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集團旗下關係企業瓏山林公司,興建的「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2006年被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有攀附該公司商譽之嫌,涉及違反公平法關於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經公平會調查後認為,瓏山林公司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該公司不服即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大衛朵夫公司所有商標中相同的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但在廣告與看板等宣傳品上,都標示「瓏山林極品」在建案名稱旁,且有英文名稱THE MANSION字樣,而不是Davidoff。
2.瓏山林公司所銷售的是建物,與大衛朵夫公司實際銷售的商品菸等商品,有相當區隔,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以沒有指出原審判決有那裡引用法令不當,或判決不適用法規為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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