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09.10.28.就1999.1.20.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日本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重新作出決議,並認定3公司仍有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因此,處飛利浦NT$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NT$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NT$50萬元罰鍰。如果被處分人不服,可以提出訴願。本案公平會在1999.1.20.處分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但飛利浦等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處分後,公平會於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最近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公平會上訴及再審案,重為適法處分。
公平會見解
1.飛利浦等公司,在1997-1999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的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
2.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的內容、範圍以及專利的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的規定。
3.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的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的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的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因此,分處飛利浦公司新台幣NT$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NT$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NT$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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