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阿里軟件商標二審敗訴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於2007.4.以「阿里軟件Alisoft.com ﹠Logo」商標,指定使用在太陽眼鏡、廣告、保險、電信傳輸、汽車貨運、電腦硬體等共7類的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2008.11.21.智慧財產局審定為核駁的處分,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阿里巴巴商標官司敗訴。

阿里巴巴的說法
1.該公司商標是由中文「阿里軟件」、英文「Alisoft.com」及圖形聯合所組成,其中中文部分所占的比例最大,予人印象也最深刻,其次是英文部分,而圖形只占整體圖樣的小部分,不是商標主要部分。
2.「PC Partner 及圖」商標,則由外文「PC Partner」及圖形所組成,二商標雖然都含有4個方形交疊組合而成的圖形,但該公司商標除有予人印象最深刻的中文「阿里軟件」足資辨識外,其英文部分Alisoft.com,有「阿里軟體網站」之意,而PC Partner則有「個人電腦伙伴」之意,二者的外觀、涵義及讀音都截然不同,消費者絕對不會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阿里軟件的商標與台灣某公司已註冊的「PC Partn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於電腦軟、硬體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兩公司商標上的四個交叉重疊的四方形圖形整體設計意匠及外觀極相彷彿,在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實在容易使人產生同一系列商標的聯想,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因此判決,阿里巴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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