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Sharp vs. Samsung

Sharp在2008.3.向ITC提出Samsung侵害其4項LCD技術專利。ITC於2009.11.9.判定Samsung侵犯Sharp專利技術,將不得在美國境內銷售侵權的液晶電視/液晶顯示器。在總統審閱期間,Samsung仍可進口液晶電視/液晶顯示器至美國,但須繳交等同進口值的保證金。美國總統歐巴馬若認為ITC判決與公共利益相牴觸,仍可予以否決。

事件的背後
Samsung目前是全球面板產業的龍頭,而Sharp則是全球第4大的LCD電視製造商,二者在市場上競爭激烈,而訴訟只是搶占市場的一個策略而已,雙方都想藉由專利將對方擠出市場。在此之前,Sharp已於2007年在德州法院控告Samsung侵害其LCD專利,而Samsung也立即在德州及德拉瓦州法院提出反告訴。侵權訴訟一向是消耗戰,耗時又耗錢,訴訟只是一個手段,只要目的達成即可,本案的續發展值得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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