P&G的商標申請案。但 P&G 則主張該商標係任意性商標,這對本案有什麼影響?
商標的積極要件首要就是具備識別性(Distinctivness),一個有識別性的商標必須具備獨創性(Coined)、任意性(Arbitrary)及暗示性(Suggestive)。在本案中 P&G 提出其商標為任意性標識,其目的就是在主張該商標具備商標積極要件,希望法院同意其主張,撤銷智慧局的核駁審定。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