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4日 星期五

音樂著作權付費對象將擴大

由於各著作權仲介團體積極向各行各業利用音樂行為主張權利,行政院決定修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新增共同使用報酬率規定。智慧局召開公聽會與專家諮詢會議後,提出12項條文再修正案。

修法方向
1.集管團體可成立聯合收費窗口,各家共同協商如何向利用人收取共同使用報酬率費用多寡,及如何分配各家費率,一旦談不攏,智慧局會介入作出費率決定。
2.智慧局會指定公告利用型態,並公告有那些仲團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3.涉及2個以上集管團體均得收費時,應被指定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利用型態。
4.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計算(即單曲計費)模式,增訂概括授權時應同時訂定依一定金額或比率及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的金額等二種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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