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FedEx vs. FEDEREX



飛得力國際公司在民國2004.2.23.以FEDEREX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汽車相關商品,智慧局於2004.12.1.准其註冊。隨即遭美商飛遞向智慧局聲明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處分,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美商飛遞公司敗訴確定。

FedEx的說法
1.該公司已取得註冊的FEDEX商標,係由外文FEDEX所構成。
2.飛得力公司的商標,是由外文「FEDEREX」稍加設計而成,商標7個字母中有F、E 、D、E、X等5字母與該公司商標完全相同,且排列順序也一樣,相同程度高達70%以上。
3.飛得力的FEDEREX商標,是將該公司FedEx具顯著識別性的箭頭設計,合併外觀讀音或觀念均與該公司的FEDEX商標相類似的字樣而成,明顯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減損著名商標的價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兩公司的商標外文構成字母字數多寡不同,讀音上也不是不可區辨,近似程度不高。
2.飛得力公司的商標指定使用在汽車及其零件配備商品及零售服務,與美商飛遞公司的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實際使用在貨品運送的服務相較,其性質差異甚大。
3.飛得力公司的商標,其外文FEDEREX是承襲其母公司原使用註冊的商標而來,不會讓一般公眾混淆誤認這兩公司的商標。因此判決FedEx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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