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en Slesinger在1930年向維尼熊的創作者A.A. Milne購得小熊維尼在美加地區的獨家銷售權與其他權利。
Stephen Slesinger在1953年去世,遺孀在1961年把這些權益轉賣給迪士尼,換取每年的授權費用。
1991年Stephen Slesinger的後人向法院控告迪士尼公司,宣稱迪士尼刻意把維尼熊與米老鼠的部門營收混在一起,規避掉逾US$7億元的授權費。
洛杉磯地方法院判決
Stephen Slesinger出版公司在1961年與1983年兩度同意把維尼熊的版權移交給迪士尼公司,換取每年授權費用後,已經沒有其他的維尼熊版權可讓迪士尼公司侵犯。既然兩造有明確的合約條文,顯示Stephen Slesinger公司已經把關於維尼熊的所有權利交給迪士尼,因此,不能再聲稱還有任何保留的權益遭到侵犯。
最後判定原告Stephen Slesinger公司無權向迪士尼公司追索高達US$20億元的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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